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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5 00:26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法治中国》读后感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立意: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读后感要表达的核心观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建设的成就、法治面临的挑战、个人对法治的理解等。
2. 结构安排:一篇好的读后感应该有清晰的结构,通常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引言:简要介绍《法治中国》这本书的背景、作者和主要内容,引出自己的读后感。 - 正文:围绕核心观点展开论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a. 法治的定义和内涵; b. 法治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c. 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和成就; d. 法治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e. 个人对法治的理解和感悟。 - 结尾:总结全文,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展望法治中国的未来。
3. 语言表达:读后感要求语言流畅、生动,避免空洞的说教。以下是一些建议: - 使用具体的案例和事例来支撑观点; - 运用修辞手法,如比喻、排比等,使文章更具文采; - 注意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4. 思考深度:读后感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不仅要停留在表面,还要挖掘出书籍背后的深层含义。以下是一些建议: - 分析法治与政治、经济、
关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一、选书缘由
选择读苏力这本《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最初还是受王人博《法的中国性》一书的影响。通过《法的中国性》一书,我对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个问题产生了兴趣。而选择苏力,主要是对他个人充满了好奇。对苏力了解不多,久闻大名,在研究生阶段有幸遇到苏力在学校开讲座,奈何人山人海,未能得见真容,靠着墙根聆听了部分讲座内容,未能明白所讲真意,之后也没能仔细拜读文章。因此一直有所疑惑:他的吸引力到底是在哪里?
二、作者简介
苏力(1955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力是少年从军,之后再当工人,1978年恢复高考后进入北大法学院学习,之后又前往美国留学,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再又回到北大教书。其主要热衷于对法律的交叉学科的研究,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在其文章中较为多见。个人认为,其对法律的定义较为广泛,法律的价值排序中“秩序”价值是排在首位。法律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方式之一。
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主要内容介绍
本书是一本论文集,收录的是苏力在1993年至1996年发表的16篇文章及3篇附录,1996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第一版,2004年修订后再版,2015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重版,是该书的第三版。该书多次重印,从文章最初发表到重版历时十余年,苏力并没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保留了最初的观点、论证。
全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变法与法治,收录7篇文章和1篇附录,主要研究的是中国的现实,具体是讨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建设模式、本土资源、文化传统的影响以及人们拒绝或变相拒绝“理念化的、似乎普遍正确的法律”的原因等问题,阐述了苏力对“法律的定义、功能、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如何推进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等领域的基本观点以及研究导向。苏力认为法律“是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价值的条文”。法律的普适性是有限的,她是建立在不同语境下的、与人们社会生活实践、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的秩序规则体系。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立足点是当今的社会生活,应关注现实、在社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不存在普适的法治模式。在该部分有一篇名为《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的文章颇为有趣,是对《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这两部反映当代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电影所作的分析和讨论。苏力所关注的是“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法治能否运行、运行的代价是什么。苏力主要批判的是一种主张以西方的法治标准来评断中国法治发展、认为只要移植了西方法律制度就实现了中国法治、将法律过于理想化的错误观点。“真正的法是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起作用,却被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应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保持现状”,而是面对变化中的中国,根据自身的知识和传统作出判断,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我反思,不把自己的观点视为一种永恒的最终的真理,尊重实践创新经验的概括、总结。在该篇中,苏力从文学艺术作品出发,研究法律与社会,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在当时确是罕见,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也让人怀疑。但在细细读来之后,文中的逻辑关系以及所反映问题的普遍意义都能得以彰显,而且也能让读者耳目一新,思路更为开阔。
第二部分是司法问题研究,收录3篇文章和1篇附录。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包括制度设计和过程,具体从法律活动专门化角度讨论了“审判独立”以及引入抗辩制改革后引发一些法学和法制的实际问题,并从电影《秋菊打官司》和邱氏鼠药两个具体的案件出发,分析了宏观的法学理论在微观的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试图寻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苏力认为在法制建设中,司法是一个最有可能有所作为并产生实际影响的途径。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
第三部分是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收录6篇文章和1篇附录,关注的焦点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包括学术批评和法学教育。苏力认为只有在一定的规范(制度)约束下,才可能形成有活力的法学研究共同体,才能有真正的学术交流和批判,从而形成良性的法学研究传统,进而影响法学教育、法律实务,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对于中国当代法治建设,苏力认为法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实践,在于如何做,而不是懂得如何做。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也只有在实践中有所改进,才能真正促进法学的发展、法治的形成,成为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关于感悟
