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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农村起房子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1 04:14

怎么写《农村起房子合同》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农村起房子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农村建房合同注意事项"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选择自建房屋。然而,由于农村建房涉及的资金量大、施工周期长、参与人员多,因此签订一份规范、严谨的建房合同至关重要。一份完善的建房合同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更能保障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那么,在签订农村建房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
合同开头应明确甲方(建房方)和乙方(施工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如果甲方是多人共同建房,应列出所有参与人的信息,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具备施工资格。
"二、明确房屋建设细节"
1. "房屋设计:" 合同应详细描述房屋的设计方案,包括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高度、房间布局、墙体材料、屋顶形式等。最好附上房屋设计图纸,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2. "建筑材料:" 合同应明确约定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并要求乙方提供材料样品供甲方验收。避免使用劣质材料,确保房屋质量。 3. "施工工期:" 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总工期

农村建房签合同必须知道的法律点,建议收藏!

衣食住行是最基础的民生。村民建房不仅仅是个人住房问题,更是涉及到农村健康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一份好的施工合同,不仅能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也能对房屋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村民建房出现了问题,比如未完全履行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支付,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判定等,请看本期京小槌课堂。

案情简介

贾大哥与丁师傅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贾大哥为甲方,丁师傅为乙方,由丁师傅承担贾大哥家的农村建房工作。双方约定:“......(三)承包方式:乙方(丁师傅)包工包料。......(六)施工项目:房屋主体建造、门窗、装修、屋面防水、电气照明工程。......(九)违约金:双方约定,如遇违约情况,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10万元。(十)合同总价款:46万元。”

施工期间,贾大哥与丁师傅产生矛盾,丁师傅没有完成吊顶就不告而别。后经联系,丁师傅拒绝完成房屋建造工作,要求贾大哥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其中关于未作约定的房顶檐板价款,丁师傅主张按照房屋单价的70%计算。贾大哥以房屋重要部分未建造完成,无法居住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协商未果,丁师傅遂将贾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贾大哥支付相应价款。

贾大哥在庭审中表示可以支付部分价款,但同时辩称,影壁增项系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给自己,故拒绝支付影壁增项部分费用;关于房顶檐板价格,贾大哥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故拒绝按照房屋单价70%的标准给付;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丁师傅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师傅对建房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应该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关于房顶价格,因双方未就房顶檐板面积进行约定,法院按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即房顶檐板按50%计算面积。贾大哥提出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贾大哥影壁,但无法对此提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支付影壁增项的相应价款。依据案涉房屋已经完成部分的价值,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给付已经完成部分的相应价款43万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违约的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丁师傅亦提出认为违约金约定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的抗辩意见。故对于贾大哥要求丁师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仅支持相当于贾大哥因丁师傅的瑕疵履行所造成损失部分的金额,即3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的

价款支付问题

施工方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发包方需向施工方支付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价款。

本案中,丁师傅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建设,但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承建方丁师傅有权利向发包方贾大哥主张相应的价款。贾大哥不能以房屋未建设完成、居住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关于口头约定增减项问题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的增减项价款,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无法就约定提交证据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认定。对于是否存在增项工程以及是否属于增项工程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增项工程而对于是否属于免于支付增项工程款或者属于赠与的增项工程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就影壁增项价款并无明确约定,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涉案影壁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增项工程。根据证据相关规定,应该由贾大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丁师傅支付增项价款。

关于违约金问题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约定了违约金的,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建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着违约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只能支持与贾大哥所受损失部分价值相当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项目的

价格问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关于屋顶的面积和单价,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事后也未作协议补充,故对于该部分价款,法院判定按照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京小槌提示

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加大帮扶力度,农村人口生活质量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翻建了新房。那么在建房过程中,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需明确约定各项具体施工内容及价款

农村建房施工中,房屋各部分的价格不尽相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将每一项价格都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或者及时作出补充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需及时对于增减项作出补充协议

