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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21 21:56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狱中杂记》读后感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理解作品内容": - 首先要全面理解《狱中杂记》这本书的内容,包括作者的写作背景、主要人物、情节发展、主题思想等。 - 分析书中所反映的社会现实,理解作者想要传达的信息。
2. "明确读后感主题": - 根据自己对《狱中杂记》的理解,确定一个明确的读后感主题,如对人物命运的感慨、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对作者写作技巧的评价等。
3. "组织文章结构": - 开头部分:简要介绍《狱中杂记》的基本情况,包括作者、出版时间、作品类型等,并引出你的读后感主题。 - 主体部分:围绕主题,结合作品内容,详细阐述你的观点和感受。可以分几个小点来写,每个小点都要有充分的论据支撑。 - 结尾部分:总结全文,重申你的观点,并提出对现实生活的启示或个人感悟。
4. "注意语言表达": - 使用准确、生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来表达你的感受和观点。 - 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的表达,力求使文章具有文学性和深度。
5. "适当引用原文": - 在阐述观点时,适当引用原文中的语句,以增强说服力
《绛侯周勃世家》在《史记》中算不得名篇,传主绛侯周勃在刘邦赖以起家的沛县班底中也算不得要角儿,《高祖本纪》里面提到周勃的地方也就不过四处。周勃的祖先是卷(今河南省原阳西南)人,后来迁居到了沛县。他出身低微,“以织薄曲为生,常为人吹箫给丧事,材官引强”。织薄曲,大概就是用竹篾或者苇篾编织养蚕所用的一种容器。邻里有丧事,充当个吹鼓手的角色。再加上力气大,算是个能拉强弓的地方预备兵。
周勃跟从刘邦起兵,在楚汉争霸的风云变幻期间,所立的军功都是由于其身先士卒,不惜力,军事才能上并没有显露出多少让人赞叹观止的地方。等到大局已定,在平定臧荼、陈豨、卢绾叛乱时,才逐渐得以专任方面,赐爵列侯,官至太尉。刘邦对他这个老部下信任有加,说他“厚重少文,然安刘氏者必勃也”。后来诸吕作乱,周勃与刘氏少壮派一举铲除了诸吕,又与丞相陈平等迎立代王刘恒继位,即历史上的汉文帝。太史公对周勃的评价是“才能不过凡庸”,但对他铲除吕氏,使社会免除再次动荡的危险,还是充分肯定的,“(周)勃匡国家难,复之乎正,虽伊尹、周公何以加哉”。
文帝继位,周勃害怕功高震主,主动请求免除自己的职务。文帝就势应允,后又要求周勃也别在京城长安呆着了,回自己的封地绛县(今山西省侯马市东)颐养天年去吧。周勃回到绛县每不自安,只要是绛县所隶属的河东郡郡守、郡尉来绛县巡察工作,他都神经质地以为是朝廷要来诛杀他,所以“常被甲,令家人持兵(器)以见之”。这下子就有人以此为由告发他要谋反,于是被逮捕治罪。周勃非常恐惧,乱了方寸,不知道怎样为自己辩解。负责看守他的狱吏也开始欺凌侮辱他,周勃不得以,给狱吏送了千两黄金,狱吏这才给他出主意,让他“以公主为证”。这个公主就是汉文帝的女儿,周勃的长子周胜之娶公主为妻。又通过文帝的舅舅薄昭求告于文帝的母亲薄太后,才使事情有了转机,周勃得以赦免,恢复了爵位。当周勃从狱牢出来时,禁不住感慨万千,“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周勃的这句感慨,在《汉书》、《资治通鉴》中也都有记载,只是个别字句稍有出入。《史记·绛侯周勃世家》所列举的他一生的那些功名事业,放在二十四史里所记载的众多王侯将相行列里面,以现代的眼光看,也没有什么特别突出的地方,但他的这句感慨却很出名,因为一下子就道尽了古代狱政的腐败、黑暗与残酷,虽高官名爵亦不能免遭凌辱。郭嵩焘对这句话的评价是,“史公于此,盖有深痛”。吴汝纶也说,太史公是“亦借以自寓感叹”。司马迁当年因为替李陵辩护而下狱,并惨遭宫刑。他在《报任少卿书》中诉说自己“幽于圜墙(牢狱)之中”,“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何其痛彻。正因为有过这样的惨痛经历,太史公才能感同身受周勃当时的处境与心境,周勃的这句感叹才更加让人感到语绝沉痛。
顺便说一句,《绛侯周勃世家》其实是周勃与他的儿子侯周亚夫的合传。汉文帝六年,匈奴大举入边,周亚夫备军细柳,军容整饬,门禁森严,深得文帝赏识。文帝临终时对景帝交待,“即有缓急,周亚夫真可任将兵”。后来七国之乱中,周亚夫果然不负众望,以太尉职领军平定了叛乱。但周亚夫的结局远不如他的父亲,依然是被诬告谋反,下廷尉狱,竟五日不食,呕血而死。
中国古代的典籍史册可谓是汗牛充栋,可是关于牢狱的实际管理状况、历史沿革等等情况,则缺乏系统的介绍、研究和论述,只散见于有关史籍里面零零碎碎的一些文字。大概儒家历来的社会理想是“必也使无讼乎”,认为老百姓爱打官司就算不得是善治的体现,那么牢狱更是等而下之了,是社会治理的“末”,甚至连“末”都算不上,是“末中之末”,绝非治理的首要和根本,因此实在没有关注与研究的必要。
就自己所掌握的资料,似乎直到清朝,才有桐城派三祖之一的方苞著就一篇《狱中杂记》,揭露出牢狱中种种骇人听闻的潜规则和陋习,尤其是狱吏上下其手,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的丑恶行径。方苞由于受戴名世《南山集》一案的牵连,被解到京城下刑部狱,在狱中被羁押了长达两年之久。他的《狱中杂记》便记述了自己在刑部狱中的所见所闻,可谓弥足珍贵,但并不是出于对狱政管理以及积弊的自觉系统研究。而且,受时代的局限,方苞对这些弊端也拿不出什么好的解决办法,甚至使人感觉牢狱之弊政是社会不得不承受的“恶”,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绝无改善的可能。君子若要自爱,只能如孟子所告诫的,“术不可不慎”,即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像“远庖厨”那样,远远地躲开那些“恶”就是了。
再后来,到了清光绪年间,才有了一部较为系统的狱政著作——《提牢备考》。这部书是当时的刑部提牢主事赵舒翘所著。刑部提牢主事一职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局长,但其职责主要是管理刑部直属的监狱,所以又类似于燕城监狱监狱长。作者赵舒翘是陕西西安人,为官有清誉。这部书的主要内容是将清以来的监狱规则、条例、章程进行编纂,严格说仍然称不上研究之作,但对我们了解古代,特别是有清一代的狱政管理还是有很大帮助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赵舒翘所主管的刑部狱就是一百五十多年前(康熙末年)方苞写下《狱中杂记》的那个牢狱。同样一所牢狱,在方苞笔下弊政丛生,狱吏对押犯敲骨吸髓,无所不用其极;而在赵舒翘的《提牢备考》中,则其管理看似颇上轨道。难道清朝的狱政管理水平在一百五十年间有了质的提升?这恐怕不可能,但也不难理解,因为《提牢备考》大半内容属于规章制度汇编的性质,所以应然的成分就多了一些。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大半如此吧。
新中国的监管改造机关从本质上有别于古代的牢狱,这不仅从其性质上,而且从其法制、规范上讲,都不可同日而语。但也应该看到,前些年发生的一些监管事故,如“躲猫猫”事件等,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说明我们的监管改造工作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与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还不能完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文明执法的强烈呼吁。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其主体责任是监管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肩负着日常的法律监督职责,对此也是责无旁贷。所以,如果要做好对监管机关的日常法律监督,仅仅学好掌握好刑事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学习了解掌握狱政管理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洞察监管改造中存在的各种隐蔽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这方面的学习,既要向实践学,也要向书本学;既要向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也要立足本国国情,向我们的历史学。这种学习,不仅是经验的总结,更是教训的汲取,要通过这样一反一正的学习,使我们执检人能够形成一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通过我们的法律监督来提升国家监管改造的质量和水平,使每一个受到刑事限制和刑罚惩罚的人在刑事执行期间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会发出周勃那样的感慨,“安知狱吏之贵乎!”。
