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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猎头合同纠纷》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15:29

3招搞定《猎头合同纠纷》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猎头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事项的作文:
"于细微处见真章:猎头合同纠纷中不可忽视的注意事项"
猎头服务作为现代人才市场中连接企业与人才的重要桥梁,其运作高度依赖于清晰、严谨的合同约定。然而,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猎头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不仅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更可能对业务关系乃至声誉造成损害。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均需关注诸多细节。
"一、 合同订立阶段的审慎与明确"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石,订立阶段的疏忽往往是纠纷的根源。
1. "主体资格的确认":务必核实猎头公司及其代表的猎头顾问均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代理权限。对于猎头顾问的授权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避免越权行为。 2. "服务范围的清晰界定":这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应详细列明服务内容,如是否包括人才寻访、背景调查、薪酬谈判、录用推荐等。明确服务对象(特定职位、特定行业或人才库)、服务地域等,避免模糊地带。尤其对于“人才寻访”的定义要清晰,避免产生“挖角”等法律风险。 3. "服务期限与里程碑":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关键节点的交付成果(如候选人推荐时间、面试

猎头公司推荐人才不符合要求,服务费怎么算?江苏南通市两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支付50%比例服务费调解协议

原标题:猎头公司推荐人才不符合要求,服务费怎么算?江苏南通市两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支付50%比例服务费调解协议

本报讯 猎头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定制服务,大大提高人才招聘的效率和效果,但若猎头公司推荐的人不符合要求,服务费该怎么算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最终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了按约定50%的比例支付服务费的调解协议。

2022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猎头服务合同,委托乙公司为其寻访和推荐一名销售经理,要求人脉广、能力强、有地产项目经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照甲公司要求全面收集目标人选信息,面试甄选候选人,科学客观评价推荐候选人。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税前年薪的20%”。服务费分两次支付:推荐人员与甲公司签署聘用合同并上岗后15天内支付服务费的50%,推荐人员上岗工作满三个月保证期后支付剩余的50%。

2022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推荐了销售人才小李,小李个人简历显示其符合甲公司的岗位职责要求。当月17日,甲公司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小李担任销售经理,税前年薪50万元。但甲公司很快发现,小李入职后既不走访客户,也不参加销售会议,甚至很少与人沟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反馈小李实际能力与简历明显不符,无法满足公司要求。后经双方沟通,乙公司另为甲公司推荐了2名销售人才,但仍无法满足甲公司的职位要求。甲公司遂将小李辞退,并拒绝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乙公司为索要服务费用,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乙公司认为,小李已经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推荐小李的服务费。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没有做好工作,只是简单地筛选简历然后将相关人员材料推送给用人单位,导致推荐人选与其简历上的描述完全不符,乙公司不应当收取服务费。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元。

(邓建华 张怡茜)

■法官提醒

企业根据其人才招聘需求,委托猎头公司提供专业人才推荐服务,猎头公司完成了推荐服务后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报酬,以上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用人企业和猎头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猎头公司要为企业推荐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如猎头公司推荐的人不符合岗位招聘要求,将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故双方一般基于高度信任而订立合同,企业对猎头公司履约要求较一般合同具有更高的期待。猎头公司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做好候选人的搜索、面试、评估工作,以尽可能确保推荐的人才的能力符合企业的需求,否则,应当认定未完成委托事务,无权要求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本案中,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等因素,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均接受按约定50%的比例支付服务费。(读者 法官提醒)

猎头公司遭遇“跳单”,索讨服务费获法院支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委托猎头公司寻访合适的员工,之后却偷偷签约,将猎头公司甩开而不交服务费;入职“担保期”内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刚入职员工离职,于是可以不给“猎头”付尾款?未缴纳猎头服务费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证明员工的入职时间和年薪……这一系列用人单位与猎头公司之间的诉讼,暴露了部分企业在人事聘用方面的不可取的失信行为。通州法院根据部分案例,对相关行为进行提示。

案例一

甲教育公司委托乙猎头公司寻访人才,《服务合同》约定:“甲在获取候选人简历后一年内聘用乙曾推荐的人选的,应视为乙方已完成猎头服务的全部工作,甲应当全额支付乙猎头服务费”。乙公司寻访到候选人丙,并协助他完成甲公司的三轮面试,但此后甲公司拒绝透露是否录用了丙。13个月之后,乙公司经多方“打听”,发现丙已在甲公司任职,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

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发现,丙的快递收件地址显示为甲公司注册地,乙公司员工至该注册地现场询问时,对方前台也告知丙在该公司办公。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甲公司经乙公司推荐后录用了丙的事实,并判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猎头服务费及违约金。

案例二

甲科技公司委托乙猎头公司寻访人才,《服务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候选人入职10日内支付乙公司60%首期服务费,剩余40%服务费在担保期满后付清;乙公司的担保期为入职之日起6个月,若候选人在担保期内离职,乙公司应免费继续推荐该职位候选人,推荐成功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推荐不成功或甲公司不需要继续推荐的,已经收取的服务费应予退还。乙公司推荐的候选人丙于当年9月3日入职,次年2月8日离职。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尾款,甲公司则认为,丙在担保期内离职,不符合支付尾款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丙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现被告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担保期系对于乙公司担保候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离职的约束,该担保期应当排除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候选人离职的情形,现候选人因甲公司原因在担保期内离职,甲公司仍应支付猎头服务费尾款。

案例三

甲科技公司委托乙猎头公司寻访人才,同样因费用纠纷,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甲公司提出,不清楚乙公司推荐人员的入职时间和年薪,乙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同意支付猎头服务费。

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被推荐人员为第三人,并调取了甲公司的社保记录,显示甲公司为被推荐人员交纳了社保费用,第三人也认可了他在甲公司工作以及年薪情况,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履行了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判令甲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人才资源是猎头公司的核心优势,在猎头服务过程中,猎头公司除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寻访、筛选人才外,还提供人才评价、调查、协助沟通等服务,进而为用人单位创造缔约机会而取得报酬。用人单位获得猎头公司提供的媒介服务后,绕开猎头公司私下录用候选人的不诚信现象,即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利用猎头公司提供的信息及媒介服务私下录用候选人的,应当向猎头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至于“猎头担保期”则属于服务行业的惯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猎头担保期的设立目的出发,是以推荐人员离职时限来约束猎头公司取得服务费的权利,以保证用人单位的人才质量及任职稳定性。但如果推荐人员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在担保期内离职,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猎头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违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推荐人员因用人单位原因在担保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猎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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