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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0 14:59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微博营销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微博营销合同:关键注意事项详解"
随着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微博已成为企业进行品牌推广和营销的重要阵地。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日益增多的合作机会与潜在的法律风险。一份严谨、全面的微博营销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合作预期、规避法律纠纷的关键。在撰写或审阅此类合同时,以下事项尤为值得关注:
"一、 明确合作主体与基本信息"
合同开篇应清晰载明双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确保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明确性。同时,应明确合作的具体项目名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业务往来。
"二、 清晰界定服务内容与范围"
这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详细、具体地描述营销活动的目标(如提升品牌知名度、增加粉丝数量、促进产品销售、引导网站流量等)、具体执行方案(如内容策划、发布频率、发布时间、互动形式、活动规则等)、涉及的平台范围(是仅限新浪微博,还是包含其他社交媒体)、以及服务期限。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进行推广”、“提升影响力”等,应尽可能量化,例如“在X个月内,通过发布Y篇原创图文和Z条视频,使核心关键词排名提升X位”。
"三、 合理约定费用与支付方式"
费用条款应明确包含
6月18日,华扬联众(603825)发布公告,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材料及传票,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纠纷而被起诉。公司在此次诉讼中为被告,涉案金额为4323万元。
具体来看,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一投放广告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原告按约定执行完毕,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2023年12月,北京火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变更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对受让股权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债务应知晓。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款项43,227,268元;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80,090.62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华扬联众表示,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新浪集团旗下运营微博的核心企业,成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为曹菲,注册资本约5.6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互联网社交媒体及相关技术研发。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总部设在北京,于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主要城市设立有多个分公司或子公司,亦先后在首尔、洛杉矶、纽约、伦敦、巴黎、东京、慕尼黑、米兰设立办公室。旗下整合了新营销服务、新IP、新技术、新零售四大优势业务板块。
业绩方面,华扬联众净利润已连亏三年。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0.31亿元,同比下降63.07%;归母净利润亏损5.47亿元,上年同期亏损6.84亿元;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75亿元,同比下降72.18%;归母净利润亏损5564.94万元,上年同期亏损4771.66万元。
此外,今年来华扬联众及实控人还面临多重困境。1月14日,华扬联众披露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公司实控人被立案。
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华扬联众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及前任副总经理杨宁因操纵股价被上交所公开谴责,证监会则决定对二人处以巨额罚款并处以10年市场禁入,禁止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职务。
二级市场上,截至最新收盘,华扬联众下跌2.42%报13.28元/股,最新市值33.64亿元。
来源:读创财经
7月24日,
#服务员当面倒入罐装可乐一杯卖50元#
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
引发关注。
事情起于7月20日,
一名网友发布视频称,
其在上海和平饭店点了一杯可乐,
服务员当面倒入一瓶罐装可乐,
售价50元。
同款雪碧售价相同,
750毫升依云矿泉水售价90元。
视频截图
7月23日,
上海市黄浦区市监局回应称,
该定价属市场调节价,
商家可自主定价,
只要明码标价
且消费者自愿买单即合法。
和平饭店工作人员也表示,
店内所有消费需加收服务费
(但未公开具体比例),
同时允许自带酒水,
不过要收取300元开瓶费。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多数网友表示赞同,
认为和平饭店地段环境、历史地位
摆在那里,
价格贵有其贵的道理,
只要明码标价就行。
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
价格明显不合理,
有人调侃称倒入杯中这个动作47元;
有人质疑明码标价即合法;
还有人质疑开瓶费涉嫌违法。
那么,
饭店将3元罐装可乐倒入杯中
以50元售卖,
此定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自带酒水收取300元开瓶费,
是否合理合法?
饭店收取服务费却不公开比例,
合法吗?
消费者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饭店将3元罐装可乐倒入杯中以50元售卖,此定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即合法吗?对于高溢价,法律有哪些规定?
马丽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上海和平饭店将罐装可乐倒入杯中售卖,其定价50元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若商家进行了明确的明码标价,从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清晰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让消费者在知晓价格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不过,虽然法律赋予自主定价权,但也并非毫无约束。《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指出,商品或服务价格应符合一定要求,如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合理幅度(通过改善经营管理等合法途径实现的高利润除外)。但在实际监管中,由于市场复杂且波动大,“合理幅度”的界定较难。若该饭店能说明高溢价源于成本因素(如场地租金、人力服务等),且过往类似情况无明显异常,通常会被视为合法定价。
简言之,若饭店已明码标价且未欺诈,其定价行为本身不违法,但高溢价可能引发道德争议。监管部门通常仅干预未明码标价或欺诈行为,而非直接限制价格。
2、自带酒水收取300元开瓶费,是否合理合法?饭店收取服务费却不公开比例,这种做法合法吗?
马丽红: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在法律层面尚无全国统一明确禁止性规定。从民事合同角度看,若饭店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自带酒水需收取300元开瓶费,消费者仍选择自带酒水并在该饭店消费,可视为双方达成了一种合意,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但如果开瓶费过高,明显超出合理成本范围,涉嫌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例如,若市场上同类饭店开瓶费普遍在50元-100元,该饭店300元的开瓶费就可能因过高而不合理。
对于收取服务费却不公开比例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饭店收取服务费应提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比例等关键信息,若未公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服务费,有权要求饭店返还或进行合理说明。
3、消费者若认为在饭店消费过程中遭遇价格欺诈,权益受损,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马丽红:当消费者认为在饭店消费遭遇价格欺诈,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权。首先,消费者可直接与饭店进行沟通协商,要求饭店对价格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若存在价格欺诈,可要求退款、赔偿等。若协商不成,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会依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消费者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饭店价格行为进行调查,若查证饭店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另外,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要求饭店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务必保留好消费凭证(如发票、消费清单)、价格标示证据(如菜单、店内价格牌照片)等关键材料,以便有力支持自身诉求。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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