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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29 08:41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辛普森电影(通常指《辛普森一家》的动画电影或剧集中的某个特定电影)的观后感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1. "明确对象,清晰引题 (Clarify the Subject, Start Clearly):" "是哪一部电影?" 如果是特定的辛普森电影(如《辛普森电影》、《辛普森电影2》等),或者只是泛指《辛普森一家》中的某个特别有感触的剧集,一定要在开头明确指出。如果写的是剧集,最好能点明是哪个集数。 "简单介绍背景:" 可以简要介绍《辛普森一家》的背景(长寿的动画情景喜剧,以讽刺著称等)和这部电影/剧集的主要情节梗概(无需剧透过多,只需说明大概背景)。
2. "深入分析,提炼主题 (In-depth Analysis, Extract Themes):" "不仅仅是娱乐:" 辛普森电影/剧集往往包含对美国社会、文化、家庭、媒体、政治等的讽刺和评论。你需要挖掘其中更深层次的含义或主题。 "讽刺手法:" 分析电影/剧集是如何运用讽刺、幽默、夸张等手法的。它讽刺了哪些具体现象或问题?(例如:消费主义、政治、媒体偏见、家庭关系、环境问题等) "引发思考:"
美国当地时间,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住宅区里一只狗的狂吠引起了邻居注意。宅门前躺着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辛普森前妻,而她身后是餐馆的服务员。两人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次日清晨5点,四位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他们中一位叫福尔曼的刑警快速在宅内外进行一系列搜查,包括辛普森带血的鞋袜,而这些在随后庭审中被证明为非法或存疑证据
(华裔刑事鉴定家李昌钰是主要鉴识者)
,成为判决“辛普森”无罪的关键性转折。
而辛普森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列为重大嫌疑人,警察追捕他的过程被全国电视直播。从那天到庭审,再到今天,很多人仍然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他们甚至辱骂为他辩护、为他成功“开脱罪行”的律师。而时隔18年,在2012年,长期从事谋杀案调查的威廉·迪尔在他的纪实文学《追凶十八年:我证明辛普森无罪》
(中译版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3月)
中将凶犯锁定在辛普森的大儿子、患有精神异常的杰森。
《时代》杂志封面上的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除了1994年的“辛普森案”,辛普森也于2007年9月在内华达州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其他重罪,并于次年被判有罪。
在司法的程序正义规范下,辛普森最终因控方证据存疑被判无罪。争议在当年却也因此而来。那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是否就是不正义的?如何去看待他们所坚持和使用的程序正义?辛普森案已经过去25年。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今天,我们通过两本书去重新审视围绕案件的是是非非。
第一本是辛普森案辩护律师团成员艾伦·德肖维茨
(Alan M. Dershowitz)
的《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在书中他回忆了自己在“赢得官司”后的舆论暴力,在辱骂者看来他丧尽天良,眼里好像就只有成功和金钱。第二本是国内法律研究者王达人、曾粤兴的《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他们在书中站在中国法律文化的比较角度,对辛普森案背后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和反思。
(前两节选自艾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后两节选自王达人 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整合 | 罗东
艾伦·德肖维茨: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
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被许多公众所误解,包括那些见多识广的公众。甚至许多律师也未曾真正地了解,在激烈争辩的刑事审理案件中,律师被期待做些什么。
辛普森案裁决作出几周后,我正和妻子在纽约麦迪逊大道上走着,一位穿着讲究的女士走向我们,说道,“我曾是那么爱戴你,现在我对你好失望——我丈夫会用更加难听的词汇。”她解释道,“你曾为夏兰斯基、波拉德等犹太人辩护。但现在你为像辛普森这样的杀害犹太人的人辩护”。我说她错在曾经爱戴我,因为她很可能并不理解我在做什么。
走过几个街区之后,一位黑人拥抱了我,说:“太棒了。我爱你做的事情。”我告诉他不要爱我做的事情,否则很快会失望。
这两次偶遇——以及我多年以来、尤其是辛普森案裁决之后遇到的数百次类似情形——显示了公众对辩护律师的反应。当我们代理公众喜欢的被告时,公众爱我们。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公众恨我们。对有的刑辩律师来说,这无所谓,因为他们选择受欢迎的客户。这些律师从没有想过代理公众不喜欢的客户。
