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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视野读书笔记》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23 22:32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视野读书笔记》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视野读书笔记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主题
1. 确定读书笔记的主题,围绕主题展开论述。主题可以是书籍的核心观点、作者的写作风格、书籍中的精彩片段等。
2. 在作文开头明确点明主题,让读者对全文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二、结构清晰
1. 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文章结构,如总分总、分总分等。
2. 在每个段落开头使用过渡句,使段落之间衔接自然。
3. 注意段落之间的层次感,合理安排段落内容。
三、内容丰富
1. 选取书籍中的精彩片段,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阐述。
2. 分析作者的观点,阐述其合理性或不足之处。
3. 结合实际生活,谈谈阅读书籍后的感悟和启示。
四、语言表达
1. 使用准确、简洁、生动的语言,避免冗长、啰嗦的表达。
2. 运用修辞手法,使文章更具表现力。
3. 注意文章的语气和节奏,使文章更具感染力。
五、格式规范
1. 标题:简洁明了,概括文章主题。
2. 段落:注意段落之间的间距,使文章排版美观。
3. 引用:注明引用来源,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4. 结尾:总结全文,呼应开头,使文章结构完整。
六、注意事项
1. 避免抄袭:在写作

【读书笔记】《结果归责视野下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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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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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本信息

文章标题:《结果归责视野下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

作者信息: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25年第3期,第703-720页

摘要:通说将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区别归结为两罪在基本犯层面的互斥关系。这虽保留了故意伤害罪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可能性,但也无形中限制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应当放弃将两罪基础构成理解为互斥关系的解释预设,从结果归责的角度看待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伤害致死是真正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当死亡结果中实现了伤害结果所特有的致死危险、满足严格结果归责条件时方能成立。这种致死危险既可以来自一次性的严重暴力,也可以来自长期反复殴打的损伤累积。将逐渐累积形成伤害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形一律归为虐待致死并非理所当然。虐待致死则包含了通常的结果归责与缓和的结果归责两种情形。前者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法,在量刑时不应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低刑;后者则涵盖了引起被害人自杀、自残等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形,在量刑时可不受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低刑的限制。

关键词:虐待致死;故意伤害致死;严格的结果归责;缓和的结果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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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梳理

文章围绕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首先分析了理论与实践中所主张的互斥关系说的形成过程,接着检讨了互斥关系说在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实际适用中造成的误区,最后提出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差异并不在于两罪基础构成之间的互斥关系,而在于基础构成与加重结果之间归责关联的不同要求。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出,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均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加重刑罚的必要条件,在规范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刑罚配置上却极为悬殊(前者10年以上至死刑,后者仅2-7年有期徒刑)。通说认为两罪在基础构成上存在互斥关系,即虐待行为不包含伤害行为。然而,这种观点虽然保留了故意伤害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空间,却无形中限制了其成立范围,表现为:在引起死亡结果的场合,若对象为陌生人,轻微暴力致死行为在实践中仍有较大的概率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若在以家庭成员为对象时,则会论以处刑较轻的虐待致死,这将造成量刑的失衡。