读完全书,我不禁千头万绪。我又在网上查找了对苏力及其研究的评论文章,感触良多。百度百科中对苏力的人物评价是“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细细体味苏力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诸多思考,对苏力确实敬佩:谦逊不卑、笃定前行,不畏人言、敢为人先,心系大局、勇担时责。
从行文风格来看,文如其人,书中的行文措辞极具个人批判特色,文章逻辑分析、论辩演绎都不同于一般的法学论文,提问与诘问,层层深入。论辩之间,结论自明,而且更多的是对自身研究的一些思考进路进行表述,中国法治建设所面对的复杂境况以及苏力本人在探寻答案过程中的矛盾,跃然纸上。
从治学态度来看,苏力一直坚持自己的学术研究方向,对研究的站位不断地反躬自省。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毫不避讳,批评与赞扬,坦然面对。同时尊重古今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因为在他看来所有的研究都是不可能做到穷尽,每一个时期的研究都有其合理性,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对研究不断的完善。对于书中文章存在的不足,苏力在2004年修订时就在自序中一一指出,并称自己不做修改是将自己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对于自身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他人的批评和赞扬,均坦然面对。同时也指出,虽然历时多年,文章所关注的问题“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如“如何建成同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司法改革”“法学研究和教育本身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一直是苏力关注的重点,最初所阐述的观点也在多年之后只有深化意义上的改变,研究的思路和进路甚至结论没有改变。
而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上,苏力倡导对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知识的利用,关注和分析那些人人都知道而传统法学往往视而不见的、现实的人和事,提炼和感悟我们的日常切身经验,因为这些才是“真正的法”的本源,消除法律“理念性光环”,才能成为一种“世俗但并不卑俗的事业”。
从苏力所关注的问题来看,苏力所研究的领域非常宽泛。而且在书中也是从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和探讨。从法律的本源到法制建设,再到法学教育,理论跨度很大,中西学者的理论观点也是信手拈来、旁征博引。其所关注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现状,更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其关切的更是中国法治建设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如何形成良性互动,让法律融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切实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其中所蕴含的一个法学研究者的情怀更值得继续深入体味。
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苏力在自序部分的开篇一问:“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不仅是苏力的自问自省,也能让读者感受到苏力作为一名当代法学研究者的担当与追求,更让读者也不由自主陷入沉思。
在苏力看来“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下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又随时准备在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得出这一结论,这不仅与苏力的个人经历有关,也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连。
1978年3月我国第一部宪法公布实施,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一个历史性的起点,但也还是处于准备阶段,一直到199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实施,中国社会真正的法治,即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才开始起步。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这一宪法修正案,并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再到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再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理想。
1993年至2010年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期初阶段,2010年至今是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形成和完善阶段。苏力所写文章的1993年至1996年正是处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的初期。之后本书修订、重版的时间,也正是市场经济下“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中国应建设怎样的法治模式以及能够建成怎样的法治模式,是法学研究者、也是司法实践者不断思考的问题。
在苏力看来,法律是与人们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变迁和发展与经济社会、时代的变革密不可分。一个理论或是观点都有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局限性,一成不变的真理是不存在的。法律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于人们现实的社会生活基础而存在于逻辑分析和理念设想之中。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能一味地用西方法治标准来评价中国法治建设。苏力对法律的论述和解说,也主要是针对当时法治建设以及法学研究过程中,一种言必称西方如何如何,全然希望通过移植西方法制体系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等不切中国实际的导向。
苏力在文章中都对这些观点和言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驳,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以及对未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对中国司法实践重要性的论证,也让我看到了中国法治建设这一庞大而系统的工程,自始至今,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让我们有了如今的模样。同时再联系我们当下工作的日常,也让我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建设到底合不合适,有没有效,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是属于法学研究者们以及顶层设计者们的事,或者有时还有一种人微言轻的无奈感和距离感。似乎学者进行理论研究探讨是理所当然,而实践就只要按章办事就好,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疏离感,或许一直都没有减退过。
这也不禁让我反思,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坚守的是什么,又在做着怎样的贡献呢?
