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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0 05:4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签订聘任律师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审慎签订,护航权益——聘任律师合同注意事项"
在现代社会,当个人或企业在面临法律纠纷、进行商业交易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往往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聘任律师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严谨、清晰的合同不仅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因此,在签订聘任律师合同前,委托人应审慎审查,注意以下关键事项:
"一、 明确双方基本信息与委托事项"
合同的首要部分应清晰载明委托人(甲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的准确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确保了合同的主体明确,便于后续沟通与执行。更为关键的是,合同必须具体、清晰地界定委托事项。委托人应详细说明需要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例如是“代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提供公司设立的法律咨询”、“起草一份租赁合同”还是“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处理一切法律事务”,这可能导致后期在服务范围上产生争议。明确委托事项有助于律师准确评估工作量、制定服务方案,也有助于委托人了解服务边界。
"二、 详细约定律师服务内容与工作范围"
在明确了委托事项后,合同应进一步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诉讼,打赢不代表“稳赚”——你可能花了几千元诉讼费,几万元律师费,却拿不到一分钱赔偿。
但只要你在合同里多写一句话,就能把你的维权成本强行“转嫁”给违约方,让对方为你的律师费买单。
这一条款,法律上叫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条款”。懂的人早就在合同里悄悄写好,不懂的人只能自己吞下冤屈。
在现实中,即便你打赢了合同官司,法院也不会自动支持你支付给律师的费用。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才会支持律师费,比如知识产权案件、部分劳动争议、融资租赁纠纷等。
所以,在合同里提前设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是极其重要的维权筹码。
✅ 推荐写法: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措施维权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支出。”
这句话一出,有两个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明确表示:
“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的,应认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案例中,法院已经开始支持合同内约定合理律师费的赔偿:
但注意:不能漫天要价,律师费应与案件标的和工作量合理匹配,并附上付款凭证、合同等证明材料。
合同类型 | 推荐写法举例 |
销售合同 | “如一方违约致纠纷,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
服务合同 |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出的维权律师费。” |
借款合同 | “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应承担出借人维权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
股权转让协议 | “发生争议致诉讼/仲裁,违约方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用。” |
✅ 原则是:明确违约—维权—赔偿的因果链条。
打官司“赢得漂亮”,不是靠多请几个证人,而是靠你当初合同里写的那1行字。
这句话,不仅让你“赢得起”,更能“赔得回”。
别让律师费变成你维权的沉没成本,聪明人,从签合同那一刻起就已经赢了一半。
如果你正准备签合同、或担心违约后维权成本太高,欢迎关注后私信刘律师,我可以帮你定制风险对冲条款,提前写好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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