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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09:29

如何写《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关于“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论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在法学或相关专业的学习中,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是两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撰写关于这两类合同的作文,无论是作为课程作业、考试内容还是学术探讨,都需要注意一系列事项,以确保作文的严谨性、逻辑性和深度。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
"一、 概念的清晰界定与区分"
1. "精准定义:" 必须首先清晰、准确地界定赠与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明确各自的核心特征,如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单务的(仅赠与人负担给付义务)、转移财产所有权;无偿委托合同是双务的(双方均负担义务)、有偿性体现在事务处理结果或特定费用补偿,且不转移财产所有权,仅转移处理事务的权利。 2. "核心区别:" 重点突出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这是文章的基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 "目的不同:" 赠与旨在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委托旨在通过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 "性质不同:" 赠与主要是财产关系,委托主要是服务/处理事务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赠与是单务,委托是双务。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二 、合同的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合同的分类

(一)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

1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2 、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

注意: 混合合同 如旅馆住宿合同 :租赁+雇佣


(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

1 、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等。

2 、不要式合同 :大多数合同 。

区分的意义:

(1)决定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是否有利于举证。


(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 、诺成合同 :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如 :买卖 、租赁 、赠与 。

2、实践合同: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保管、自然人借款、定金

分类的意义:

(1)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权利义务是否开始就不同。

(2)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对于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有重大影响。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1 、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的义务。 买卖 、租赁 、承揽 、有偿保管 有

偿委托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

2 、单务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虽然都负担义务,但不是对待给付义务。例如赠与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 、无偿委托合同 、借用合同 。

*准双务合同 : 互负非对待给付义务

例 借用合同

(1) 出借人的义务是交付借用的物品 ,目的是使用 。

(2) 借用人的义务是使用完物品后 ,履行返还义务,目的是返还。

双方的义务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

区分的意义

(1) 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同

(2) 风险负担适用不同

(3) 因 一 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1 、有偿合同: 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买卖,雇佣,承揽等。

2 、无偿合同: 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赠与 、无偿使用 、无偿保管 、无偿借款。 区分的意义

(1)影响合同性质

(2)注意义务的轻重

(3)主体要求不同

1.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 。

3.而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如接受赠与等 ,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也可以订立;但在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 , 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六)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1 、主合同 :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 、从合同 :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

区分的意义:

明确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 : 主合同变更或消灭 , 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七) 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编法释》 第六条【预约合同的认定】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的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难以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主张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合同编法释》 第七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合同编法释》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八)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

1 、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 。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

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九) 根据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确定

1 、实定合同: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

2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如 :保险合同 、彩票购买合同 。

区分意义:射幸合同在合同的等价性上存在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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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积累: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赠与房产没过户 赠与人去世了 其它人能继承吗?

东北网4月1日讯(记者 佘雨桐)哈尔滨市民冯阿姨有套房子,把房子赠与给了小儿子小贾,但没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冯阿姨就因突发疾病过世了。冯阿姨去世后,小贾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更名手续,但不动产登记部门表示,赠与房产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一同来办理更名手续,小贾傻了眼。近日,哈尔滨市公证处为小贾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并为小贾提供了免费调查及代办产权证的“绿色继承”一站式服务。

冯阿姨的老伴于早年去世,有四个子女,俗话说“老儿子,大孙子,老太太的命根子”,冯阿姨在老伴去世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她说小儿子小贾对她最好,打算把房子给小贾。2018年,冯阿姨办理了赠与书公证,房子赠与给小贾个人所有,但没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冯阿姨就因突发疾病过世了。

冯阿姨的其他三个子女认为,房子还在老人名下,属于遗产,应该由四个子女平均继承。小贾却认为,有赠与公证证明房子归他,所以房子不属于遗产。小贾拿着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更名手续,但不动产登记部门表示,赠与房产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一同来办理更名手续,小贾傻了眼。

近日,小贾和三个哥哥姐姐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咨询。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解答说,这处房产虽然在老人名下,但老人生前已通过赠与公证的形式将房产进行了处分,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小贾,因此这处房产不属于遗产,其他子女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

那么老人已过世无法配合办理更名手续,小贾该如何更名呢?哈尔滨公证处副主任寇玉芳说,如果小贾与三个哥哥姐姐之间,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则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赠与公证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依据,小贾最终可依据法院判决办理房产更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纠纷,可以在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由小贾放弃冯阿姨的赠与,然后全体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公证,小贾作为继承人继承房产。

经小贾和三位兄姐协商,三位兄姐最终一致同意将这套房子给小贾。按照公证机构所提供的公证方案,小贾首先表示不接受房产赠与,办理了一个声明公证。房产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环节,然后三位兄姐放弃该房产继承权,该房产由小贾一人继承。这样既免于诉讼程序,也不伤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公证处为小贾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并为小贾提供了免费调查及代办产权证的“绿色继承”一站式服务。

副主任寇玉芳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赠与房产应尽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以免时间过长情况有变。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尽快办理更名手续,或者赠与人年老或病重,应在办理赠与公证的同时,由赠与人办理一份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理赠与人办理房产的赠与更名手续,则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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