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轻松搞定《法院讲话2014》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0 21:44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在2014年撰写关于法院讲话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在2014年撰写关于法院讲话的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2014年撰写关于法院讲话的作文时,有几个关键事项需要注意,以确保你的作文清晰、有说服力,并符合法院的正式环境。以下是一些最重要的注意事项:
"1. 了解你的受众:"
"听众是谁?" 你的听众是法官、律师、陪审团、证人,还是普通民众?了解你的听众将帮助你确定语气、措辞和论点的复杂性。
"听众的期望是什么?" 听众可能期望听到什么?他们对案件有什么了解?他们对法院系统有什么看法?了解这些将帮助你调整你的演讲以引起共鸣。
"2. 确定你的目的:"
"你的演讲目的是什么?" 你是想为你的当事人辩护?你想说服法官或陪审团?你想教育听众关于法律程序?明确你的目标将帮助你组织你的思想并保持你的论点集中。
"你的主要信息是什么?" 你想传达给听众的最重要信息是什么?确保你的主要信息清晰、简洁,并在整个演讲中得到强调。
"3. 选择合适的主题:"
"与案件相关:" 你的演讲主题必须与案件直接相关,并支持你的主要信息。
"具体且有说服力:" 避免过于宽泛或笼统
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的影响及纠纷裁判思路
本文作者: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康明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司空见惯的情况。在这类纠纷中,也经常遇见如下的情形,即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如有纠纷,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如实际施工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对这类纠纷的裁判,莫衷一是。
一、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理由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在该合同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下,合同项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造成实际施工人依据司法解释对其诉权赋予的特殊保护,而架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使其设立没有实质意义,从而改变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理由是: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保护,不能简单理解为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法依据该仲裁协议对发包人提起仲裁,也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二、从最高法院的判例看裁判结果的冲突。1.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在实际施工人熊道海起诉请求承包人建安建设公司、发包人森科盐化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中,最高法院认为:熊道海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森科盐化公司和承包人建安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是,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受理熊道海对森科盐化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2.支持实际施工人起诉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75号民事裁定书。在实际施工人王修虎起诉发包人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三、该类纠纷裁判结果冲突的原因及目前应然的裁判思路笔者认为,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问题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是囿于当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或参考的依据,在2023年12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该问题的解决应该明朗化,结果应该统一化。该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应因实际施工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众所周知,实际施工人一般分为三类: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和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
(一)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借用资质也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实际参与了投标并参与了合同的订立,仲裁条款的订立是实际施工人的意思表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因此实际施工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有得不到保障的风险,比如:在工程完工后,被挂靠单位不配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既不向实际施工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自己又不主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么实际施工人就会被置于尴尬的境地。这就需要实际施工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在施工前,提前防范风险。
