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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医院员工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29 02:43

3招搞定《医院员工自我鉴定》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医院员工自我鉴定,需要体现专业性、客观性、真诚性和发展性。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可以帮助你写出一篇优秀的自我鉴定:
"一、 明确目的和对象:"
1. "目的:" 想通过这份自我鉴定达到什么目的?是年度考核、晋升申请、评优评先,还是个人总结反思?不同的目的决定了内容的侧重点和语气。 2. "对象:" 这份鉴定是写给谁看的?是上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还是作为个人档案的一部分?了解读者有助于你调整写作的侧重点和语言风格。
"二、 内容结构要清晰:"
一份好的自我鉴定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开头(概述):" 简要说明鉴定的时间范围(如:过去一年/一学期)。 概括性评价自己在此期间的整体表现和态度。 表明写作鉴定的目的。 例如:“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XX医院XX岗位工作,始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任务。现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学习心得及个人成长进行自我鉴定。”
2. "主体(具体内容):" 这是自我鉴定的核心部分,需要具体、详实。 "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具体工作内容:" 清晰描述你负责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

“七贤图”估值300万,二次鉴定却成了假的?国家文物局这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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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崇贤的刘师傅反映,他有一幅珍藏多年的“七贤图”国画,而且有国家文物局鉴定中心的证书,但是现在这幅画到底是真是假,他也犯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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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鉴定”为真 第二次成了假的?


刘师傅给记者展示了这幅“七贤图”,鉴定证书上写明,这幅画的作者是近代著名画家李可染,经鉴定,是作者的真品。落款是国家文物局鉴定中心,钢印显示的是国家文物局书画鉴定中心,多了书画两个字,鉴定日期是2007年4月17号。



刘师傅:“2007年买的,三十五万(你当时在北京)对,我那个时候房子都没有买,家里房子都没有造,就这么点积蓄,我全部花进去,我就是看了这本本子,要买的。”



刘师傅说,去年他还带着这幅画去深圳参展,参展费花了一万。当时一位专家邓老师说这幅画价值300万,但建议刘师傅有所保留,交易底价标160万,不过最终还是没有成交



今年,刘师傅又把这幅画寄给臻古北京文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专家组鉴定,这幅画是现代仿品,有观赏把玩价值,目前经济价值不高。刘师傅纳闷的是,这次的鉴定专家组中,也有去年那个展会上给这幅画鉴定过的邓老师。



刘师傅:“拍卖公司拿去,叫邓老师看的,邓老师看过他说是真迹,当时给我的价格是三百万以上,这个我是到北京臻古,这个专家团队里面,也有邓老师在其中(上面没写明嘛)邓老师在其中的(谁跟你说邓老师在其中的)就是那个臻古,接待我的这个人,他说这个是假的,我现在搞不清楚,一真一假。”



遗憾的是,刘师傅没有邓老师的联系方式。采访时刘师傅打开家里一个小房间,里面堆满了他多年来四处搜罗的宝贝,他说最近手头紧,连女儿的拆迁款都用光了,还欠了不少外债,所以想要卖掉一部分收藏,包括这幅七贤图。



刘师傅:“(这一屋子的宝贝加起来多少钱?)这里三四百万了吧,有相关的证书(那个证书的真伪,能分辨得清楚吗?)因为打个比方,敲着国家文物局(公章)的证书,这个应该是不要去怀疑的。”



说起自己这个爱好,刘师傅介绍,当年他在北京工地上打工时,在一个小饭馆里认识了一位张某某,对方自称是鼓捣文物字画的,这幅七贤图包括另外一些宝贝,就是对方卖给自己的。



张某某的手机:“你好,您拨打的用户正在通话中,请稍后再拨。”



刘师傅多次拨打张某某手机,但一直都是通话中,他估计对方已经把自己拉黑了。随后记者用自己的手机拨过去,对方马上接了,但是不说话。


刘师傅:“张总你好,我是老刘啊,喂,喂,张总,喂。”



对方挂断了电话,再打过去就不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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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贤图”究竟是真是假?

国家文物局:不会对个人收藏做类似鉴定


刘师傅现在就想知道手里这幅七贤图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记者登录了国家文物局的官网,发现国家文物局下属机构中,并没有书画鉴定中心或者鉴定中心。



国家文物局秘书处 工作人员:“我们组织的一些活动和一些涉案文物的鉴定,没有对社会,和对个人进行鉴定,这个证书应该不是很真(因为它就写着国家文物局,鉴定中心)没有,国家文物局肯定没有这个机构。”



记者把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反馈给了刘师傅,刘师傅说他有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接下来他考虑走法律途径。

对工伤认定期限应提防的认识误区

小误区 | 应提防

工伤认定期限的

认识误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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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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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该如何理解“1年内”时限呢?

在实践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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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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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吕某到一家建筑公司做土建工作。同年11月23日,吕某在工作时不慎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多处骨折。此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无果,吕某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认定吕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于2018年5月8日判决吕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12日,吕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2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吕某在2015年11月2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吕某于2015年11月23日受伤,至2019年4月23日认定为工伤,其间间隔时间长达1201天,早已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的法定期限。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公司的上诉意见,判决维持人社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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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个例子,

您是否有很多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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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可变的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即诉讼时效的中止。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从受伤之日起1年内。

但需提醒注意的是,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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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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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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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申请时间,就被认定为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造成的。扣除上述时间后,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应在法规规定的1年申请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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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都有哪些情形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判定中不属于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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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如果申请仲裁的时间与仲裁受理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

工伤职工在劳动仲裁时,可能会遇到申请仲裁的时间与仲裁受理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当申请日与立案日不一致时,应以申请日为准。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规定表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时间节点是“权利人申请仲裁”日,而非仲裁受案或立案审批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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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期限内,且应以申请仲裁日计算中止时间。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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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照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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