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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本合同签订后》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13:43

如何写《本合同签订后》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本合同签订后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本合同签订后,作文应注意事项全解析"
当一份合同签订之后,它不仅仅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认,更可能是一个项目启动、一项服务开始或一项交易的达成的标志。对于需要围绕这份合同进行写作(例如:合同分析报告、履约计划、法律意见书、项目说明、评论性文章等)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而言,合同本身是绝对的核心依据。基于此,签订合同后进行作文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深刻理解合同核心内容,把握根本"
"逐条研读,不留死角:" 合同签订并非一劳永逸,写作前必须重新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包括主合同及所有附件、补充协议等。确保对合同的每一条款,特别是核心条款(如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有清晰、准确的理解。 "明确合同目的与背景:" 回顾签订合同的目的、背景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这有助于在作文中准确把握论述的基调和方向,避免偏离主题。 "识别关键信息与风险点:" 重点关注合同中的关键日期、关键节点、特殊约定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或模糊地带。作文时,应围绕这些关键信息展开,并适当提示或分析相关

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事你知道吗?

签订劳动合同,是每位职场人步入工作岗位的第一步,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合同里不仅明确了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更关系到试用期、加班、辞职等诸多细节。许多人因不了解相关条款,权益受损却无从维权。了解签约流程、注意合同陷阱、核查关键条款,是每个求职者必须掌握的“护身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规范的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有效防范用工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超过90%(数据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正常经济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条文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特定经济活动中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法条原文与基本内涵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一法条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意味着只有这类特定身份的人员,在满足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可能触犯此罪名。其次,行为发生的场景特定,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再者,主观上需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而客观上则表现为因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被诈骗,最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 “重大损失” 以及 “特别重大损失”,成为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二、犯罪构成要件剖析

(一)主体要件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些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中对签订、履行合同负有领导、组织、决策等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在签订一份重大采购合同时,没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信誉进行认真审查,就盲目签订了合同,最终导致公司被骗。他可能没有预见到自己不审查的行为会带来严重后果,或者虽然意识到有风险,但轻信对方不会欺骗自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三)客观要件

  1.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在实践中,“严重不负责任” 的行为形式多样。有的主管人员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例如,在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时,对对方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等关键信息不进行核实,仅凭对方的口头承诺就签订合同。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导致签订合同后,对方根本无法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给国有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还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随意让价出售或赊销,甚至可能存在以权谋私的情况,最终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完全违背单位的正常管理流程。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不仔细甄别合作对象,轻易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1. 被诈骗的结果及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被诈骗。这里的 “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表明对方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尚未经法院判决,也可以认定本罪中的 “被诈骗” 情形。并且,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被诈骗以及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主管人员不审查对方资质的行为,直接导致对方有机会实施诈骗,进而使国有单位遭受损失,这种因果关系是认定本罪的重要依据。
  1.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例如,某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中失职,导致企业被骗取货款达 60 万元,就符合这一立案追诉标准。
    •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比如,因主管人员在签订重大合作合同中的严重失职,致使国有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停业超过六个月,就满足该条件。
    •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具体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也应予立案追诉。这体现了对于特定领域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特别关注,因为外汇领域的损失往往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重大。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处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例如,某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有诈骗迹象,立即启动应急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款项,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1.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政府部门的官员在代表国家机关签订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时失职被骗,可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国有公司的经理在本公司业务合同签订中失职被骗,则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 与诈骗罪等共同犯罪的区分:如前文所述,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如果是故意与诈骗方勾结,积极参与诈骗活动,就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只是因过失而未履行好职责导致被诈骗,则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四、意义与启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活动的稳健运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促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谨慎对待合同事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单位参与大量的经济合同签订与履行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国家资产的流转与增值。如果主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随意签订合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该罪名的存在,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提醒相关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保各类经济交往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这也警示国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同审查、风险防控等制度,对主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总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在维护国有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对于促进国有单位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具有深远意义。无论是国有单位的主管人员,还是相关监管部门,都应当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这一法条,共同为国家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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