(二)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或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此判断以下列三个方面为前提。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从该条规定可知,债权人如果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该纠纷属于法院主管范围。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承担责任。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该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发包人,则可以直接引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实际施工人以该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起诉发包人,则因学界对第四十三条的性质是否属于代位权有争议,故而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适用也应不同。如果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性质为代位权,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如果认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性质不是代位权,则应考虑能否类推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3.民法规范的类推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在其《民法典规范的类推适用》一文中说:现代民法不禁止类推适用,已为公理。民法典容许类推适用制度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它契合“法律适用的正义”,即“同案同判,类案类判”。若两个社会关系的关键法律事实相同,只是在并不影响法律定性的事实上存在差异,对两者适用同一法律规范,使当事人的法律处遇相同,既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周延的漏洞,在司法中平等保护了当事人,还解决了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也认为民法规范应允许类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关键法律事实相同,只是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上不相同,但并不影响法律定性,因此如果认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性质不是代位权,则应类推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综上,违法发包和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应属法院主管范围,法院应予受理。
27年前的嘱托:“莫让乡亲戳脊梁骨”
崔赣,现任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多年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先后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法官”“湖南省优秀青年卫士”“湖南省法治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22年,当选为党的二十大代表。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庆祝大会,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从北京回来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崔赣看着手中的“全国先进工作者”奖杯,脑海中又回想起27年前的画面。
“崽啊,当法官要坐稳老百姓这头。”1998年,21岁的崔赣攥着法院录用通知书,父亲粗糙的手掌压在他的手背上说,“湘潭是红太阳升起的地方,莫让乡亲戳脊梁骨。”这是崔赣和父亲最后一次促膝长谈。7天后,一场车祸带走了父亲,却把滚烫的嘱托烙进这位青年法官的生命里。
27年春秋流转,从青葱岁月到两鬓霜华,从乡村法庭书记员到全国先进工作者,崔赣始终将“人民”二字刻在法槌起落间。
“要把正义写在老百姓的笑脸上”
1998年,崔赣进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工作。此后,在湘潭县,时常能看到一名身穿整洁制服、肩挎黑色小包的身影。他奔走在田间地头和百姓家中,脚上沾着泥,脸上带着笑,用一口地道的湘潭话,解开老百姓身边的千千结。
直到现在,崔赣替冯奶奶一家“接骨续亲”的故事仍被当地老百姓津津乐道。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年逾90岁的冯奶奶膝下有两儿两女,本该颐养天年,但其大儿子谢某初虽距离她住处仅有200米,却已有8年未踏进家门。此前,冯奶奶提起过赡养诉讼,虽经调解结案,但谢某初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并彻底与家人决裂。2017年,老人身体每况愈下,急需医护,只好再次请法庭出面强制执行。
但崔赣上门送钱时,却发现冯奶奶脸上没有欣喜。她枯槁的手攥着钱,浑浊的眼睛盯着大儿子家的方向,说:“估计这辈子大崽都不会来看我了。”