其他刑辩律师基于案由或支持者来选择他们的客户。他们会代理一般公众可能会不喜欢的被告,只要他们的特定选民赞成该被告就行。许多女权主义律师会为杀害或伤害男性的女士辩护,而不问什么情形,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期待特定女权主义团体的支持。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画面。
真正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刑辩律师,没有支持者。许多声称自己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律师,仅仅是在利用公民自由主义来助力其政治生涯。在左翼分子受到反劳工势力、麦卡锡主义者和反移民极端分子迫害期间,许多左翼分子成为了公民自由主义者。更近一些的,当公民自由主义者被雇佣,而违反了某些左翼分子的宗旨时——比如族裔配额、大学演说法典和“政治得体”——有的左翼分子就开始把公民自由主义者视为左翼敌人。
同一时期,有的保守派披上公民自由主义的外衣,来质疑这些宗旨。经不起考验的公民自由主义者,经常对那些捍卫“不考虑政治、性别、种族和其他宗旨利害关系的个人权利”的公民自由主义者感到“失望”。
辛普森案裁决导致了“失望”的爆发,这和我32年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的其他案件不一样。许多人认为该无罪判决是针对自己的,就好像他们自己遭遇了不公正。
我收到的恐吓信,过去曾仅限于责骂我是具有犹太人特性的荒诞反犹分子,突然变得更主流,虽然无疑是很尖酸刻薄的。的确,一些最恶毒、最可恶和最偏执的信件,来自于犹太人,他们说,他们曾经爱我,但现在恨我。
“你怎么能代理一个我认为有罪的人呢?”一些代表性例子如下。
过去,我买了你的书,在热线广播听你说话,钦佩你的智慧及对个人和公民权利的付出……很明显,你的哲学被用在了辛普森案审理中。不计代价、不考虑我们被保护进而免受谋杀的权利,而一心要胜诉,是不道德、讨厌和自私的。当辛普森再一次杀人时,你和你的辩护律师团的手上都沾满了血。
这种批评仅仅是因为,他们拒绝了解我们司法对抗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作为刑辩律师的我的职责并不在于判断我的客户有罪还是无罪。通常,我并不知道。我的任务是在规则之内积极辩护。这就是我在辛普森案中所做的事情,我对我的工作感到自豪。
你在辛普森案中的角色展示了一幅清晰的律师画像,如果价格合适,这个律师会卖掉自己的母亲……我是大屠杀幸存者,经常想起我出生并长大的罗兹市
(Lodz)
犹太人区或其他犹太人区的犹太居民委员会(Judenrat)
……你让我想起了他们,但你的价格是以美元和美分计算的。
我从来没有冲着律师费而代理案件,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半都是无偿的。事实上,我在辛普森案中的律师费是比较低的,但当评论家们不喜欢律师代理的那方时,他们经常拿律师费做文章。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艾伦·德肖维茨著,金成波 杨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版
艾伦·德肖维茨:律师仅为委托人辩护,还是也兼顾正义?
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最常见抱怨就是,他们扭曲事实,这种指责有一定道理。刑事审理什么都做,就是不探究事实真相。当辩护律师代理有罪客户时——多数人、多数时候都有罪——他们的职责是,用所有公平和道德的手段来审理,从而防止他们客户的有罪事实被暴露。不这么做——没做成或不愿反对不当取得的事实——就是渎职,会导致辩护律师被剥夺律师资格,其客户会被重新审理,这时,他会由一个积极的、愿意并且能够尝试阻止事实被证明的辩护律师代理。
喜欢或不喜欢它——当然,我喜欢它——这都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要求辩护律师做的事情。如果辩方试图通过传闻或其他不适当证据证明事实时,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允许检察官试着阻止这些事实被证明。但我们的法律制度强调:事实只有通过合法的和道德的方式才能被压制。
一个“低劣的”律师——至少根据《律师守则》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是指,通过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试图阻止事实被发现的人。一个低劣的律师,其通常行为与职业律师的适当角色也不相符合。
辛普森案中,就像任何长期以来被热议的案件一样,双方行为都不完美,其他参与者也一样(从法官到媒体)。控方和辩方在前所未有的公开和审查压力下,都埋头苦干了很久。双方都犯错、发火,纠缠于琐碎细节,触碰了——也许有时是这样——多种法律和道德红线,这种说法很公平。
这对事后诸葛亮们是很有吸引力的,就像很多评论者所做的——很容易纠结于错误而忽视了良好的律师业务。每位专业律师都有辉煌时刻,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有一些相当糟糕的时刻。
辛普森受审画面。
我确实错误判断了我关于警探伪证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我能重来一次,我会等审判结束后再陈述警探伪证问题的普遍性。与我交谈过的几乎每位辩护律师都至少有过后悔,比如一个发言、一个问题、一个主张或案件中做过的决定。我确定检察官也一样。
警告过事后批判的风险后,我现在会致力于某些重要的事情——不是表扬辩方,也不是无缘无故地诋毁控方,而是做我认为是重要的事情。
