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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合同首页封面》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08:44

3招搞定《合同首页封面》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首页封面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合同首页封面:细节决定成败,规范体现专业"
合同,作为记录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其每一个部分都承载着重要的信息。而合同的首页封面,往往是阅卷者首先接触到的部分,它不仅是合同内容的“门面”,更是合同严肃性、规范性的第一印象。一份制作精良、信息完整的封面,能够为合同的后续阅读和理解奠定坚实的基础。撰写或审核合同首页封面时,以下事项不容忽视:
"一、 标题明确,核心信息突出"
"合同名称规范:" 首页最核心的位置应清晰、明确地标注合同的正式名称,例如“采购合同”、“服务协议”、“租赁合同”等。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或模糊不清的称谓。 "体现合同性质:" 标题应能概括合同的主要性质和目的,让读者一眼就能了解合同的大致内容。
"二、 甲乙双方信息清晰完整"
"主体资格明确:" 这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必须准确、完整地列明双方(或多方)的法定全称。对于公司,应包括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个人,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避免使用简称、昵称或易混淆的名称。 "地址准确无误:" 务必提供双方注册

家族信托合同封面的右上角要写些啥?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8月29日的博文,我探讨了信托合同,特别是家族信托合同中乱入多余条款的做法。

有网友提醒我:“这个是法规要求必须写的条款”。

还有网友善意地摘录了监管部门的规章条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第一句】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句】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三句】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以此证明这是监管的轻质要求。

这样看来,竟是我草率了!对监管规章要求的通行做法评头论足。

我应该反省。

且住!

网友引用的规章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但问题是,家族信托是不该规章所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很多家族信托是单一委托人,这自然不可能是集合信托。自然不需要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即使是共同委托人(如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家族信托,构成集合信托,甚至构成集合资金信托都没有问题,

但是,作为家族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是否要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似乎没有人考虑这个问题。

之前我曾经探讨过,家族信托本质上属于民事信托,信托公司受托的家族信托不过是营业型的民事信托而已,并非仅调整商事金融信托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它所调整的仅仅是商事金融信托(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信托),该办法要求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是单位信托,对其委托人有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等,这些都不适用于家族信托。

例如,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称之为“投资者”,很明显是不合适的——试想,若某些委托人只有保管和分配的要求而没有资产管理需求呢。虽然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完全符合商事信托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连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也明确排除适用于家族信托。

当然,在信托从业者看来,家族信托合同封面的右上角似乎总要写点什么的。

写点什么呢?在很多人看来,由于监管机关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安全起见,照搬一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如同我之前指出的,这个条款的前两句宣示委托人、受益人风险自负,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即使不区分委托人和投资者,第(3)句也显得有些多余。第(3)句的后半段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不过,在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出台新的监管规范之前,估计很难改变目前的做法。但在合同正文里面加码塞入这种条款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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