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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7 00:28
写作核心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协议作文注意事项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赁双方在合同到期后,为了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往往会选择续签合同。然而,在续签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的权益。
一、明确续签期限
1. 在续签协议中,应明确续签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续签期限应与原合同期限相一致,或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新期限。
二、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在续签协议中,应明确续租期间的租金数额,并确保租金水平与市场行情相符。
2. 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等)以及逾期支付的处理办法。
三、明确房屋使用范围及限制
1. 在续签协议中,应明确房屋的使用范围,包括可居住人数、用途等。
2. 明确房屋使用限制,如禁止噪音扰民、禁止饲养宠物等。
四、明确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
1. 在续签协议中,应明确房屋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一般而言,房屋维修分为两类:日常维修和重大维修。
2. 日常维修由承租人负责,重大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具体维修项目和费用承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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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29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甲公司同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广场9号楼904房间出租给黄某,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案涉房屋一直由黄某使用,并按期交付租金,租金已结算至 2022年5月31日。后黄某未支付剩余租金,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2022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黄某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3年10月,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虽主张曾以《催收租金通知函》的形式告知黄某年租金由5万元变更为8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租金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单方出具的《催收租金通知函》,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案涉房屋租金仍应按照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15个月租金共计62500元。
法官说法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生产经营之需租赁房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对于出租方主张增加租赁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租赁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文字:刘绍文
转自:沂南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租赁合同到期后,
租客竟多日“赖房不走”
好不容易搬离后,
拖欠的租金却一直未支付,
面对这种情况,
房东应该如何维权?
请看本期案例。
2020年12月18日,某公司与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位于某小区的门面租赁给谢某商业办公,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潘某支付了其所承租5号门面合同期内的租金31320元;租期满后,被告未再交纳租金,但仍继续占有使用房屋。202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退租申请,原告同意被告退租的请求,同时要求其结清退租前拖欠的5个月租金,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支付拖欠的租金,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的房屋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再未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未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违约。据此,法院酌定支持被告支付相关租金1044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房屋租赁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本案的裁判结果对租赁双方均具有警示意义。结合本案案情及裁判要点,法官提示如下: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协商续约或退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本案中,潘某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合同却继续占有房屋,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仍需按原合同履行义务。法官提醒,若租赁双方希望维持固定期限的租赁关系,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协商续签;若无意续租,承租人应主动腾退房屋,出租人亦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默许使用”导致法律关系不明。
二、不定期租赁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但需履行必要程序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根据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对方(通常为合理期限,如15-30日)。本案中潘某单方提出退租后,出租人虽同意退租,但仍有权主张退租前的欠付租金。法官提示,承租人退租时应结清费用、返还房屋,出租人接收房屋时需及时验收,避免后续争议。
三、注重证据留存,理性主张权利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妥善保存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积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履行”扩大损失。本案原告及时通过诉讼维权,法院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维护。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续租拖欠租金怎么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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