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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读后感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23 08:11

犯罪论读后感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犯罪论》读后感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读后感主题: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要写的读后感主题,比如对犯罪论的理论理解、对犯罪现象的思考、对犯罪预防的建议等。
2. 梳理文章脉络:阅读《犯罪论》的过程中,要注意梳理文章的结构和逻辑,了解作者的主要观点和论证过程。
3. 结合自身经历:在写作过程中,可以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或对社会现象的观察,以增强读后感的说服力和生动性。
4. 突出重点观点:在作文中,要突出《犯罪论》中的重点观点,如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预防等,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5. 表达个人见解:在阐述观点时,要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思考,体现读后感的个性化和独特性。
6. 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作文结构要清晰,层次分明,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你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7. 引用原文,注意规范:在引用《犯罪论》中的观点或论述时,要注明出处,并注意引用规范。
8. 避免主观臆断:在分析犯罪现象和提出建议时,要基于事实和理论,避免主观臆断。
9. 语言表达要准确、生动:作文语言要准确、生动,避免使用模糊

犯罪论的新视角——读《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有感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周光权刑法学研究系列——

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三版)


作者 周光权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3年04月

ISBN 9787300290492


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发表论文280余篇,其中包括《中国社会科学》4篇,《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界权威期刊15篇;出版专著12部,主编或参编刑法学著作30余部;曾获教育部、北京市等省部级奖励10余项,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内容简介

为了保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重大法益,刑法就必须维护定着于社会的大量行为规范。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刑法的真实用意是通过难以察觉的权力运作来证实规范的有效性和不可侵犯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参与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并把个人塑造成规范意识主体。增强公众的刑法规范认同感,从规范违反说出发建构犯罪论和惩罚理论,是当前中国刑法学的基本向度。根据(旨在保护法益的)规范违反说,作为惩罚对象的人必须是规范意识主体;作为惩罚前提的犯罪论体系必须同时结合规范违反和法益侵害来建立;惩罚正当性必须从对行为规范有效性的证明中获得。本书围绕“规范意识主体”“行为规范违反说”“规范确认”等范畴建构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刑法思想体系。


犯罪论的新视角

——读《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有感

陆杰(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朱梓婷(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研究助理)


继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成为中国刑法基本立场走向之争的主要场域。作为行为无价值论的领军人物,周光权教授独著的《刑法学的向度:行为无价值论的深层追问》(第三版)继续高举行为无价值的鲜明旗帜,在第二版的基础上不断调适行为无价值理论的基础内容,对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做出更为深刻的剖析,为读者了解与学习犯罪论提供了新视角。该书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现实状况与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有力地回应了学界对行为无价值理论所发出的质疑,也在自我反思与汲取他说中丰富了二元行为无价值理论的体系性与本土性,值得深入品读。

一、刑法中“人”的应有面向

刑法学的出发点是“人”,“人”在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人”既是惩罚的对象,也是规范化训练的目标。学界大多认为行为人之间的差异仅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在刑法学上不甚重要。但犯罪学从刑法学的枝属到独立的新学科主要在于其一改刑法学研究犯罪事实和刑罚的传统,将目光转向犯罪人,将对犯罪行为的关注转移到对犯罪根源与本质的认识,并重视犯罪原因的研究。诚然,二者确有不同的研究重点,但自“刑事一体化”的构想提出以来,刑法学与犯罪学就不应各自为政,而是应当融会贯通,彼此吸收。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学研究侧重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以及具体刑罚适用等方面,而犯罪学则侧重于研究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并以此探求预防与治理犯罪的方略。二者的侧重样态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二者都是以犯罪人为基点及终点而进行展开的法律科学,“人”之意义不可谓之不重要。