供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数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词,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看见犯人死了,由墙洞里拖出去,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不觉心里奇怪。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站起来说:“这是生瘟疫了。现在天时正常,死的还少;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我问是什么原因。杜君说:“这种病容易传染,生这种病的,纵然是亲人,也不敢住在一起。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前面有大窗通光线,屋顶有小窗透空气;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每天天还没黑,就上锁了,大小便都在房间里,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腊月,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气一动,没有不发病的。监狱的规矩,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整个晚上,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没法闪躲,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还有奇怪的是:凡属大盗累犯,或杀人要犯,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纵使传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连三死掉的,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我说:“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有五城御史的司坊,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杜君说:“近几年来打官司,凡情节比较重的,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也都拨归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以及司法人员、典狱官、狱卒们,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没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在吃不消的时候,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随传随到;再照你的家庭、财产状况,把钱敲诈来,由他们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作为样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节轻的、没罪的,却吃着苦头,这种人一肚子冤气,没好吃没好睡,生了病,又没钱治,就往往死翘翘了。”我认为我们的皇上,和过去的圣人一样,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时候,总给犯人死中求生,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不上手铐脚镣,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听说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现监”的,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实行起来,倒也不无小补。杜君说:“皇上开恩,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这中间的微妙,能细问吗?这样看来,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才能根本解决啊!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论罪状,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我听了,有动于衷,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结果大家说的一样,我就决定记录下来。】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做“斯罗”。对有钱的犯人,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便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第一绞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成敲诈目的。因此,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担任捆绑的也一样,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每年秋决的时候,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绑受伤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钱,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不也算积德吗?”老差役说:“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如果不这样,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批准,还老大不高兴呢!】
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牵连入狱。《南山集》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本纪”。此事被御史赵申乔揭发,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狱。开始在江宁县狱,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狱。两年后出狱,被编入汉军旗,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礼部侍郎。
方苞(1668年5月25日—1749年9月29日),字灵皋,亦字凤九,晚年号望溪,亦号南山牧叟。汉族,江南桐城(今安徽省桐城市凤仪里)人,生于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六合留稼村)。桐城“桂林方氏”(亦称“县里方”或“大方”)十六世,与明末大思想家方以智同属“桂林方氏”大家族。是清代散文家,桐城派散文创始人,与姚鼐、刘大櫆合称桐城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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