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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国税分局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24 21:31

3招搞定《国税分局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国税分局自我鉴定作文是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成就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一种文体。在撰写此类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明确目的": - 确保自我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成长和提升工作能力。
2. "真实客观": - 诚实反映自己的工作表现,既不夸大也不贬低,保持客观公正。
3. "结构清晰": - 文章应有明确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 - 开头简要介绍自己的工作职责和鉴定背景。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自己的工作表现、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 结尾总结全文,表达自己的感悟和未来努力方向。
4. "内容具体": - 避免泛泛而谈,要用具体事例和数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 描述工作成果时,应量化成果,如纳税金额、服务质量等。
5. "重点突出": - 突出自己在工作中的亮点和成绩,特别是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成果。 -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要明确指出,并分析原因。
6. "自我反思": - 深入分析自身不足的原因,是否是能力不足、态度问题还是外部环境等因素。
7. "改进措施": -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展现自己的决心

如何撰写税务陈述申辩书?关键要点与模板示例

#税务##税务风险##税务稽查##税务筹划#

税务稽查后,若企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一份逻辑清晰、证据扎实的《税务陈述申辩书》可能成为“翻盘”的关键。本文用大白话+真实案例,教你写出让税务局“不得不重视”的申辩书!

一、申辩书核心目标:解决三个问题

  1. 税务局为什么错了?——指出事实认定或政策适用的错误。
  2. 企业为什么对了?——用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3. 企业想要什么结果?——明确诉求(如撤销处罚、重新核定税款)。

二、申辩书六大结构——照着写,不跑偏

用“总-分-总”结构,每部分控制在3-5句话,忌长篇大论!

1. 开头:礼貌表明来意

  • 模板
    “XX税务局:
    我司收到贵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XXX),对XX事项的处理存有异议。现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相关规定,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2. 争议点归纳:聚焦核心问题

  • 写法
    将稽查结论中的问题逐条列出,用“争议点1、争议点2”分点陈述。
  • 示例
    “争议点1:贵局认定我司2022年度推广费500万元业务不真实,需纳税调增;
    争议点2:贵局认定我司股东借款200万元视同分红,需补缴个税40万元。”

3. 申辩理由:用“事实+证据+法规”三件套

每一条争议点对应一段申辩理由,按以下顺序展开:

  • 第1句:表明态度(不认可稽查结论)。
  • 第2句:陈述客观事实。
  • 第3句:列举证据名称。
  • 第4句:引用政策依据。
  • 示例(针对推广费争议)
    “我司不认可推广费不真实的认定。该费用用于2022年‘XX产品线上推广项目’,与XX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证据1),分三期支付推广费并取得发票(证据2),推广期间新增客户3000人,销售额提升25%(证据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该费用真实发生且与经营相关,应依法扣除。”

4. 证据清单:附上“证据包”

  • 写法
    在申辩书末尾列明证据清单,与正文中的“证据1、证据2”对应。
  • 模板
    “附:证据清单
  • 《XX产品推广服务合同》(2022年X月X日签订);
  • 银行付款回单及发票(编号XXX);
  • 推广期间客户增长数据及销售报表。”

5. 请求事项:明确要税务局做什么

  • 模板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恳请贵局:
  • 撤销对我司推广费500万元的纳税调增决定;
  • 重新认定股东借款性质,不予征收个税。”

6. 结尾:礼貌收尾+企业信息

  • 模板
    “此致
    XX税务局
    陈述申辩人:XX公司(盖章)
    日期:2023年X月X日
    联系人:张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三、三个关键技巧——让申辩书更有说服力

  1. 用数据代替形容词
  2. 错误:“推广费金额较大,但确实真实有效。”
  3. 正确:“推广费对应新增客户3000人,直接带来销售收入600万元(详见销售明细表)。”
  4. 政策引用要精准
  5. 错误引用政策或条款会直接削弱可信度。
  6. 示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我司取得发票及其他资料符合税前扣除要求。”
  7. 针对性反驳稽查逻辑
  8. 稽查认为“无服务成果”→企业证明“成果与费用匹配”;
  9. 稽查认为“关联交易定价低”→企业提供“独立第三方定价报告”。

四、申辩书模板示例(简化版)

税务陈述申辩书

XX税务局:
我司收到贵局《税务处理决定书》(X税稽处〔2023〕XX号),对稽查结论中“推广费纳税调增”及“股东借款补缴个税”两项存有异议,现依法申辩如下:

