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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法律之门观后感》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29 05:41

精心挑选《法律之门观后感》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法律之门》(Law & Order)的观后感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能让你的文章更具深度和说服力:
1. "明确中心观点 (Thesis Statement):" 在动笔前,先想清楚你观看《法律之门》后最想表达的核心感受或观点是什么?是赞美其对社会正义的探索?是探讨法律与人性的复杂关系?是分析剧中人物(检察官、警探、律师)的挣扎与成长?还是揭示司法体系的优点与弊端? 这个中心观点将贯穿全文,指导你的论述方向。
2. "选择具体的切入点/主题:" 《法律之门》是一部系列剧集,内容广泛。不要试图涵盖所有内容。选择一个或几个你感受最深、最有话可说的方面来深入挖掘。例如: 对特定案件或案件处理的看法。 对某个核心法律概念(如证据、程序正义、正当防卫)的思考。 对不同角色(如理想主义的检察官、坚韧的警探、精明的律师、无辜的被告)的印象和分析。 剧集如何反映或批判现实中的司法制度。 剧集给你的道德或伦理上的思考。
3. "结合具体情节和细节进行分析:" "避免空泛的赞美或批评。" 你的观点需要有事实

读《法律之门》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在遭到守门人拒绝后,他决定等下去,并试图通过贿赂或者托守门人身上的跳蚤帮忙说情等方式进入大门,但直至去世他也没能进入这道门。门后到底是什么场景,法到底是什么样子,他一生未曾知晓。

这是卡夫卡小说《审判》中的一则寓言里的内容,也是经典法学书籍《法律之门》的引言。寓言是比喻性的故事,而法律则是严肃的社会现象和制度,在一本法学书籍中出现寓言,尤其是开篇即引,这种反差令人沉思,让人带着新奇感慢慢探索这本书籍。

这本书的英文书名为“Before the Law”,直译应为《法的门前》。在中文翻译文本中,刑法学家邓子滨老师将它翻译为《法律之门》。我很喜欢这个翻译,一方面,它保留了英文名中关于“站在法的门前”的原意,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引申为“通往法的大门”的意思。让我们形成一种期待,卡夫卡寓言里的乡下人虽在法的门口徘徊多年未曾得进,但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努力进入法律之门?

《法律之门》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全面介绍了英美法。但它并不局限于刑事法或者民事法的某个方面,也不是浅显地陈述关于英美法的一般常识,而是深入浅出地描述了英美法的适用过程。这本书的写作表达方式十分生动,将法理、判例、资料甚至社会背景、文学素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以具体案例的形式对案事件本身进行陈述,包括法庭意见和案事件处理过程等。在提供案事件具体社会文化背景促进读者思考的同时,也增加了本书的可读性。并通过在每一节的结尾设置“提示与问题”提供指导和建议,通过讨论式的方式引导读者通过思辨的方式探索法律哲理。

本书并没有像一般的法学书籍一样为受众呈现出“真理”,仿佛“既定答案”就在那里,而是通过法律案事件呈现问题,引发读者思考,进而推动读者在思考中逐渐构建自己脑海中的法律架构。也许这个架构并不成形或者并不清晰,但这个思考的过程却是通往真正“法律之门”的答案。因为,问题有时候比答案重要。阅读不是给予答案,而是学会寻找通往答案的路径。就像多年前行走在奥地利狭仄小路上的孤独生命卡夫卡,从法学到文学,在寻找中展现出出色的融合、有力的思考和强大的生命力。

除了贯彻全书的苏格拉底似的陈述与引导方法,这本书选取的案事件本身也十分具备探讨价值。比如,对于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而非常的刑罚,因而应予废除,本书通过数个死刑判例,十分生动地叙述了死刑在美国的演变过程,给人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

爱因斯坦曾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这也是我阅读此书最大的感受。最初读这本书时,我刚刚考取研究生研学法律专业,对法律知识尚没有系统的了解,看这本书的目的是了解域外法学发展,了解法律知识。