崔赣知道,老人要的不是钱,而是想修复破碎的亲情。于是,崔赣决定继续调解。接下来的几个月,崔赣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当地村干部,仔细梳理母子、兄弟之间产生积怨的原因。看到崔赣一次次上门,谢某初语气呛人:“我钱都给了,案也结了,你真是多管闲事。”
直到第六次,谢某初终于吐露心结:“当年弟弟撺掇老母亲告我,这口气咽不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崔赣耐心倾听谢某初的诉说,又用心开导:“百善孝为先,你娘已经快90岁了,你还能陪她多久?周围的人又会怎么看你呢?”
在这次登门后,谢某初终于来到病床前。当8年后再次与年迈的母亲相见时,谢某初和爱人嚎啕大哭起来,兄弟姐妹也相拥而泣,细数着往日温情。
临走前,谢某初握着崔赣的手,哽咽着说:“谢谢崔庭长,要不是你,我想这一世的怨恨只怕都解不开。”
“法律能裁断是非,但修复亲情需要更柔软的钥匙。法官要成为火把,暖化冰封的心。”当天,崔赣的调解笔记上如是写道。
崔赣在农村法庭扎根了21年,深知老百姓怕打官司,一旦有了纠纷,如果介入不及时、化解不妥当,就可能让小矛盾引发大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几代人。
“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崔赣经常坐在老百姓家门口,一直讲到当事人想通为止,嗓子哑了也不知道。”湘潭县法院法官李鹏回忆,“崔庭长常跟我们说‘国徽不仅应高悬于法庭之上,更应闪耀在沾着露水的田埂间;正义不仅要写在判决书里,更要写在老百姓的笑脸上’。”
2014年,湘潭县排头乡两叔侄因相邻权纠纷发生矛盾,该纠纷经多部门多年反复调解仍未解决,叔叔一纸诉状将侄子起诉至法庭,且案件涉及相邻的护坡已垮塌部分,随时有全面坍塌的危险。
立案后,崔赣立即赶到现场勘查,带着卷尺丈量争议土地,用田坎边的石头演示相邻权界限。而后,他又抓起两把土,用地道的湘潭话说:“你们摸摸,这土里埋着祖辈的汗水,真要为了三寸田埂毁了情分?”讲情理、明法理,4个小时后,叔侄俩握手言和,共同筑牢了护坡。村干部连连赞叹:“这个伢子有一套,一点不像个‘官’。”
走在乡间小道,哪个油菜花田里进行过离婚调解,哪个鱼塘边化解过借贷纠纷,哪个村部门口进行过巡回审判,崔赣都如数家珍。
“崔庭长来了!”“崔庭长一点儿架子没有,就像我们的朋友。”“案子到了崔庭长手里,我们心里踏实。”在乡亲们眼中,这个裤脚永远沾着泥点的法官比自家人还亲。
“成为守护百姓幸福的参天大树”
湘莲甲天下,潭莲冠湖湘。湘潭县花石镇是全国最大的湘莲集散地,年交易量超过20亿元。2011年,崔赣任湘潭县人民法院花石人民法庭庭长,刚上岗就遇到了一个难题。
“崔庭长,快帮帮我!满伢子找不到了,我的钱没了!”一个叫满伢子的经销商,找莲商老胡进货后却一直没给50万元货款。意识到不对劲,老胡来到法庭求助,急得直跺脚。“别急,慢慢说,满伢子叫啥?”“不知道,他是外地人。”“那把你们的合同给我看看?”“我们都是口头交易,从来没有写过合同。”听完胡某的讲述,崔赣一时也不知道案件要从何下手。
之后,崔赣连续一个月来到市场走访调研,发现整个市场做生意主要都是凭个人信用,“口头交易”等现象频发。除欠了胡某的货款外,满伢子还在其他5名商户中拿了货没给钱,且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全名。
“那时,我们好多同行遇到某经销商卷款跑路血本无归,一蹶不振。”回忆往昔,湘潭市人大代表、湘潭湘莲产业协会会长胡运庚仍唏嘘不已。
如何帮助莲户提升法治意识,走出产业困境?作为一名党员,崔赣认为一定要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党员在哪里,服务就在哪里”。此后,花石法庭成立了全省首个建在庭上的党支部。
“签约要规范,违约要担责;诚信做买卖,湘莲香四海……”通过党日活动,崔赣带领法庭党员干警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书制作成歌谣,让法律意识随着朗朗上口的曲调飘进千家万户。
同时,湘潭县法院向花石镇政府和花石湘莲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维护花石湘莲品牌、规范湘莲市场、为莲商建立诚信与质量档案、发生纠纷时由相关部门及时联动处理等。该司法建议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司法建议,连同崔赣推动创立的“党建+产业+法治”模式,成为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注脚。
“崔庭长带着党员干警扛党旗进莲田以来,我们几乎再没有发生过纠纷。”莲商赵某笑着说,“如今,我们的每颗莲子都带着法治甜味!”
崔赣(右二)到企业进行专题法治讲座。
2022年,崔赣当选党的二十大代表。为了将民意表达得更充分,他多方走访后,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撰写了调研稿《努力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动党和政府决策与百姓呼声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该稿件也得到了湖南省委领导充分肯定。
今年2月,崔赣调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他依旧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在“青年夜校”,带领青年干警在“思想碰撞”中产生了很多暖心的司法服务。
“老百姓踏进法院需要勇气,不能让老百姓觉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老百姓来找法官,法官正在开庭,一等就是大半天,怎么办?”夜校课上,崔赣向青年党员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随后,大家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各抒己见,出谋划策,很快,崔赣就根据大家的意见建立起派单式导诉机制。面对来访群众的各种诉求和问题,如果当时不能解决的,导诉员要详细登记,以工单形式转交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当事人并进行反馈。
让“等好久”变成“主动找”,雨湖区法院立案庭干警彭旭妍发现,“老百姓的焦虑少了,沟通更顺畅了,办事效率高了,对我们也越来越信任了。”
“大家尝到了被信任的甜头,现在发言更踊跃了。”崔赣笑着说,“我相信,法治的种子在党建引领下生根发芽,一定会长成守护百姓幸福的参天大树。”
“敢挑最重的担子,敢啃最硬的骨头”
“我就在办公室扫了一个二维码,没几天崔院长就联系我,要来给我们普法。”某医疗公司法务感到不可思议。