第二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了形式互斥关系与实质互斥关系的内涵,前者由立法明文规定所形成,后者由解释所形成。接着,文章指出我国刑法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互斥要素,两罪的互斥关系主要是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虽然要求综合考量主观故意、暴力手段和因果关系三要素,但在实际办案中,因果关系判断往往被简化,司法重心偏向于基础构成的主客观差异。并且,在阐释两罪的区别时,实务部门会有意无意地加入如“长期性”与“一次性”等不成文的互斥要素。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从三个维度对互斥关系说进行了证否:第一,在主观层面,虐待致死要求对重伤、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而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则对重伤、死亡结果存在故意。但是,对死亡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只能区别虐待致死与故意杀人;以对伤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区别虐待与伤害,与刑法理论中伤害故意属于概括故意的通说相悖,不当提高了伤害故意的认定标准;将主观故意内容差异置于客观行为之前,有违客观判断先与主观判断的定罪原则。第二,在客观层面,将虐待行为简单定义为“长期轻微暴力”、伤害行为定义为“一次性严重暴力”缺乏规范依据,而且在评价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时,长期、持续、反复、多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被拆解为数个单次殴打分别评价其严重程度,扭曲了家暴行为的评价机制。第三,在结果归责方面,互斥关系说人为地将某次程度严重的殴打从长期持续实施的暴力行为整体中分离出来,并通过二选一的设问方式试图追问死亡结果究竟应该归责于单次的伤害还是长期的虐待。这种设问方式预设了死亡结果只能归责于单一主体的单一行为,而忽视了同时归责于数行为的可能性。并且,无法妥善处理死亡结果可能源于长期暴力累积或被害人自杀等复杂情形。

第四部分论述了虐待致死与伤害致死中结果归责的阶层关系,提出应当放弃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之间的互斥预设,两者的差异在于两罪基础构成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归责关联程度。结果归责包括通常的结果归责、严格的结果归责与缓和的结果归责。加之伤害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犯,虐待致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加重犯,且根据《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意见》的规定,虐待致死还包含了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自残的情形。因此,对于故意伤害致死,应当采用严格结果归责标准,要求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性。只有当死亡结果中实现了伤害结果所具有的致死危险时,方能肯定故意伤害致死。在欠缺严格结果归责条件时,若满足通常结果归责条件,则行为人应在虐待致死的范围内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虐待致死则包含两种情形:通常结果归责(暴力未达轻伤但介入可预见因素致死)和缓和结果归责(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自杀)。前者作为过失致死的特别法,量刑不得低于3年;后者因被害人存在答责缺陷,且并非过失致死的特别法,量刑可更灵活。

第五部分,作者总结全文,呼吁放弃互斥关系说,而应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建立“严格的结果归责”“通常的结果归责”“缓和的结果归责”三个结果归责阶层,分别适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虐待罪(致人死亡)。这一框架既能避免对家庭暴力的轻纵,又能实现罪刑均衡,更符合立法者强化家庭成员保护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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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感悟

徐凌波教授的这篇文章围绕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展开深入探讨,文章最大的亮点在于其清晰的问题意识和创新的理论视角。徐教授敏锐地指出,当前通说将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基础构成视为互斥关系,虽然保留了故意伤害罪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空间,但也在无形中限制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可能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不当轻纵。为解决这一问题,徐教授创造性地提出放弃互斥关系说,而从结果归责的角度看待故意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阶层关系。在对结果归责的理解上,徐教授借鉴了张明楷教授对结果归责的三种分类,并分别讨论了故意伤害致死和虐待致死所属的情形。徐教授认为伤害致死属于真正的结果加重犯,故为了限制其成立范围,理论界在通常的结果归责基础上提出更为严格的成立条件,即严格的结果归责。并且,伤害致死只有当死亡结果中实现了伤害结果所特有的致死危险、满足“直接、立即造成”关系才能成立。虐待致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结果加重犯,因而一般适用通常的结果归责即可,只有在涉及引起被害人自杀、自残等情形时适用缓和的结果归责。在具体论证的过程中,徐教授也对虐待致死进行不同结果归责时的量刑差异进行了分析。这一理论框架突破了传统因果关系的一体化判断模式,为两罪的区分提供了更加精细化的标准。

在对互斥关系说进行证否时,徐教授指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现象上所具有的长期性、持续性特征恰恰意味着,重伤、死亡结果源自于每一次殴打行为所带来的损伤累积,此时要将伤亡结果归责于某一次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既不现实也不必要的伪命题”。对此,笔者非常赞同。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长期性和持续性是这类行为的显著特征。施暴者与被害人通常长期共同生活,使得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反复、多次的殴打或虐待。这种累积性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的身体损伤逐渐加重,最终引发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因此,重伤或死亡并非由某一次单独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而是多次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试图将伤亡结果归责于某一次具体的暴力行为,不仅难以从事实层面准确区分哪一次行为是致命的关键,还可能忽略家庭暴力行为的整体危害性。