当真正阅读其中的时候,觉得这本书不仅在讲法律知识和法律案例,更是美国政治、历史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反映,毕竟法律是美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美国历史上重要的判例一定程度上左右着美国历史的进程。

读完之后,不管我是否迈进了法律之门,我也有了自己对法律的想象。当然,想象力不是凭空的,它是建立在经验、观察和大量的阅读基础之上的。一个人掌握知识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想象力的发挥。

所以,在经过三年法学专业教育并从事七年法律实践工作后,今天我重读此书,又对法律有了不一样的想象与理解。

庄子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法学求知前行的路很漫长,而阅读经典确实是一条捷径。认真读这本书,并不意味着域外法律研究或法律体系优于我国法律研究与法律体系,相反,恰恰是知识互惠的开始。一方面,以感恩之心回望改革开放以来域外法治建设对我国的帮助和借鉴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发展也给世界以启发。

最后,我国的法治发展需要更多地脚踏中国这块土地,更具主体意识和时代精神。——他人的路无论坦荡还是崎岖,都不能让我们到达彼岸,只有踏实走好我们脚下的路,才能真正到达彼岸。

作者:房山法院 原丹丹

【书籍推荐】《法律之门(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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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译者简介



作者:博西格诺

译者:邓子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本科、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师从陈兴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法学分馆馆长。代表作品有专著《刑事诉讼原理》《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刑事法中的推定》,个人文集《斑马线上的中国》,编著《法的门前》,译著《法律之门》《反思刑法》,在《法学研究》《法学》《读书》等刊物上发文十数篇。


推荐理由



《法律之门》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法律之门》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模拟了美国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法律之门》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文章第一篇中谈到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法律”,接着谈到了“法律实施”、“律师”、“陪审团”、“冲突的解决”,最后谈及“网络空间与法律未来”。本书中引入了很多案例,用实践为我们详细的展示了法律的实然与应然的区别。






在这里,我仅想谈谈本书中的最后一个案子“米高梅诉格罗克斯特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发行’点对点’(peer-to-peer)文件共享电脑网络软件是否应为其使用者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或代理责任。”具体案情如下:原告为某演奏歌曲作者及其工作室,起诉被告某软件发行公司允许使用者无偿分享其内置存储器里面的数字音乐、电影等等。原告称在共享过程中,90%的文件都是通过该软件公司的点对点的服务进行传输的,故而软件公司应当为这种侵权行为承担代理责任和共同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庭明确若需证明软件公司构成对版权的共同侵权行为,则需明确三点即“存在主要侵权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侵犯版权行为是明知的;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物质帮助”。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积极举证其行为存在大量的且合理的具有商业意义上的非侵权用途,故而法庭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对该侵权行为是明知。除此之外,本案中由于涉及专业设计问题,不同的文件共享传输借助的服务器不同,所设计的传输方式也不同,而“点对点”的传输设计是将两台电脑既作为服务器也作为使用者,故而若想软件公司对这种传输行为的明知是很难的。更重要的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为使用者的行为提供了物质帮助,所谓物质帮助是指“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或者在明知情况下未能阻止特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被告虽然为使用者提供了场所和工具,但它的这种提供不是一种直接进入式的提供,它没有提供存储和索引的功能,而是充当一个连接介质,将两个服务器连接起来,如果我们将这种中介式的传输也要求其对传输文件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则会使得法律调整的范围过大,故而最终法官认为被告对该侵权行为没有提供了物质帮助。

本案最终被告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作者谈到在这样一个高速变革的时代,传统作品也需要跟上时代的发展,那么版权侵权问题也将成为隐藏问题。对于市场上的一些不良行为需要我们去重构责任理论并进行规制。这本书还有很多的经典案例值得大家去思考,对于法律在实践与理论上的差别是一本特别值得研究的“书”。

监制:张永江

作者:文鑫丹,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编辑:文鑫丹

责编:高婕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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