写作《《刑法学》读后感》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27 17:42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刑法学》读后感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解书中的核心概念":
- 在写作之前,首先要对《刑法学》这本书的核心概念有深入的理解,如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刑罚执行等。
- 确保对书中的定义、理论、案例有清晰的认识。
2. "明确读后感的目的":
- 明确你写这篇读后感的目的是为了分享你的学习心得,还是为了探讨某个特定问题,或是为了批判某种观点。
3. "组织文章结构":
- "开头":简要介绍《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作者,以及自己阅读这本书的背景和动机。
- "主体":详细阐述你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和感受,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 对某些理论或案例的深入分析。
- 与实际案例或社会现象的关联。
- 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思考。
- "结尾":总结你的读后感,可以是对全书的评价,也可以是对自己未来学习的展望。
4. "注意语言表达":
- 使用准确、规范的法律术语。
- 语言要流畅,避免口语化表达。
- 避免使用过于主观或情绪化的词汇。
5. "逻辑性和条理性":
- 确保文章的逻辑清晰,观点明确。
- 按照一定的顺序展开论述,如按时间顺序
2021/3/12(683)书香检苑|《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作者:蔚银银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深厚的法律学科,一直以来因其多流派学说及理论复杂性让很多专业法律人追本溯源、探索其中真义,让非专业人士望而却步。《刑法的私塾》一书是张明楷教授于2014年出版的一部著作,该书以案例讲解为特点、师生对话交流为载体,分不同主题进行阐述,再现了十多年周末课堂上,张明楷教授带领学生运用刑法理论解决一个个实例问题的场景,是一本难得的,专业性教材与普法性读物融为一体的法律书籍。下面跟大家分享阅读该书的两点感悟: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用语是专业和严谨的,但也因此使得法律条款机械甚至僵化,很难给人以直观、生动之感。《刑法的私塾》一书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展开叙述,既讨论了总则中一些疑难问题与争议学说,又对分则中一些重点罪名,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其以简洁的形式与自由的体裁,将深奥的刑法理论融入一个个案例之中,将抽象法律规定基于具体的案例之中,将法律应用的普遍性与刑法理论的专业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通俗的语言,将法言法语生活化,拉近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的距离,也让普通读者看得懂、能理解。这种把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通俗性并重的写作方式不正是我们制作法律文书应该借鉴的吗?一份法律文书,特别是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书,既要注重司法的专业性,也要兼顾公众的可读性,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易为阅读者理解和接受的公众语言,不作简单的机械的法言法语的堆砌,更应尽可能让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也自然能够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理解。 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简单地堆砌法律条文,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而是要深层次的挖掘法条背后的法理,知道如何应用法条。司法实务中,我们往往习惯于就案办案,对理论研究不太关注,未深入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立法本意,僵化的适用法律。而《刑法的私塾》一书以现实的案例和主题为指引,采用专题讨论的方式,从案例中提出问题,通过刑法理论进行阐述,并将理论观点运用到司法实践,以此解决个案中的疑难问题。这种从刑法规定,到规定背后精神的理解,再到案件事实,最后得出结论的论证方式,体现该书在论证上的严谨性。实践中,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常常只有深入到刑法基本立场的层次,论述才有深度,论证才算充分。通过阅读该书,我深刻地认识到无论是日常学习还是实务办案,我们不应被动地汲取知识,而应主动的思考分析,注重思维能力和分析案例能力的锻炼。 《刑法的私塾》一书除了其独特叙述形式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将司法过程的思维方法结合具体个案的方式加以探讨,启发我们认识到刑法的本质,在刑法规范本身与立法本意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点,准确把握法律的真正含义。
犯罪论的新视角——读《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有感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周光权刑法学研究系列——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三版)作者 周光权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23年04月ISBN 9787300290492
作者简介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发表论文280余篇,其中包括《中国社会科学》4篇,《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界权威期刊15篇;出版专著12部,主编或参编刑法学著作30余部;曾获教育部、北京市等省部级奖励10余项,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内容简介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重大法益,刑法就必须维护定着于社会的大量行为规范。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刑法的真实用意是通过难以察觉的权力运作来证实规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犯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参与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并把个人塑造成规范意识主体。增强公众的刑法规范认同感,从规范违反说出发建构犯罪论和惩罚理论,是当前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向度。根据(旨在保护法益的)规范违反说,作为惩罚对象的人必须是规范意识主体;作为惩罚前提的犯罪论体系必须同时结合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来建立;惩罚正当性必须从对行为规范有效性的证明中获得。本书围绕“规范意识主体”“行为规范违反说”“规范确认”等范畴建构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刑法思想体系。
犯罪论的新视角——读《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有感陆杰(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梓婷(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研究助理)继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成为中国刑法基本立场走向之争的主要场域。作为行为无价值论的领军人物,周光权教授独著的《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三版)继续高举行为无价值的鲜明旗帜,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不断调适行为无价值理论的基础内容,对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做出更为深刻的剖析,为读者了解与学习犯罪论提供了新视角。该书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状况与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有力地回应了学界对行为无价值理论所发出的质疑,也在自我反思与汲取他说中丰富了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的体系性与本土性,值得深入品读。一、刑法中“人”的应有面向刑法学的出发点是“人”,“人”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人”既是惩罚的对象,也是规范化训练的目标。学界大多认为行为人之间的差异仅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在刑法学上不甚重要。但犯罪学从刑法学的枝属到独立的新学科主要在于其一改刑法学研究犯罪事实和刑罚的传统,将目光转向犯罪人,将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移到对犯罪根源与本质的认识,并重视犯罪原因的研究。