从乡村法庭法官到经济活跃地区的副院长,崔赣是审判一线的“老黄牛”,也是司法改革的实践者。
雨湖区法院辖区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身处长株潭三市融城中心,是国家级开发区,湖南省第四个“千亿园区”。在园区不断发展的同时,涉企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守护辖区企业稳步发展?崔赣调任雨湖区法院后立马去往深圳学习,回来后连续3天加班到凌晨写出调研报告,推动建立司法助企工作机制,依托“司法助企二维码”,整合诉讼服务、风险防控、纠纷调解等功能,实现企业司法需求“一键触达”。
崔赣(左)了解结对联系对象家的果树生长情况。
今年5月10日,某医疗公司的法务发现公司出现了多起用工问题,他便扫描“司法助企二维码”在线上反映了问题。很快,他就接到了回访电话。5月20日上午,崔赣主动来到该公司,从合同内容、履行原则、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方面一 一进行普法,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
雨湖区法院九华人民法庭负责人李艺告诉记者:“‘司法助企二维码’实施以来,我们共收到了120条园区企业的求助,其中比较难办的问题,崔院长都会主动帮我们沟通解决。”
熟知崔赣的人都知道,这是他的一贯作风,“敢挑最重的担子,敢啃最硬的骨头,善于用行动作最好的表率……”
2019年5月,崔赣承办了一起特大传销集团案。该案涉及1500多个分支机构,10万余人参与,涉案金额高达60多亿元。3700多册案卷堆满了办公室。面对挑战,崔赣二话不说,迎难而上。每天,如书本一般厚的案卷一车车推进办公室,将他的身躯淹没。他从早到晚坐在案卷中,逐本吃透、逐个攻破。最终,圆满审结了该案。
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崔赣发现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尺度不一等问题。于是,他积极奔走协调,对案件证据收集、被告人行为定性、涉案金额认定、追赃挽损、量刑幅度等问题形成涉电诈案件办理会议纪要,推动在全市范围内达成共识,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追赃挽损的力度。
崔赣(右二)参加法治游园会活动。
作为湘潭县第一中学的法治副校长,崔赣发现数起涉未成年人性侵案的被害人均为在农村留守的在校学生,他马上向县教育局发出开展防性侵教育活动的司法建议,推动了县教育局建立“五类”学生台账,加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工作。崔赣也被评为湖南省首届“百名优秀法治副校长”。
工作27年,崔赣收获了很多荣誉。他说:“这些沉甸甸的奖杯,都是来自人民嘱托的重量。我只有多做一点,再多做一点,才能对得起这份信任。”
不辜负百姓信任 不愧对法官职责
问:您曾提到父亲对您的影响很大,他叮嘱您“要坐稳老百姓这头”。在27年的法官生涯中,您是如何践行这一信念的?答:父亲留给我的不只有成为法官的期待,更有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的信念。法官是份很崇高的职业,既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还是社会顽疾的治疗师。只有把屁股稳稳地坐在老百姓这一端,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价值。
问:您曾扎根基层法庭21年,调解率高达85%。在调解纠纷时,您是如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答: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既能促进节约案件办理成本、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又能很好化解法律关系中的戾气和情绪,所以我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就会了解事实、寻求依据、争取调解。矛盾纷繁复杂,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矛盾根源,为彻底化解提供事实支撑。我认为调解的关键在于要共情,要把每一个“小案”都当成大案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打下基础。
问:工作27年,您获得了“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法官”等多项荣誉,您有怎样的感想?对未来工作有哪些规划?答:我的心情既平静又激动,深知这些荣誉不仅属于我个人,更属于千千万万扎根基层、默默奉献的同仁,他们才是法治事业最坚实的基石。今后,我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更”为目标:一是更充分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带动全院干警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二是更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更积极探索优化司法服务,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走到百姓最需要的地方
从田间地头走进人民心中,崔赣的故事里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却写满了“泥土味”的坚守。
27年前,父亲那句“莫让乡亲戳脊梁骨”的嘱托,成了崔赣扎根基层、俯身为民的家风涵养。从调解家庭纠纷时六次登门的执着,到为湘莲市场量身定制法治方案的智慧;从扛着党旗走进莲田的先锋身影,到创新司法助企工作机制的改革锐气,崔赣的脚步始终走在百姓最需要的地方。
崔赣像一株生长在法治土壤里的树,用专业与温情惠泽一方:既以法槌定分止争,更用真心“接骨续亲”;既守护产业发展的“宏大愿景”,也在乎群众脸上的“微小表情”。
当崔赣说“要把正义写在老百姓的笑脸上”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位法官的专业与热忱,更看到了一束法治火把在照亮社会的角落,温暖群众的心田。来源:人民法院报 · 2版一审 | 李灿 二审 | 丁依 三审 | 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