媒体和公众评判律师(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参与者)的表现,倾向于较少从他们工作的客观专业水平来评判,而更多考虑他们是否与律师站在同一边。多数美国人在本案中站在控方那边,因此认为检察官比辩护律师做得更好。
但是,对记录的公正评判显示,从法律道德、职业礼仪、公正有效的辩护等方面看,控方做得都比辩方差太多了。此外,控方在道德和职业上的玩忽职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输掉了案件。
控方泄露了更多的信息,更常向媒体发声,总的来说在媒体上对其案件的审理比辩方多得多。甚至在辩方团队还未组建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后来发现,许多泄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更重要的是,控方通过向辩方提供其需要的、基于审前公开而解散大陪审团程序的策略,对自己的案件造成致命挫伤。在后来的预审中,控方被迫过早地展示了其案件,这也是对辩方有利的地方。
《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王达人 曾粤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
王达人、曾粤兴:“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司法正义的底线
戈德曼
(即辛普森同时被指控杀害的餐厅服务员)
的父亲在辛普森被判无罪后发表了一次无比激愤的讲话:
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噩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噩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
美国法学家丹尼尔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究竟什么是司法的最高道德:是正义还是公正?谁应该为美国的高犯罪率负责?是警察、法官等权力者的无能,还是被神化的人权至上主义?”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关于“辛普森案”受害者的画面。
应当说,公正和正义有所不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不是同一个概念。尽管在英语中,它们都被用同一个单词Justice来表示,但推敲起来,两者是有区别的。公正,指办事不偏不倚,讲究公道、讲究平等,通俗地讲,即“一碗水端平”。在中国古人创造的“法”字中,偏旁“水”字,就代表“法”这种行为规范以及司法这种法的实践应当平直如水。这就是中国传承久远的古老的公正观。
正义,指行事正,道义明。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含义;道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员贪污、受贿100万元就枪毙,而大官员贪污、受贿500万元只判15年徒刑,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义,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不放过坏人”,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假如受到破坏则能尽快得到恢复;“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其不因蒙冤而丧失人身自由,丧失合法的财富,丧失正常的生活。正义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我们应当放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梦想但应捍卫“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其次表现在实体上;司法正义,则主要表现在实体上。
如果说“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说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应当是社会正义。至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手段。没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所谓“黑暗的公正”是指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会正义”,这从社会总体上,或者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笔者少年时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位战斗英雄回家探亲,发现家中的父母妻儿全部饿死了。活着的乡亲告诉他,由于干部虚报产量,公粮定额越来越高。他的父亲为了不给战斗英雄的儿子丢脸,把家里的粮食全部交了公粮,因此发生了全家饿死的惨剧。当然,村里饿死的人还很多,决不仅他们一家。这位战斗英雄愤怒了,他闯进大队干部家中,把两家共11口人全部枪杀后自杀了。
这个行为在这位战斗英雄看来无非也是一种“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执法的权力,都可以自行去“维护”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吗?
