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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0 10:12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续签意见自我鉴定:精准定位,展现价值"
无论是劳动合同、项目协议还是其他需要续签的文件,自我鉴定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过往工作的总结,更是未来发展的展望,直接关系到续签的审批结果。因此,撰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其专业性、说服力与价值最大化。
"一、 紧扣续签主题,明确核心目的"
撰写自我鉴定前,首先要明确“续签”的核心诉求。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胜任现有岗位?还是为了展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额外贡献与潜力?或是为了表达对组织的忠诚与长期发展的意愿?自我鉴定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核心目的展开,避免内容发散,确保每一句话都服务于“续签”这一最终目标。开篇即点明续签意愿,并简要概括为何认为自己适合续签。
"二、 数据支撑,量化过往业绩"
空泛的描述难以令人信服。自我鉴定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较好”、“一般”、“积极”等模糊词汇,而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用"数据、实例和成果"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例如,可以具体说明“在本合同期内,我独立负责的XX项目,成功将客户满意度提升了15%”,或者“我参与制定的XX流程优化方案,为公司每年节省成本约XX万元
王小翠于2014年9月4日入职中某公司。
2016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切结书》:“本人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人依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工作至2016年3月11日,薪资结算至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84.84元,于2016年4月1日前打入本人工商银行卡中。双方不再涉及任何劳动争议,特此切结。立书人王小翠。2016年3月21日”。
该《切结书》签订后,王小翠实际工作至2016年3月11日并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支付工资至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3月29日支付经济补偿金6684.84元,并向王小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
2016年4月24日,王小翠在医院验血后发现自己怀孕。
王小翠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公司与杨小翠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日恢复,原劳动合同续延至王小翠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终止。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小翠不清楚其怀孕,系其对自身状态的误解,不能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切结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小翠怀孕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是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合同及协议中,尤指行为人对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存在错误认识。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11日协商,3月21日签订《切结书》,并于3月31日前履行完毕。该《切结书》签订、履行过程及内容均可看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切结书》的协商、签订、履行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对该法律行为的结果均明确知晓并努力实现。
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知悉王小翠怀孕的情况。故,《切结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王小翠不清楚其怀孕,系其对自身状态的误解,并不对其签订《切结书》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王小翠据此主张撤销《切结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
王小翠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签署《切结书》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应公司要求,在签署时并不清楚自己已经怀孕,依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一审法院未判令双方劳动合同恢复,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王小翠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小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签署了《切结书》,双方确认不再涉及任何劳动争议,王小翠领取了相应经济补偿金。
该《切结书》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小翠亦认可公司不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小翠在签署《切结书》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王小翠在签署《切结书》时应当知道《切结书》的法律后果,其在签署后的次月得知自己怀孕,系对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或医学检测条件限制所致,并非对自己怀孕条件认识错误,其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王小翠要求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至哺乳期终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津02民终12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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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振浩、正瑜
编辑:文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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