一、关于推广费500万元纳税调增的申辩

  1. 该费用真实用于2022年“XX产品线上推广”,与XX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证据1),约定服务内容为抖音、小红书平台广告投放;
  2. 推广期间实际产生广告点击量50万次,新增客户3000人,对应销售收入600万元(证据2:后台数据截图及销售报表);
  3. 推广费分三次支付,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3:发票号XXX)并完成认证;
  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该费用真实发生且与收入直接相关,应予以扣除。

二、关于股东借款200万元视同分红的申辩

  1. 股东王XX于2022年1月借款200万元用于购房,签订《借款协议》(证据4),约定年利率5%、2023年1月归还;
  2. 截至2022年12月,已支付利息10万元(证据5:利息支付凭证);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该借款有协议、利息及还款计划,不属于分红。

请求事项

  1. 撤销推广费500万元纳税调增决定;
  2. 重新认定股东借款性质,不予征收个税40万元。

附:证据清单

  1. 《XX产品推广服务合同》;
  2. 推广数据及销售报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XXX);
  4. 《借款协议》;
  5. 利息支付凭证。

此致
XX税务局

XX公司(盖章)
2023年X月X日
联系人:李XX 电话:138-XXXX-XXXX

五、三个“千万不能”——避坑指南

1、千万不能情绪化

错误表述:“贵局认定完全不符合事实,严重损害我司权益!”

正确表述:“我司认为稽查结论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理由如下……”

2、千万不能虚构证据

后期若被查出造假,可能从“申辩”升级为“偷税+伪造证据”。

3、千万不能超时

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60日内提出申辩或复议,逾期无效!

总结

写税务申辩书的本质是“用证据讲道理”,记住三个口诀:

  1. 结构清晰:争议点、理由、证据一一对应;
  2. 证据扎实:合同、流水、数据缺一不可;
  3. 诉求明确:要撤销、要调整还是补充认定,必须写清楚。

下期预告:《稽查结果出炉后:补税、罚款的应对策略与法律救济途径》,教你如何用最小代价化解危机!(关注我不走丢,更多精彩内容绝不让你失望

税务知识:个人代开劳务发票怎么计算?如何扣缴?是否汇算清缴?

一、先举个例子

小红给A公司提供培训服务,A公司支付给小红的费用3000元,小红提供3000元劳务发票,想问一下,代开劳务发票要交多少税?

1.增值税

2024年自然人提供劳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1%,个人每次(日)代开金额在500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 含税收入÷(1+1%)× 1%

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1%)×1%=29.7元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税率为7%

县城、镇: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月销售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超过10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综上所述

1.计算公式:

附加税总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税率+地方教育税率)

以市区为例,附加税总额=增值税应纳税额×(7%+3%+2%)

2.若增值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同步免征

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满足小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因此小张需要缴纳的附加税=29.7×(7%×0.5)=1.04元。

3.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局不再代扣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次年由收款人做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支付方代扣代缴计算方法: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

单次收入≤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按 20% 税率计算

单次收入>4000 元:减除 20% 费用,按 20%-40% 累进税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小红培训费需交个税=(3000-29.7-800)×20%=434元

综合税款,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需要纳税=29.7+434+1.04=464.74元

特别说明:小红代开时候只需要缴纳29.7元的增值税和1.04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4元的个税是由接受劳务费公司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13〕118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

二、我们反着来一下:如果小红和A公司协商好到手3000元,那么问题来了:代开发票金额是多少?

计算步骤

1.增值税: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 1%。

增值税 = 不含税收入 × 1%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 7% 减半征收(即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3.5% = 不含税收入 × 1% × 3.5% = 不含税收入 × 0.035%

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按 “不含税收入” 计算,减除费用 800 元(收入≤4000 元),税率 20%。

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 - 800)× 20%

4.实际到手金额:不含税收入 - 个税 - 增值税 - 城建税 = 3000 元

设开票金额为 X,根据到手金额列方程:X-X/(1+1%)×1%×(1+3.5%)-X20%=3000

X=3587.07元(保留两位小数)

来,我们验证一下到手金额是不是3000大洋!

1.增值税:

3587.07/(1+1%)×1%=35.52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5.52×3.5%≈1.24元

3.个人所得税

×20%=550.31 元

4.到手金额:

3587.07-35.52-1.24-550.31=3000 元

三、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通常情况下,个人去代开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但是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情形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四、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五、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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