在论证思路上,这篇文章也展现出严密的逻辑结构。徐教授首先通过对比两罪悬殊的法定刑差异引出问题,继而系统批判了互斥关系说的三大缺陷:在主观层面不当提升伤害故意的认定标准;在客观层面扭曲家暴行为的评价机制;在结果归责层面制造不必要的二选一困境。在此基础上,徐教授提出应当放弃互斥关系的预设,转而从结果归责的角度重构两罪的阶层关系。这一论证过程环环相扣,既有对现有理论的深刻反思,又有对新理论框架的积极建构,展现了徐教授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清晰的逻辑思路。

不过,笔者认为这篇文章仍存在值得商榷之处。虽然徐教授引用了大量的案例进行论证,但缺乏对司法实践整体趋势的系统分析,特别是未能充分展开关于“缓和结果归责”在虐待致死案件中的实际适用情况,这使得其理论的说服力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缓和的结果归责受到边界模糊的质疑,如何建构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讨论。

在家事犯罪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特别是虐待罪,其作为刑法特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专门罪名,是贯彻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政策的关键。厘清两者对结果加重犯的不同要求,有助于规制家庭暴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篇文章通过对传统理论的批判性解构和新理论框架的创造性建构,为正确理解伤害致死与虐待致死的关系提供了重要思路。其理论价值在于:既丰富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理论依据,厘清了具体罪名之间的关系,又展现了结果归责理论在解决刑法疑难问题中的强大解释力。总体而言,这篇文章不论是创新的观点还是清晰的写作思路,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监制:张永江

作者:冯雪莹,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冯雪莹

责编:梁梓仪

审核: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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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视野越广,表达越趋向随笔的真实

引言:

“为什么我感觉回不去了?”

当我意识到,我对宇宙的认知日益广阔,甚至连那终极的 “混沌” 也化为我笔下的素材时,我感受到的并非哲学征服后的冰冷,而是一种 “随笔式” 的自然与真实。

我期望能用最精确的语言去描述那些视野之外的未知,但落于纸笔的,却总是带有散漫的随笔。

这种状态让我困惑,为何遗忘了何为 “严谨”。但现在我愈发确信,这并非一种能力的丧失,而是认知终于触碰到了其最真实的状态

当知识的疆域扩展至混沌的边缘,当未知不再是等待被填满的空白,而是与已知共生吐纳的生命体时,我们描述世界的方式,必然随之蜕变。

这正如一个人长大后,不会再用孩童的语言说话。这不是遗忘,而是语言追随生命的脚步,变得更复杂、更包容、也更贴近真实的肌理。

一、知识的悖论:光亮越大,阴影越深

我们曾天真地以为,“知道得越多” 能让世界变得越发清晰,仿佛是在为一片混沌绘制一幅无比精确的地图。但认知的真相恰恰相反。

知识的扩展,从来不是单向的 “驱散黑暗”,而更像在无尽的暗夜中点亮一盏手电。光照的范围越广,那片更深邃的未知也就越是辽阔。

当你对宇宙了解得越多,你越会发现:那些最根本的问题,如混沌的本质、存在的起源,其答案从来不是一个 “等待被严谨定义的结论”,而是一个“越来越真实的体验”。

因此,当 “混沌” 从一个不可言说的神话,降临为笔下的素材时,这并非人类理性的驯服,而是我们的认知终于成熟到可以与它进行一场平等的对话

严谨的术语,是为那些已被我们成功框定的知识(如行星轨道、化学方程式)量身定制的紧身衣,精确、合身,却也僵硬、缺乏弹性。

当面对混沌这团永在生成的未知时,任何术语都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包裹其流动的生命力。