可能一讲到“贡献”,都会让人很有压力。因为这个词似乎和“英雄”“模范”这些“人物”比较能够挂上钩,平常人一说,就会觉得是起了个什么高调子。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对自身的一种鞭策。中国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法学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法学教育传承,更离不开具体司法实践的检验和经验积累,非一人之力或是一个团体或组织之力可以完成。自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事业在几代人的努力之下逐步推进,也从未懈怠。作为一名法律人,特别是一名基层司法干警,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奉献的事业,所处的时代,都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苏力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我和你都深深地被嵌在这个世界当中”。可能有时我们不得不疲于应对生活琐碎、办案压力,但还是需要适时停下脚步,想一想所走的道路、所前进的方向以及最初的坚持是否安在。
我们不是系统理论的研究者,理论发展跟我们貌似相距甚远。事实上我们所遵循的理念指引、具体案件中所做的价值判断,与法学本体的点滴,如法律价值和功能等息息相关。我们所遵循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的条文、规定及原则达到怎样的目的呢,未来又将以怎样的方式去影响人们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建立怎样的社会秩序。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能都有一种“云深不知处”的疑惑,但也只因“身在此山中”。因为我们对于自己日常所经历和感受的习以为常的事情,都是容易忽视的。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理所当然的事情,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会去想为什么会这样、这个状态的合理性,与我们所处的时代,周遭所发生的变化有着怎样的联系,更不会想这个状态一直持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所经历的变化会对未来产生怎样的影响。古语云“无远虑并有近忧”,可能一人之所思难以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但是当有人这样去思考问题,其实也是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种可能性的思考,即使这是一个可能性极小的概率问题。我认为苏力就是在做着这样的一件事情。在大多数人所倡导的潮流走向中,他总显得那样的“不合群”,对时兴的潮流进行反思,追问其他的可能性。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我们法治建设的基石。对这一根本性问题的解读方式,直接影响每个人的行为模式。若仅把法律视为已制定的最低行为准则,不违法即是守法,你是现行法律的遵行者。若将法律视为权利资源分配的方式,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工具之一。若将法律视为有效调整人们行为模式、设定行为预期的规则体系,法律则成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器。若将法律当做追逐私利的工具,法律也将不复存在。作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无论你从事怎样的职业、处于怎样的岗位,都应该心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明确自身所追求的价值标准是否有所偏离,才能让我们更清楚前进的方向。同时这也会深入影响我们具体实践的深度。在苏力看来,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是无法切割的,其并没有对法律进行严格的定义,并将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规范作用的规则也纳入到了法律的范畴。因此在他的研究之中,法治是否有成效,关键在于普通大众对法律的认可和遵循程度,是否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预期。对于国家通过统一设计制定的认为应该是好的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其是持怀疑态度的。若是不顾现实情况自认为良好而强力推行的,其认为是肯定不会发挥作用,反而会影响法律自身的权威。也正是因为如此,苏力对于偏离这一基点的观点和做法,均是不遗余力予以批驳和反对的。
很多人都会认为苏力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研究的自信,有时可能还是过于自信。但苏力称“我不是很自信的人”。对于自己的研究,他也是心怀忐忑,特别是对于自己的研究结论。他并不是一个固执己见的人,如果有足够的理由能够证明其是错误的,其会欣然接受他人合理的观点。事实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苏力对作为一个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责任与担当。对法治建设的反思,探索对制度完善的可能性,是我们不断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动力。人云亦云,没有思考和反省,随波逐流,不仅仅是迷失了自我,也会断送了法治实践的创新活力。中国的发展是前无古人的,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没有任何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历史就在我们的点滴创建之中,有意或无意之间,我们都已经是历史中的一员。这并不是某一人就可以承担得起、负得了责的历史性时代。我们的选择和认识,切实关系着这个时代的发展方向。法治实践的方方面面,离不开任何一个法律人的努力和拼搏。某一种理论或学说的批判和被批判,都是对法治实践可能性的探讨,对或错,至少让我们也能够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问题,也能从另一个角度增强我们对正确道路的自信。
苏力对自己研究的自信是肯定的。同时这也是源于他对时代的深刻认识以及对本土文化的肯定性评价。若从苏力的求学经历来看,在美留学多年,与西方学者接触颇多,理应对西方的法治观点较为推崇。但事实上,苏力所思考的问题都是立足于中国本土现实基础。而且在面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虽然苏力不主张保守接受,却始终坚持以理性的方式进行研究探讨。因此,要真正巩固我们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还是需要从根本上对中国的传统社会文化发展历程有理性的认识:不一味地推崇,更不能一味地否定。历史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公众的选择受众多因素的影响,有其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以现代人的语境去臆断历史选择的合理性。而应该结合当时的语境,对于历史中的理性选择予以分析总结,才能做到有益的借鉴。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巩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极不平凡的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所经历的发展与变革,是创新的丰厚本土资源。特别是与人们的交流是最为密切的广大基层司法人员,处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变革的最前线。我们的顶层设计落到实处是怎样的状态、产生了怎样的效果,第一手的资料和数据都产生于我们的每一次执法办案实践之中。对于这些最为鲜活的事例所产生的效用,如何去分析判断,可能因人而异。这也就对我们自身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和变革中的不周全,可能我们可以有所抱怨,但不能去埋怨任何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是历史的必然。变革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不完善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这一个法律职业团体中的一员,抱怨不能产生任何效益。只有积极地思考、应对,才能寻找到突破困局的方式。
