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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6 20:4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各类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撰写各类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明确合同目的
在撰写合同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明确合同目的有助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标。
二、遵守法律法规
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撰写合同过程中,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合同标的:明确约定合同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2. 交付方式: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3. 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时间、金额等。
4. 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违约时的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注意合同条款的表述
1. 语言要准确、简洁,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2. 避免使用绝对性词语,如“必须”、“应当”等,以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3. 注意条款之间的逻辑
军律说法:合同分为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
民法典规定了典型合同,有一个第二篇是叫典型合同,也就是经常所说的有名合同。它把它规定为起名叫典型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供电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等等。民法典给它起了名字的合同就叫典型合同。
民法典没有起名字的合同叫非典型合同,民法典没有采用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说法。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说法显然与逻辑不符。民法典上没有写名字的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典上没有写名字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明明人家合同有个名字,你怎么说是人家是无名合同?
所以民法典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或者是民法典有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也行。但是我认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合同和非典型的合同的说法更好、更简洁、更明了。
合同类型的认定是确定合同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及适用法律的基础,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权利义务特征等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分类标准、认定方法、实务要点及常见合同类型展开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类型主要通过以下标准划分,不同分类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规则:
认定关键:若合同内容与某有名合同完全一致(如“甲向乙购买手机”符合买卖合同),则认定为有名合同;若合同内容混合多种有名合同特征(如“购房合同中约定装修服务”),则可能为混合合同(无名合同的一种)。
认定关键:需判断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即一方的给付以对方的给付为条件)。例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还款+贷款人放款”为双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交付+受赠人接受”为单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可能转化为双务)。
认定关键:需判断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例如,借用合同中“借用人使用物品+出借人无偿提供”为无偿;若借用合同中约定“借用后支付少量费用”,则可能转化为有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890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认定关键:需判断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例如,借款合同中“双方签署合同”为诺成;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实际放款”才成立(实践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形式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第215条(不动产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非合同成立要件)。
认定关键:需判断合同是否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例如,法律规定“必须书面”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无效;而口头买卖合同通常有效(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认定合同类型需结合以下步骤,综合分析合同内容与法律特征:
示例:甲与乙签订《直播带货协议》,标的是“乙为甲直播销售商品”,主体为自然人与企业,初步判断为服务类合同。
示例:甲委托乙保管手机并支付保管费,双方互负义务(乙保管+甲付费),属于双务、有偿、实践合同(需交付手机)。
将合同内容与《民法典》列举的19类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逐一对比,判断是否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的特征。
示例:甲委托乙设计广告并支付设计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属于有名合同。
若合同内容混合多种有名合同特征(如“购房合同中约定装修服务+车位买卖”),则为混合合同;若完全无法律规定,则为无名合同(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7条(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并可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
新兴合同可能无明确法律规定,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认定。例如:
应对:参考行业惯例、平台规则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打赏时的提示“支持主播”)。
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需以实际权利义务为准。例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处理)。
格式合同(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通常由一方预先拟定,需重点审查条款公平性(如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无效情形)。
合同名称 | 核心特征 | 法律类型 | 认定依据 |
买卖合同 |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支付价款 | 有名、双务、有偿、诺成 | 双方约定“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民法典》第595条)。 |
租赁合同 | 转移租赁物使用权+支付租金 | 有名、双务、有偿、诺成 | 约定“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按月付租金”(《民法典》第703条)。 |
借款合同 | 提供借款+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或无息) | 有名、双务(金融机构借款)、单务(自然人借款)、实践(自然人借款)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签署成立(诺成);自然人借款合同自放款成立(实践)(《民法典》第679条)。 |
承揽合同 |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支付报酬 | 有名、双务、有偿、诺成 | 约定“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设计,定作人支付设计费”(《民法典》第770条)。 |
赠与合同 | 转移财产所有权+无需对价 | 有名、单务、无偿、诺成 | 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民法典》第657条)。 |
保管合同 | 保管物品+返还物品+支付保管费(或无偿) | 有名、双务(有偿)、单务(无偿)、实践(交付保管物) | 约定“保管人保管行李箱,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民法典》第888条)。 |
合同类型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的分类标准(如有名/无名、双务/单务等)、合同内容与权利义务特征(如标的、对价、成立要件)及实务中的交易背景(如行业惯例、新兴业态)。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核心法律关系,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各方权利义务。实务中遇到复杂或新兴合同类型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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