古典犯罪论也未能借助主观意义上的道义责任论将原本脱逸行为人轨道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这两个阶层与之连接,所以除在有责性阶层讨论行为人要素之外,在违法性阶层乃至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亦须充分考量“人的不法”,并且再对行为进行评价后,最终仍需转换为对具体的行为人的评价。因此,较之于“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铁则,“犯罪是行为”则是一个存在谬误的信条。犯罪经由行为人人格到人格现实化的行为发生,再到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最后才能由刑法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此间,对行为人主观因素的考量不可或缺,刑法无法将行为与行为人相分离从而对归责进行纯粹客观的判断。所以依照二元行为无价值的犯罪成立观,犯罪是行为人违反行为规范进而侵犯法益的行为,行为人主观的违法意志经由客观的规范违反行为的现实化才会导致法益侵害结果,这是一个意志决定到意志实现的进程。

二、违法性本质的本土化调适

自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刑法理论传入我国以来,我国刑法语境内特有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遭到了“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的极大挑战,以法益侵害性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观点一度甚嚣尘上。但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都一再将社会危害性作为出入罪的裁判理由。由此,将这一概念驱逐出刑法的主张显然未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践。此外,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哲学基础,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仍需得到坚定地捍卫。而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由犯罪所有的主客观成立要件共同体现,社会危害性概念是对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全面贯彻。尤需注意的是,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问题,而非不法与责任的共同命题。结果无价值者却试图借助后续传入的德日阶层理论,将犯罪(违法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这一根本性质偷换到整个犯罪论中,凭借“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错误论断而将行为无价值的判断统统逐入责任阶层,从而不当掩盖了违法性具备主观特质的基本事实,并继续维持将客观的法益侵害作为实质违法性的做法。然而,一个合格的犯罪本质概念应该囊括所有的主客观要件要素,既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亦涵盖行为的客观要素。而二元行为无价值主张的行为人之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导向性可以完全覆盖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概念。行为人之行为对应行为规范的违反,它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构成,如果没有行为人对规范的违反,行为的法益侵害结果将不复存在。

法具有共时性与历史性,刑法也不例外。我国建立自主性刑法话语体系亦不可忽视中华法系的历史传统。例如,春秋决狱所主张的“必本其事而原其志”便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违法性的影响,较早地主张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且其注重规范法律意识的培养,强调教化与惩处的并重,这些都是值得传承的优秀法治传统。但“法益侵害性属于对纯客观事实的价值判断而并不涉及主观罪过问题”。因此,法益侵害性应当是社会危害性的下位概念,只能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方面,所以仅凭借反映客观方面的法益侵害性无法完成犯罪本质概念对社会中的犯罪行为进行全景式描画的任务。但是,为了保证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性,避免其陷入空洞化,将阐释法益的实害以及危险的法益侵害性引入犯罪概念中仍有必要。所以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排斥法益侵害说,反而认为实质法益侵害的引入可以作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概念的过滤器,将对没有对法益造成实害或危险的行为滤出在定罪机制之外。除此之外,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方面则对应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概念。如此,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概念与二元行为无价值犯罪本质观并无异处。综上,二元行为无价值的违法性立场介于主观主义与绝对的客观主义之间,如此便既能够考虑到引起行为举止的行为人违法因素,亦能考虑到由行为所引发的结果违法因素,因而不失为调和、中庸的违法性立场。

三、刑罚目的的功能化改造

通过刑罚观念来指导犯罪论的建构与通过刑罚来规范犯罪行为是刑事一体化的应有之义。只要采取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并合主义刑罚观,即必须在犯罪论中的责任阶层充分考量人的因素,因为一般而言,报应因素对应行为,预防因素对应对行为人。无论当前占据通说的并合主义的刑罚目的侧重于报应还是预防,行为人的因素都不应被罔顾。如果根据旧派“有责的不法”的观点,将责任阶层仅作为对已发生的法益侵害行为的主观谴责性评价,并不能贯通由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再到对行为人适用相适应的刑罚来予以非难的理论鸿沟,此间缺乏一种沟通性、交互性的犯罪观念联系犯罪论与刑罚论。而“只有当犯罪体现出行为人对规范效力的质疑和蔑视时,刑罚的判处才是有意义和正当的”。