戈德曼的父亲再激愤,他也没有去对辛普森实施报复,没有用自己的行为去追求他认定的“社会正义”。这表明他不是一个只知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实施对等报复的野蛮人。他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个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尽管他对这种程序已经伤透了心。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剧照
王达人、曾粤兴:“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辛普森案件中,虽然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应当说是实现了美国标准的程序正义。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妨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
刘卫政和司徒颖怡是两位美国犯罪学华人博士,他们所著的《疏漏的天网》中有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准确的阐述:
从警察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在罪案发生几分钟之内即可得到犯罪人的全部犯罪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这一事实可以看到,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在全世界都是第一流的。
但我们又从大量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大摇大摆地走出法院大门,而只有不到10%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入狱这一观察中认识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无疑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而更为荒谬的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没有效率,不是由于美国人的蠢笨,没有办法管理好这架机器,而是因为人们故意不想让它有效地运转。
美国人根深蒂固地认为,个人价值是绝对的,国家的价值是相对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每个个体服务。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完整的价值单位或完整的社会机器,而不是国家或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
美国人绝对不能认同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将个体生命和个人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人民才会去捍卫它。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这是美国立国精神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美国宪法及宪法权利法案内容之中,而刑事司法制度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向个人权利妥协的真实写照。
美国人因为囿于自己传统文化的局限,疏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也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只有各个参与诉讼的个人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样的司法程序才是公正的,也唯有如此,社会正义才能在这样公正的程序中得以实现。
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被指控是杀害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和同车男子(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凶手。凶案发生5小时后,一无所知的杜培武突然被警方带走审查,从此失去人身自由,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根据王达人、曾粤兴在《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一书中的记载,杜培武在此期间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整个案子同时存在现场勘查记录无签名、使用测谎仪结果作为审判证据等重大疑点。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该团伙犯下十几条命案。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这起杀人案是他们所为。真凶、曾是云南铁路警察的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关键物证“枪”躺在杨天勇的保险柜中。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图为杜培武被宣判无罪后在医疗期间接受媒体采访。
而在1998年,轰动一时的云南“杜培武冤案”暂告一段落后,杜培武对他的冤案是这样看的:
我只希望“杜培武冤案”永远成为历史,如果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个人所遭受的苦难还是有价值的,毕竟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也需要有人作出牺牲。
这正好是与美国人截然相反的一种价值观念。可是,当这种令人尊敬的价值观被一些人滥用,把杜培武的灾难理所当然地当作“交学费”时,这就是在践踏法律,践踏司法公正,践踏社会正义。
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一个维护正义的社会,依靠公正的法律的支撑;保证法律的公正,依赖于执法者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崇敬。世界会有这一天吗?
本文经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授权整合自《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摘编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取。前两节作者:艾伦·德肖维茨;后两节作者:王达人、曾粤兴。
整合丨罗东
编辑丨西西 吴鑫
校对丨翟永军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低谷期,人在低谷期的时候往往容易绝望,甚至想不开,但是绝望、抱怨、想不开都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的是自信:我是干大事的人!就像《菜根谭》里讲的:天欲福人,必先以微祸儆之,所以祸来不必忧,要看他会救。当然,孟子也说过类似的那段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当我们心态调整好之后,就需要想办法改变现状,如果只有心态的改变,没有行动的改变,也是不行的。其实,80%的人都是又懒又蠢的。你只要稍微用点心,稍微努力点,就能比大多数人做得更好。曾国藩也说过,世界上最败人的两个字:非惰即傲。我是一个非常懒惰的人,喜欢睡懒觉。
在我人生低谷的时候,我基本主要做几件事情:早起、运动、读书、写作、坚持。早起来克服自己懒惰的习惯;运动让自己保持健康,有一个好的身体,我是干大事的人;读书使我不断学习和思考,因为很多人毕业之后就不学习了,说句不好听的,很多人在二十多岁时就已经死掉了,只是等到七八十岁才埋;写作是让我进一步去思考以及与同一频率的人交朋友。当然,做任何事情,要想成为一个成功者,首先得成为一个坚持者。
希望目前无论什么原因而处于人生低谷的朋友,不要气馁,要去自我暗示并采取有效行动,坚持下去,你只管去做,时间会给你答案!