在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院墙、小井、影壁、门楼、台阶等增项或者减项。对于这些项目的增减,双方应该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也可以通过微信等电子载体予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这些项目的裁判,将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准;若争议项目已经实际建设完成,发包方主张上述项目系承包方赠送,又不能据此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合同双方都构成了约束和保障,但要注意,订立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若出现违约情形,不能主张违约金;另外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高,若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支持超出合理部分的违约金的请求。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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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最基础的民生。村民建房不仅仅是个人住房问题,更是涉及到农村健康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一份好的施工合同,不仅能充分保障双方的利益,也能对房屋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村民建房出现了问题,比如未完全履行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工程款如何支付,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判定等,请看本期京小槌课堂。

案情简介

贾大哥与丁师傅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贾大哥为甲方,丁师傅为乙方,由丁师傅承担贾大哥家的农村建房工作。双方约定:“......(三)承包方式:乙方(丁师傅)包工包料。......(六)施工项目:房屋主体建造、门窗、装修、屋面防水、电气照明工程。......(九)违约金:双方约定,如遇违约情况,违约方需支付非违约方违约金10万元。(十)合同总价款:46万元。”

施工期间,贾大哥与丁师傅产生矛盾,丁师傅没有完成吊顶就不告而别。后经联系,丁师傅拒绝完成房屋建造工作,要求贾大哥支付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价款,其中关于未作约定的房顶檐板价款,丁师傅主张按照房屋单价的70%计算。贾大哥以房屋重要部分未建造完成,无法居住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协商未果,丁师傅遂将贾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贾大哥支付相应价款。

贾大哥在庭审中表示可以支付部分价款,但同时辩称,影壁增项系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给自己,故拒绝支付影壁增项部分费用;关于房顶檐板价格,贾大哥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故拒绝按照房屋单价70%的标准给付;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丁师傅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师傅对建房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应该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关于房顶价格,因双方未就房顶檐板面积进行约定,法院按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即房顶檐板按50%计算面积。贾大哥提出丁师傅口头答应赠送贾大哥影壁,但无法对此提出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支付影壁增项的相应价款。依据案涉房屋已经完成部分的价值,判令贾大哥向丁师傅给付已经完成部分的相应价款43万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违约的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丁师傅亦提出认为违约金约定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的抗辩意见。故对于贾大哥要求丁师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仅支持相当于贾大哥因丁师傅的瑕疵履行所造成损失部分的金额,即3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京小槌释法

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

价款支付问题

施工方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发包方需向施工方支付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价款。

本案中,丁师傅虽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建设,但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承建方丁师傅有权利向发包方贾大哥主张相应的价款。贾大哥不能以房屋未建设完成、居住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

关于口头约定增减项问题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的增减项价款,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或当事人无法就约定提交证据的,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认定。对于是否存在增项工程以及是否属于增项工程由施工方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增项工程而对于是否属于免于支付增项工程款或者属于赠与的增项工程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就影壁增项价款并无明确约定,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涉案影壁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增项工程。根据证据相关规定,应该由贾大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丁师傅支付增项价款。

关于违约金问题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违约金进行约定,约定了违约金的,非违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建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丁师傅也确实存在着违约情形。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故只能支持与贾大哥所受损失部分价值相当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项目的

价格问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关于屋顶的面积和单价,贾大哥和丁师傅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事后也未作协议补充,故对于该部分价款,法院判定按照本地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京小槌提示

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加大帮扶力度,农村人口生活质量显著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翻建了新房。那么在建房过程中,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需明确约定各项具体施工内容及价款

农村建房施工中,房屋各部分的价格不尽相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将每一项价格都作出书面的明确约定,或者及时作出补充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需及时对于增减项作出补充协议

在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院墙、小井、影壁、门楼、台阶等增项或者减项。对于这些项目的增减,双方应该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也可以通过微信等电子载体予以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这些项目的裁判,将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为准;若争议项目已经实际建设完成,发包方主张上述项目系承包方赠送,又不能据此提交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按法律规定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合同双方都构成了约束和保障,但要注意,订立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若出现违约情形,不能主张违约金;另外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高,若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支持超出合理部分的违约金的请求。

供稿:北京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刘宇航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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