面对基层实践中的现实困境,短期内多有无奈。同时我们也需要大部分时间来应对生活、工作中的琐碎和压力,但我们也还是不能忘记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尽的职责。现行的法律是我们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秉公执法、善用法律是我们的第一责任。同时不断加深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学习,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才能为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更好地运用法律服务人民、服务大局。在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进程中,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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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法院 梁昊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已经写就半个多世纪了,但仍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材料。全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结论。瞿同祖先生将中国传统社会拆分为家族与阶级,横向上,从父权、婚姻、犯罪的刑罚适用、容隐等方面剖析家族内部关系;从饮食、衣着、祭祀等方面分析阶级。同时,又纵贯古今,列举了历朝历代对于家族、阶级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在社会中的现实运行,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巫术、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等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在书中,瞿同祖先生列举了大量的法条、判例及当时名家对法律的见解。透过这些细致的法条及案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中国二千多年封建史的法制发展。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历代王朝,并非没有法制,甚至可以说是十分重视法制的建设,为此不仅颁布重大法典,还使用各种方式对法律进行修补、完善,使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制是及其完善的。法律思想、立法与司法机构、法典、“法学家”集团等等,基本上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法制要素,在我国古时已完全具备。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或者说,中国传统法律构建的法制是极其“先进”的。
然而,“先进”的中国传统法律为何在清末东西方文化比拼中为国人所抛弃?或者说,中国传统的法律与社会和现代法治有什么根本区别?瞿同祖先生虽未明说,但其通过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分析,已经让我们接近答案了。
中国传统社会中,真正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并起到调整人们关系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中国传统的“礼法”。礼法的精髓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通过对社会中不同人的身份进行划定,规定不同的权利(力)与义务。中国传统法律在礼法的指引下,自秦朝至清末,力图构建的社会本质是身份社会,特别是《唐律》“一准乎礼”之后,社会中每个人以其不同的身份,取得不同的权利(力)与义务。在西方社会,只有贵族、平民、奴隶的划分,而在中国社会,则存在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奴仆等形形色色的身份,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时间、地点有着不同的身份,因而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在家族内部,通过与族长或宗主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将家族中的人划分为各个等级。各个等级的人形成类似于金字塔结构的家族关系,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便是族长,礼法赋予族长近乎无限的权力,他不仅掌控家族的财权,还掌握家族中每个人的人身权,甚至可以决定家族内部每个人的生杀予夺。历代王朝在礼法的指引下通过判例、默认、甚至直接制定法律等方式,从法律上对族长的权利(力)予以承认,并不断强化这种权利(力)。在社会中,通过阶级、阶层的划分,为每个阶级、阶层制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体系。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即是刑罚的区别适用。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虽有商鞅“法不阿大夫”的闪亮,但更多的是对“刑不上大夫”的认同。相对于加害人来说,受害人的身份不同,会使加害人所承受的刑罚有区别。受害人为阶级较高之人,则所受刑罚加一等甚至更重;当受害人为阶级、阶层较低之人,则所受刑罚减一等甚至可以免除。而特定阶级、阶层,通过“八议”、“官当“等制度,被赋予各种特权,以避免刑罚的适用。而且,相对于法律规定,传统的中国人可以通过“礼”的适用,以制、敕、诰等各种形式,更改被写入法典的法律规定。形象地说,中国传统法律只是在幕前表演的木偶,真正操控中国社会关系的,是儒家的礼法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以礼法为核心价值,对于权利(力)、义务的分配以身份为基础,则社会各种关系无不以身份为首。或者说,中国古代的法律乃至整个法制所培育、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身份为基础的。而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是以法律为核心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其首要内容便在于人人平等。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东西方文化交流、碰撞中劣势的原因。
以礼法为核心价值的中国传统法律,必然会对身份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原因。现代法治将人们从家族、身份中解放出来,赋予每个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此为指引,定义社会中的种种关系。而在现代社会,虽然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对于“身份”的观念却深刻的印在人们的意识中。例如,“富二代”“官二代”等名词,即是人们对于身份的敏感而造就的。
由此可知,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中,需要重视的,不仅仅是将眼光投向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制定法条,建设立法、司法机构。更应重视的,是反省法治建设所依据的核心价值,寻找背后的价值指引,让人们都认同是法律维系整个社会并控制其运作。有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坚持,即使我们暂时缺失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可以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创造这种制度。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而以身份来界定整个社会,即使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为处于身份社会中顶端的群体所扭曲、破坏。我们将法治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不如反躬自省,探讨我们的历史意识中对于法律的定义。只有真正将法律作为构建社会的基础,且让绝大部分人都在潜意识中对法律有所信仰,我们的法治才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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