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搞定《银行十大禁令演讲稿》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19:45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银行十大禁令的演讲稿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1. 明确目的与受众 (Clarify Purpose and Audience):"
"目的 (Purpose):" 你希望通过这篇演讲稿达到什么目的?是仅仅告知员工禁令内容,还是强调其重要性,或是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明确目的有助于确定内容的侧重点和语气。
"受众 (Audience):" 你的听众是谁?是全体银行员工、特定部门员工还是新入职员工?不同的受众需要不同的语言风格、案例选择和信息深度。例如,对老员工可能侧重于风险警示,对新员工则侧重于基本规范和职业要求。
"2. 准确理解“十大禁令” (Accurately Understand the "Top Ten Prohibitions"):"
"内容精准 (Content Accuracy):" 必须准确无误地掌握银行“十大禁令”的具体内容。这通常涉及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客户服务、操作规范等方面。确保引用的禁令条款准确、完整。
"背景了解 (Contextual Understanding):" 理解每一条禁令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是为了防范什么风险?解决什么问题?这有助于你更有深度地阐述每一条禁令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是罗列条文。
"3. 结构清晰,逻辑严谨 (Clear Structure, Rigorous Logic):"
"总分总结构 (Standard Structure):
6 张 “致命罚单” 锁定 8 大案由!银行高管必看的严重违规警示
导读
在金融监管持续加码、规则体系不断细化的当下,银行合规经营已成为维系行业稳健发展的关键防线。上一期小信围绕 2025 年 4 月银行罚单,从数量分布、区域差异、罚金规模、机构类型等多个维度抽丝剥茧,并解读最新监管处罚新规。
本期我们将延续监管视角,进一步聚焦罚单背后的深层逻辑。当月,共有130 家银行因信贷、理财、反洗钱等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收到监管罚单,罚款、警告、禁止从业等多样化处罚手段的运用,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有力惩戒,更暴露出银行业在业务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问题。本期小信将通过深入剖析这些罚单与处罚手段,助力商业银行精准查漏补缺、强化合规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同业罚单分析
2025年4月,监管机构共处罚了130家银行,按照罚单数量由高到低排名,包揽前几名的为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共有16张罚单,其中信贷业务有13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8个、项目资本金审核不严有4个、贷款资金被挪用有1个;
理财投资业务有4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理财投资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2个、理财投资业务投资资金流向违规有1个、理财投资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有1个;
反洗钱管理有4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有4个。
邮政储蓄银行共有16张罚单,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有9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欺骗投保人有5个、违规对外承诺有4个;
信贷业务有8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贷款管理不到位有3个、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有3个、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1个;
员工行为管理有4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侵占客户资金有3个、员工行为管理不当有1个。
建设银行共有12张罚单,其中信贷业务有14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贷款“三查”不尽职有6个、信贷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有4个、贷款资金被挪用有2个;
员工行为管理有4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违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有2个、员工行为管理不当有2个;
内部控制有1个案由,具体的处罚案由及处罚数量是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有1个。
二、处罚手段分析
(一)总体处罚情况
个人处罚数量略多于机构,同时处罚手段各有侧重。
本月(2025年04月),对银行的处罚决定中,机构与个人罚单数量分别为177笔和206笔;罚金方面,机构与个人罚金分别为9033.51万元和417.42万元。
图表:处罚手段总体情况其中机构处罚决定中,各类处罚手段占比如下。
图表:机构处罚手段分布图表:机构处罚手段明细个人处罚方面,各类处罚手段占比如下。
图表:个人处罚手段分布图表:个人处罚手段明细(二)高管处罚情况
高管方面,有116张罚单开给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开具的罚单。
职位分布方面,116张罚单均未注明职位。
高管处罚手段方面,各类处罚手段占比如下。
图表:高管处罚手段分布图表:高管处罚手段明细根据我们梳理的116张罚单背后的处罚理由,共计45个处罚案由,集中11个方面,其中反洗钱管理的占比最大,占总体47.45%。
图表:高管处罚案由分布图表:高管处罚案由明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对6张严重处罚罚单(处罚手段为取消任职资格及禁止从事银行业)案由的梳理发现,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8个案由类型。具体是,内控管理不到位、案防管理不到位、授信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三查”不尽职、行内控管理不到位、浮利分费,这些较容易对高管开具严重处罚。
三、深度解读预告
重大处罚案由是监管重拳出击的核心指向,更是银行机构规避风险的关键警示。下期,小信将聚焦 16 个重大处罚案由,从违规细节到深层影响层层拆解,深挖监管逻辑与业务痛点。无论是管理层还是一线从业者,这些剖析都将为您拨开迷雾,精准把握合规要点。敬请持续关注银联信《监管处罚动态分析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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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附违规依据出处)
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文中依据出处供参考)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七条第二款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八条第一款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八条第二款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条第三款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发出的函可以视作公函。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2024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024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五条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半;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半,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第二条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五条
28.各单位召开会议,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会议形式。线下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二条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线下费用(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第四条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六条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七条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三十四条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201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第一条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201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201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014年《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第四条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七条第三款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十四条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十六条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十八条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条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一条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二条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八条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四条第二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五条第二项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六条第二款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九条第一项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九条第二项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九条第三项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九条第四项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条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二条第四项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2017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2017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2017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2017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2017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一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2017年《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2017年《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二条第一款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2017年《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二条第四款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三条第一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三条第三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闲置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三条第六项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三条第六项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三条第六项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2017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来源:葫芦岛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