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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封面模板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1 02:59

公司合同封面模板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公司合同封面模板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撰写公司合同封面模板:关键注意事项"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确立权利义务、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一个规范、专业的合同封面模板不仅是文件外观的统一体现,更是公司品牌形象、严谨态度和风险防范的重要窗口。然而,许多公司在创建或使用合同封面模板时,容易忽略一些关键细节,从而埋下潜在的风险。因此,撰写和设计公司合同封面模板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 标准化与规范性"
1. "公司标识清晰:" 模板必须包含公司全称(法定注册名称)和官方Logo。Logo应放置在显眼位置,通常在标题上方或左上角,确保其清晰、完整,符合公司VI(视觉识别系统)规范。避免使用模糊、变形或过时的Logo。 2. "明确的标题:" 合同标题应简洁、准确地反映合同性质,如“采购合同”、“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等。避免使用过于模糊或口语化的标题,以免产生歧义。 3. "版本控制与编号:" 建立合同版本号和内部编号制度。封面应包含合同编号(如 YHR-2023-001)和版本号(如 V1.0),便于文件追踪、管理、修订和归档,防止混淆和使用过时版本。
"二

保证合同(参考模版)

保证合同

债 权 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传真:

因债权人 向 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借款,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2.1.1 合同名称:《借款合同》 编号:

2.1.2 借款种类:民间借贷 币种:人民币

2.1.3 借款数额: 元整 利率: /月。

2.1.4 主债务履行期限: 个月。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声明、保证与承诺

5.1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声明:

5.1.1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1.2 保证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5.1.3 保证人确认: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时,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并由财产共有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声明确认。

5.1.4 本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5.1.4.1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1.4.2 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5.1.4.3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1.4.4 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5.1.5 保证人为多人,则保证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即使保证人中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对其即时生效。

5.2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保证:

5.2.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5.2.2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5.2.3 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5.2.4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

5.3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6.1.1 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6.1.2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6.2 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行使追偿措施:

6.2.1 限期纠正违约;

6.2.2 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3 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6.2.4 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6.2.5 扣划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第七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7.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通知

8.1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8.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未通知方自行负责。

8.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8.3.1 如果是信函,则为信函发出之日;

8.3.2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8.3.3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九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9.1.1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2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债权人执份、保证人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 (签字/指印):


保证人(签字/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模版仅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家族信托合同封面的右上角要写些啥?


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舟止,从其所契者入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


8月29日的博文,我探讨了信托合同,特别是家族信托合同中乱入多余条款的做法。

有网友提醒我:“这个是法规要求必须写的条款”。

还有网友善意地摘录了监管部门的规章条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第一句】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句】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三句】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以此证明这是监管的轻质要求。

这样看来,竟是我草率了!对监管规章要求的通行做法评头论足。

我应该反省。

且住!

网友引用的规章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但问题是,家族信托是不该规章所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很多家族信托是单一委托人,这自然不可能是集合信托。自然不需要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即使是共同委托人(如夫妻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家族信托,构成集合信托,甚至构成集合资金信托都没有问题,

但是,作为家族信托的集合资金信托是否要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似乎没有人考虑这个问题。

之前我曾经探讨过,家族信托本质上属于民事信托,信托公司受托的家族信托不过是营业型的民事信托而已,并非仅调整商事金融信托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它所调整的仅仅是商事金融信托(以投融资为目的的信托),该办法要求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是单位信托,对其委托人有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等,这些都不适用于家族信托。

例如,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称之为“投资者”,很明显是不合适的——试想,若某些委托人只有保管和分配的要求而没有资产管理需求呢。虽然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完全符合商事信托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连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也明确排除适用于家族信托。

当然,在信托从业者看来,家族信托合同封面的右上角似乎总要写点什么的。

写点什么呢?在很多人看来,由于监管机关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安全起见,照搬一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如同我之前指出的,这个条款的前两句宣示委托人、受益人风险自负,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即使不区分委托人和投资者,第(3)句也显得有些多余。第(3)句的后半段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不过,在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出台新的监管规范之前,估计很难改变目前的做法。但在合同正文里面加码塞入这种条款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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