我当时给自己定的计划是每年读20本书,连续好几年都实现了,而且我也是写读书笔记的,从最初的印象笔记、有道云笔记,包括现在利用MarkEditor和Typora写笔记。这本《华尔街幽灵》是早期读过的一本书,我有自己的读书笔记风格,基本上分为三部分:第一,基本信息;第二,重点摘抄;第三,读书感悟。很多时候,随着经历的增加,我会重新更新读书感悟的部分,毕竟不同的时候你对读过的书的理解也不一样,所以感悟那里会不断更新。
这本书主要提出了三个非常重要的核心规则,然后始终都是围绕着这三个规则进行展开套讨论,这三个规则是:
* 规则一:只持有正确的头寸
* 规则二:正确加码才能获利
* 规则三:巨量即是套现良机
规则一主要是以最小的成本试错,规则二主要是在测试对了的情况下高效利用杠杆,规则三主要是把握兑现利润的时机。我认为,这几个基本的思路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原则和技巧,我目前在交易中也会使用,但是有的逻辑我不太认可。
只持有正确的头寸这个规则我是非常认同的,根据我个人的交易经验,亏损的单子拿的越久,往往最终亏得越多,所以要及时清理掉不正确的头寸。
另外,这里面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在市场证明你错误之前,你要提前离场。这个观点我不确定对不对,有时候我会用,有时候不会用。当我采取重仓搞起爆点的方式时,由于初始仓位比较重,如果我预期正确的话,行情应该是势如破竹的,而不是在那里不断调整,这个时候我不会等市场提醒我错误,而是采取时间止损,不断减少仓位甚至提前止损,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
但是,如果我不是重仓搞起爆点,而是基于特定的支撑位或者压力位入场,我把止损放在支撑位或者阻力位外一点的时候,我就不会采取时间止损,通常是等市场来触发我的止损。因为我不知道市场测试支撑位的时间以及深度,这次我可能时间止损对了,下次我可能时间止损就错了。所以 Nail Fuller 的观点认为,在市场没有触发你的止损之前,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自己知道一切,所以提前手动止损,这是缺乏交易执行力的表现。
可见不同的交易者观点是不一样的,我不迷信于任何一个成功的交易者,当我对行情有非常明确的时间预期时,我会采取时间止损;当我对行情的发展变化只有空间预期没有时间预期时,我只有空间止损,不会主动去进行时间止损。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核心的问题:什么是正确的头寸?你入场之后很快就有利润了,算是正确的头寸吗?可能一会儿又变成浮亏了。我认为,正确的头寸就是,当我入场之后,市场给了我一定利润,然后就再也不会回到我的成本线,这个时候我只需要把止损放到我的成本线上,即便出现意外情况,我这笔交易也是保本离场,如果不出现意外情况,那后面的行情都会在我的成本线以上运行,我的入场就是对的。
虽然,我和作者的方法不太一样,但是理念是一样的,包括巴菲特也是这个理念,首先要确保本金安全,当然做交易亏损很正常,我要做的是,做错了的时候尽量少亏,甚至不亏。只不过我们在相同的理念下,各种去思考具体的处理手法。
对于第二个规则,正确加码才能获利,本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浮盈加仓,这个原则我是认同的,但是我也有反对它的地方。有人浮盈加仓,再创辉煌,有人浮盈加仓,一次爆仓。我认为浮盈加仓是没问题的,但是这里面其实是有具体技巧的。
作者的观点是,根据规则一小仓位去测试行情,一旦证明自己是对的之后,开始根据规则二进行加仓,在做对的情况下保持重仓,我认同的是在做对的情况下保持重仓,但是我不认同的是开始小仓位试,对了之后再加大仓位。
我理解作者的意思,作者认为两次入场之前不是相互独立的,第一次如果入场证明是对的,那么第二次入场大概率也是对的,其核心依据就是相信趋势的力量,但问题是,趋势的初期没人确定它是趋势还是震荡,这就会导致一种情况就是,一旦遇到震荡情况下,第一次入场可能是对的,第二次加仓反而是错的,结果就导致了之前的浮盈变成浮亏,甚至最终止损。当然,作者有自己闭环的逻辑,那就是加仓的部分也同样用规则一来过滤,在市场证明自己错误之前,自己提前清理掉头寸。