风险社会的真实背景促使预防因素顺沿目的管道而渗入刑法体系之内,犯罪论体系呈现出功能主义化的发展趋势。预防必要性原本被传统理论放置在犯罪论体系之外的量刑阶段,但后来因为刑事政策而考虑的需罚性问题而被前置到犯罪论体系之内,并被安排在责任概念之下。其为刑事政策融入教义学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的目的是在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之间寻求一种理想的平衡状态。“一个科学的犯罪论,应当与刑罚论协调一致。”预防必要性是以行为无价值出发,将规范违反说与刑罚的预防目的进行勾连从而引入的。其通过对行为人的人格所表露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从而对规范的可接受性,或者说是规范对行为人的可改造性进行考察,旨在限缩归责范围,保障刑法谦抑性。在人的违法理论基础上承认人身危险性影响违法性判断,同时承袭性地在责任论中考虑对人的预防可能性是二元行为无价值的理论贡献。因此,作者在本书中极力主张“通过惩罚确认规范的有效性”,认为应当在责任阶层融入刑法目的主义考量,强调刑法预防未来犯罪的功能,将刑罚作为防卫法秩序的手段加以理解。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2月下

实质刑法理论的标志性之作——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艳红教授新著《刑法学总论》有感

来源:检察日报 蔡燊

  □该书凝结着作者数十年如一日的教学研究生涯,体现着作者的学术人格和精神气质。它涵盖刑法总论中的全部重要问题,理论特色鲜明,个人风格强烈。关键词可以总结为:“理性主义”“实质犯罪论”“结果无价值论”和“把自己作为方法”。在目前教科书林立的刑法学界,该书必将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刑法学读者常读常引的重要教科书。

  刑法教科书是刑法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载体,体现作者的学术思想与研究特色,也标示各个阶段刑法理论的发展样态与刑法思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推出自己首部具有学术总结意义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总论》,该书涵盖刑法总论中的全部重要问题,理论特色鲜明,个人风格强烈。关键词可以总结为:“理性主义”“实质犯罪论”“结果无价值论”和“把自己作为方法”。

  “理性主义”的刑法哲学基础

  刑法哲学是刑法解释学的根基。解释学逻辑推导的起点、过程和终点都不可能剥离价值判断。该书所秉持的刑法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理性主义哲学基础,“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自然法是符合人类共同理性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是实定法的基础,也是解释实定法的准绳。国民经由让渡私权铸成公权,反过来公权可能成为威胁私权的最大来源。刑法正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被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所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经过长久历史经验形成,如同山川、河流、风俗、习惯等与自然共生共存,是符合人类共同理性的“刑法的基本精神”。自由与人权保障应当是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最理性的刑法解释本身既是最能保障国民自由与人权的解释,亦是最良善的解释。自然法理性主义哲学基础能够为刑法解释学注入人本逻辑的价值根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文关怀。

  从保障人权的价值根基出发,自然推导出适用刑法的“谦抑主义”“实质出罪”等理论。同时,正是因为对刑法的理解基于刑法保障人权的价值根基,教科书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都能够在此价值根基下得到检验。

  “实质犯罪论”的犯罪论体系

  实质刑法一直是刘艳红教授的重要学术标签。犯罪论体系是刑法教科书的重要标识,刘艳红教授的犯罪论体系立场是“实质犯罪论”体系。该书采取了“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的实质二阶层体系。该体系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围绕保障国民人权,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均需实质判断。其中,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判断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不仅要形式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意思,更要实质判断行为是否存在值得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这就是“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的由来。“形式入罪”“入罪合法”可谓当下的司法现实,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值得刑法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才具有实质可罚性。所以,实质犯罪论的重点应是“实质出罪”“出罪合理”,拓宽出罪通道。

  实质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刑法问题上,比如,主张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必须允许法官针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采用实质解释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正当化机能”。主张实质犯罪论并不意味着排斥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在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中,因为作者主张法定犯的不法本质欠缺实质法益侵害,是一种“规范不服从”。所以,对法定犯的构成要件解释应当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法定犯口袋罪的限缩“借助对行政犯中行政要素的限制解释来实现”。所以,主张实质犯罪论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形式法治的积极作用。

