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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10:12

如何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续签意见自我鉴定:精准定位,展现价值"
无论是劳动合同、项目协议还是其他需要续签的文件,自我鉴定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是过往工作的总结,更是未来发展的展望,直接关系到续签的审批结果。因此,撰写续签意见自我鉴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其专业性、说服力与价值最大化。
"一、 紧扣续签主题,明确核心目的"
撰写自我鉴定前,首先要明确“续签”的核心诉求。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胜任现有岗位?还是为了展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额外贡献与潜力?或是为了表达对组织的忠诚与长期发展的意愿?自我鉴定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核心目的展开,避免内容发散,确保每一句话都服务于“续签”这一最终目标。开篇即点明续签意愿,并简要概括为何认为自己适合续签。
"二、 数据支撑,量化过往业绩"
空泛的描述难以令人信服。自我鉴定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较好”、“一般”、“积极”等模糊词汇,而要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用"数据、实例和成果"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例如,可以具体说明“在本合同期内,我独立负责的XX项目,成功将客户满意度提升了15%”,或者“我参与制定的XX流程优化方案,为公司每年节省成本约XX万元

签离职协议时不知已孕,能反悔吗?仲裁和法院观点截然相反!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王小翠于2014年9月4日入职中某公司。

2016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切结书》:“本人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人依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工作至2016年3月11日,薪资结算至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4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684.84元,于2016年4月1日前打入本人工商银行卡中。双方不再涉及任何劳动争议,特此切结。立书人王小翠。2016年3月21日”。

该《切结书》签订后,王小翠实际工作至2016年3月11日并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支付工资至2016年3月31日,于2016年3月29日支付经济补偿金6684.84元,并向王小翠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

2016年4月24日,王小翠在医院验血后发现自己怀孕。

王小翠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公司与杨小翠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日恢复,原劳动合同续延至王小翠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终止。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小翠不清楚其怀孕,系其对自身状态的误解,不能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切结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小翠怀孕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是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合同及协议中,尤指行为人对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存在错误认识。

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11日协商,3月21日签订《切结书》,并于3月31日前履行完毕。该《切结书》签订、履行过程及内容均可看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切结书》的协商、签订、履行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对该法律行为的结果均明确知晓并努力实现。

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知悉王小翠怀孕的情况。故,《切结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王小翠不清楚其怀孕,系其对自身状态的误解,并不对其签订《切结书》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王小翠据此主张撤销《切结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终止。

王小翠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签署《切结书》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应公司要求,在签署时并不清楚自己已经怀孕,依据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一审法院未判令双方劳动合同恢复,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王小翠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小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经协商双方于2016年3月21日签署了《切结书》,双方确认不再涉及任何劳动争议,王小翠领取了相应经济补偿金。

该《切结书》的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小翠亦认可公司不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王小翠在签署《切结书》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王小翠在签署《切结书》时应当知道《切结书》的法律后果,其在签署后的次月得知自己怀孕,系对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或医学检测条件限制所致,并非对自己怀孕条件认识错误,其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王小翠要求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至哺乳期终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津02民终120号(当事人系化名)

上海法院也有一个类似案例: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


2020年2月20日,公司与王翊君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

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王翊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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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振浩、正瑜

编辑:文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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