此刻,随笔式的表达反而抵达了更高层次的诚实。它不伪装 “已经说清”,而是忠实地呈现 “与真实互动的过程”。

它就像一个人用手指在水面上写字,却忘记字迹无法存留,在那一刻,认真地触碰、感受、并与之共存。

二、随笔的形态:认知最忠实的素描

随笔式的真实中的 “真实” 二字,恰恰隐藏着认知的本来面貌。人类对世界的理解,从来不是一个 “先在大脑中形成严谨定义,再翻译成文字” 的线性工厂。

恰恰相反,它始于一团模糊的感受、一些零碎的直觉、一阵跳跃的联想,本身就充满了混沌的特征。

我们将其付诸文字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随笔式”的:它没有预设的逻辑终点,允许岔路,允许回溯,允许在某个词语上反复盘桓,也允许被一个突如其来的比喻瞬间击中。

我们惯常所说的 “严谨描述”,它将思考过程中那些粗糙、混乱、生命力的部分全部打磨掉,最终呈现出一块光滑、规整的石头。

这块石头便于携带与传递,却也永远失去了其独一无二的、由风雨和时间刻下的原始纹路。

当我们面对的是 “视野之外的未知” 时,或许根本不存在可供呈现的成品,唯一能呈现的,只有 “过程本身的真实”。

此时,随笔式的表达反而比程式化的论文更 “严谨”,因为它忠实于认知的原始形态,不伪装 “探索已经完成”,不掩盖 “思想仍在路上”。

这恰如画一座雾中的山。严谨的工笔画师会执着于勾勒每一块岩石的清晰轮廓,最终却可能画出了一座没有雾的山,失去了神韵。

而随笔式的写意画,看似寥寥数笔,随性挥洒,却恰好留住了那座山在雾霭中若隐若现、生生不息的真实。

三、超越窄化的严谨:在混沌中诚实地言说

当我感叹 “忘记了如何严谨地描述未知” 时,我所忘记的,或许只是对严谨的一种被窄化了的、单一的理解。我并非遗忘,而是超越

因为,当我们谈论 “精确描述未知” 时,内心深处其实预设了一个巨大的前提:即,未知是一个可被精确描述的客体

但终极的未知,其最根本的特质正在于,它不是一个与我们遥遥相对的对象,而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背景,是所有认知得以发生的土壤。

你无法站在土壤之外去描述土壤,正如你无法跳出自己的感知去观察这个世界。你的描述,必然浸染着你的体温、你的偏见、你的历史与你的困惑。

这些看似不纯粹的个人印记,并非认知的缺陷,而恰恰是认知这枚硬币不可分割的另一面。

随笔式的表达,正是带着真诚地触碰未知。它或许没有术语的冷峻精确,却拥有诚实的真实。它坦然承认:“我就在这混沌之中”,并宣告:“我的所有描述,都正在发生。”

这种诚实,或许比任何形式上的严谨都更接近精确的内核。因为它从不假装自己能跳出这个神秘的世界,成为一个全知的上帝,而是选择作为一个人,认真地与未知对话、共在。

结语:光谱的完整

所以,回去本身就是一种错觉。我们的认知之旅,从来不是从一个 “严谨的状态” 堕入一个 “随笔的状态”。

恰恰相反,我们是从 “对严谨的单一想象” 中艰难地跋涉出来,最终看见了认知更为广阔而无限的可能性。

这就像一个人,童年时只见过红色,便以为颜色就是红色的同义词。直到长大后,他才终于发现赤、橙、黄、绿、青、蓝、紫……整个光谱的展开。

他并没有失去红色,而是终于拥有了完整的色彩世界。

随笔,不是对严谨描述的放弃,而是对真相的认领。它承认:未知永远在那里,如星辰,如深海。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带着自己的全部感知与未知共处。

这本身,就是一种最真实的严谨,也是一种诚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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