  “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面向司法实践的刑法学是一种“定罪量刑的工程学”,该书围绕保障国民自由与人权的刑法基本精神,进行技术化、精细化“工程运作”的指导方法是结果无价值论。该书采取的实质犯罪论体系虽然承认主观构成要件,但因为其将主观构成要件作为责任要素,“构成要件在此发挥责任类型的作用”,而非影响不法的要素。在基本立场上,该书采取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

  该书明确将故意作为责任要素,在刑事不法的指导原理上采用了法益衡量原理,都显示出其结果无价值论的底色。同时,当一些主观要素确实可能影响不法的判断时,或者说在某些场合仅评价结果无法得出不法判断的合理结论时,例外承认部分主观不法要素。例如,承认未遂犯的既遂故意、目的犯的目的是主观不法要素。对应地,在防卫认识范围内承认防卫意思,对偶然防卫采未遂说等都显示出其对结果无价值论的缓和理解。而这些缓和理解又可以归结于实质犯罪论贴近社会一般人进行实质思考的思维模式。

  本书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上,形成了具有个人研究特色的刑法观点。例如,支持开放的构成要件理论;共谋共同正犯赞成说;共犯脱离的因果关系遮断说;在因果关系论中采取“危险现实化”理论;在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中采取“新客观说”;在刑法的网络空间适用问题上,提出“结果及行为关联度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处刑困难问题,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彻底否定人工智能的可能法律主体地位等。该书是作者对于刑法理论各个重要问题立场观点的集大成之作,同时对于经典结果无价值论又进行了基于实质刑法立场的创新。

  “把自己作为方法”的研究方法

  在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得到世界关注的当下,我国刑法学的问题与观点如何“出海”,形成与国际学术界的平等对话,该书作了一个“把自己作为方法”的写作示范。我国刑法不同于外国刑法,在宏观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时刻关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命题,尝试以犯罪治理赋能现代化建设;二是源于数字科技发展,特别关注数字刑法、智能刑法相关问题。该书自觉运用了“把自己作为方法”的研究方法,有效关照到这两个特征。

  首先,以真实案例发扬刑法的实践品格。在以往的刑法教科书中,案例只作为刑法理论的具体化、解释的“边角料”,案例素材也以教学案例、设想案例为主。这带来两个弊端,一是刑法理论带给学生的真实感、冲击性弱化,二是难以形成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反观域外刑法,经典教科书中无一不包含本国最新、最重要、最有名的真实判例。该书在具体刑法理论和问题上选取了大量近年来的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证理”,读者可以从中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刑法理论究竟如何理解,进而深入思考如何让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实现良性互动。

  其次,以新兴疑难问题展示中国刑法方案。当下,我国在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人脸识别等新兴领域走在全球前列,刑法教科书需要展现时代特色,不可能对相关领域的犯罪治理弃之不顾。该书在刑法总论领域,对新兴疑难问题提出了新的尝试性方案,展现出与时俱进的一面,通过对新兴问题的讨论展望刑法学在科技未来的治理功能。

  当代刑法思潮风起云涌。例如,当代结果无价值论与经典结果无价值论相比,呈现出一种与归责负担思想合流的趋势;在实质不法的哲学阐释中,康德的自由法权思想、黑格尔的意志自由概念、英美的危害原则形式逻辑理解、系统论及正义论等多元视角竞相涌现;在刑罚理论中,德日刑法中都开始出现“报应刑的复兴”运动;在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中,“缓和的结果归属”“倾向伦理道德的犯罪规定”如何解释也开始兴起。对上述问题的正是将来刑法教科书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本教科书,凝结着作者数十年如一日的教学研究生涯,体现着作者的学术人格和精神气质。在目前教科书林立的我国刑法学界,这本书必将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刑法学读者常读常引的重要教科书。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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