我认为,两次入场的独立性取决于市场的状态以及我们交易的时间框架,如果市场是趋势状态下,那么第一次入场对了的情况下,第二次入场的胜率就极大提高了,因为市场是趋势的,但问题是,趋势的初期,我们不确定是趋势还是震荡;如果市场是震荡状态下,那么两次入场就相对独立了,第一次入场对还是错,对第二次入场不存在贝叶斯概率的关系;所以,我的理解是,在自己确定性强的时候,就要有一种舍我其谁的霸气,我就敢重仓一次性参与进去,当然,规则一的理念我认可,我也会尽量降低风险,只是具体的操作手段可能不同。
从时间角度来讲,越是短周期的连续开仓,可能随机性更高一些,第二次入场和第一次入场之前就相对独立一些,因为日内很多时候都是随机游走多一些,日线的趋势性可能更好一些,所以大周期的两次入场相关性肯定是要比小周期的两次入场相关性高很多。
但我认为这种加仓方式首先在做对的情况下会失去成本优势,而在同样的方向下,谁有成本优势,谁的交易心态就更好一些。另外,这种加仓方式在我看来也不会有什么特别大的确定性,所以在没有增加我的概率优势的情况下,反而让我失去了成本优势,我认为这不是我需要的,这也是为什么我更倾向于重仓搞起爆点。
当然,换句话说,浮盈加仓我是认可的,重仓搞起爆点也是可以加仓的,但是我认为浮盈加仓有三个重要的原则:第一,一定要小于底仓,不然的话,持仓成本会很接近于第二次加仓的价格,重仓搞起爆点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成本还是会靠近最初入场的位置,不会让你大幅失去成本优势;第二,一定要在关键位置处加仓,例如上涨过程中的加仓最好在回调到支撑位附近加仓;第三,加仓的部分需要灵活处理,错了可以把加仓的部分清仓,这也是规则一所倡导的理念,当然,Nail Fuller 也提到,浮盈加仓的时候是在风险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头寸,而不是增加头寸的同时进一步放大了风险,所以加仓的这一部分可以完全当做一次新开仓来看待。
对于第三个原则,巨量即是套现良机,这个我也是比较认可的,但是他说的也不完全对,我不只是看巨量,我还得看价格的变化,所以我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放量不涨先离场。就是说,在一波上涨趋势中,到高位的时候突然放了巨量,但是价格没有像之前那样上涨,那我就要先撤了,这个其实和威科夫的一些思想类似,高位是盘面供给大幅增加甚至出货的一个迹象,所以成交放量;但是如果盘面还是大涨,那我就继续拿着看看,有时候巨量上涨之后还有更巨量甚至天量的上涨。所以,如果巨量的情况下趋势依旧,我继续拿,如果不涨了,那我就撤。
除了上述的三个原则之外,其实书中还有很多其他我认可的思想,比如对了多少次、错了多少次不重要,重要的是,对的时候赚了多少、错的时候亏了多少。索罗斯也说过类似的话,这些观点的根本原则就是胜率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良好的盈亏比。过去我是轻仓交易的,资金使用率基本上都控制在 50%以下,当我回过头来看我的交易报告,胜率也只有 30%多,盈亏比大概在 2.8,不到 3 的样子,账户也是可以翻倍的;后来,当我改为重仓搞起爆点后,盈亏比就更高了,抓到一个品种的起爆点,账户一个月赚 500%很正常,当然,最大的问题是有时候回撤也大。
至于胜率,我发现,当我抓起爆点错误时,我的胜率是偏低的(也是 30%多),但是亏损不大;相反,当我抓对一个品种的起爆点时,一段时间之内,只做这个品种,期间无非是加仓、减仓的操作,但始终保留底仓,这种情况胜率很高,基本上都是 70%多。所以重仓搞起爆点搞对了,在一段时间只搞这个品种,期间可以加仓、减仓,胜率很高,盈亏比也很大,往往赚几倍的行情都是这种品种给的。
所以,我一直觉得好的盈亏比是比胜率更加重要的事情,胜率这个东西偏主观,事前不可控,容易受意外变量的影响,甚至突然变量比我们通过逻辑分析做预测的变量更有决定意义,但是盈亏比是可控的,因为每笔交易最大亏多少是我们可以确定的,在盈利的情况下,我可以让利润奔跑,从而来不断放大盈亏比。
最后还有一点我比较认同的就是,作者所说的,正确的知识还得加上行为习惯改变的能力,才是成功的交易中最为重要的。其实,无论做什么事情,想要做成功都必须要做到两点:第一,实事求是;第二,知行合一。很多时候,他们都是在求知的过程,试图找到交易的真相,从而达到实事求是的境界,但其实除了这个之外,知行合一是很重要的。
我觉得,读书的本质是与作者进行精神上的交流,批判性地去阅读才是对作者最大的尊重,逢迎式甚至迷信式地阅读只能让你迷失自我,读了还不如不读,就像孟子所说的:尽信书则不如无书!
来源:交易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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