诚然,二者确有不同的研究重点,但自“刑事一体化”的构想提出以来,刑法学与犯罪学就不应各自为政,而是应当融会贯通,彼此吸收。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学研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以及具体刑罚适用等方面,而犯罪学则侧重于研究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并以此探求预防与治理犯罪的方略。二者的侧重样态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二者都是以犯罪人为基点及终点而进行展开的法律科学,“人”之意义不可谓之不重要。古典犯罪论也未能借助主观意义上的道义责任论将原本脱逸行为人轨道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这两个阶层与之连接,所以除在有责性阶层讨论行为人要素之外,在违法性阶层乃至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亦须充分考量“人的不法”,并且再对行为进行评价后,最终仍需转换为对具体的行为人的评价。因此,较之于“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铁则,“犯罪是行为”则是一个存在谬误的信条。犯罪经由行为人人格到人格现实化的行为发生,再到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最后才能由刑法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此间,对行为人主观因素的考量不可或缺,刑法无法将行为与行为人相分离从而对归责进行纯粹客观的判断。所以依照二元行为无价值的犯罪成立观,犯罪是行为人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犯法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的违法意志经由客观的规范违反行为的现实化才会导致法益侵害结果,这是一个意志决定到意志实现的进程。二、违法性本质的本土化调适自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刑法理论传入我国以来,我国刑法语境内特有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遭到了“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的极大挑战,以法益侵害性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观点一度甚嚣尘上。但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都一再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出入罪的裁判理由。由此,将这一概念驱逐出刑法的主张显然未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践。此外,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哲学基础,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仍需得到坚定地捍卫。而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由犯罪所有的主客观成立要件共同体现,社会危害性概念是对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全面贯彻。尤需注意的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问题,而非不法与责任的共同命题。结果无价值者却试图借助后续传入的德日阶层理论,将犯罪(违法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这一根本性质偷换到整个犯罪论中,凭借“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错误论断而将行为无价值的判断统统逐入责任阶层,从而不当掩盖了违法性具备主观特质的基本事实,并继续维持将客观的法益侵害作为实质违法性的做法。然而,一个合格的犯罪本质概念应该囊括所有的主客观要件要素,既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亦涵盖行为的客观要素。而二元行为无价值主张的行为人之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导向性可以完全覆盖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概念。行为人之行为对应行为规范的违反,它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构成,如果没有行为人对规范的违反,行为的法益侵害结果将不复存在。法具有共时性与历史性,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建立自主性刑法话语体系亦不可忽视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例如,春秋决狱所主张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便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违法性的影响,较早地主张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且其注重规范法律意识的培养,强调教化与惩处的并重,这些都是值得传承的优秀法治传统。但“法益侵害性属于对纯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而并不涉及主观罪过问题”。因此,法益侵害性应当是社会危害性的下位概念,只能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方面,所以仅凭借反映客观方面的法益侵害性无法完成犯罪本质概念对社会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全景式描画的任务。但是,为了保证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性,避免其陷入空洞化,将阐释法益的实害以及危险的法益侵害性引入犯罪概念中仍有必要。所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排斥法益侵害说,反而认为实质法益侵害的引入可以作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概念的过滤器,将对没有对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的行为滤出在定罪机制之外。除此之外,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方面则对应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概念。如此,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概念与二元行为无价值犯罪本质观并无异处。综上,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违法性立场介于主观主义与绝对的客观主义之间,如此便既能够考虑到引起行为举止的行为人违法因素,亦能考虑到由行为所引发的结果违法因素,因而不失为调和、中庸的违法性立场。三、刑罚目的的功能化改造通过刑罚观念来指导犯罪论的建构与通过刑罚来规范犯罪行为是刑事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只要采取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并合主义刑罚观,即必须在犯罪论中的责任阶层充分考量人的因素,因为一般而言,报应因素对应行为,预防因素对应对行为人。无论当前占据通说的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侧重于报应还是预防,行为人的因素都不应被罔顾。如果根据旧派“有责的不法”的观点,将责任阶层仅作为对已发生的法益侵害行为的主观谴责性评价,并不能贯通由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再到对行为人适用相适应的刑罚来予以非难的理论鸿沟,此间缺乏一种沟通性、交互性的犯罪观念联系犯罪论与刑罚论。而“只有当犯罪体现出行为人对规范效力的质疑和蔑视时,刑罚的判处才是有意义和正当的”。风险社会的真实背景促使预防因素顺沿目的管道而渗入刑法体系之内,犯罪论体系呈现出功能主义化的发展趋势。预防必要性原本被传统理论放置在犯罪论体系之外的量刑阶段,但后来因为刑事政策而考虑的需罚性问题而被前置到犯罪论体系之内,并被安排在责任概念之下。其为刑事政策融入教义学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的目的是在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之间寻求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预防必要性是以行为无价值出发,将规范违反说与刑罚的预防目的进行勾连从而引入的。其通过对行为人的人格所表露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从而对规范的可接受性,或者说是规范对行为人的可改造性进行考察,旨在限缩归责范围,保障刑法谦抑性。在人的违法理论基础上承认人身危险性影响违法性判断,同时承袭性地在责任论中考虑对人的预防可能性是二元行为无价值的理论贡献。因此,作者在本书中极力主张“通过惩罚确认规范的有效性”,认为应当在责任阶层融入刑法目的主义考量,强调刑法预防未来犯罪的功能,将刑罚作为防卫法秩序的手段加以理解。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2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