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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租用钩机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1 05:13

3招搞定《租用钩机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签订租用钩机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签订租用钩机合同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在现代工程建设中,钩机作为一种重要的重型机械设备,其高效、灵活的工作特性使其在土方作业、拆迁、物料搬运等领域不可或缺。然而,由于购置钩机成本高昂,许多企业和个人在需要时选择租赁。租用钩机虽然能灵活满足短期需求、降低资金压力,但租赁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的严谨性至关重要。签订一份完善的租用钩机合同,不仅能保障租赁方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承租方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以下是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一、 明确合同主体与基本信息"
合同应首先清晰、完整地列明出租方(钩机所有者)和承租方(使用者)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定主体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后续联系。同时,应注明合同的签订日期、租赁期限(起始和终止时间)。
"二、 详细约定钩机状况与交接事宜"
1. "钩机信息:" 合同中应详细记录所租用钩机的品牌、型号、规格、车牌号(如有)、购置日期、发动机号、工作小时数等关键信息,最好附有钩机照片作为附件,确保双方对租赁标的物达成一致认知。 2. "初始状况确认

以租赁挖掘机之名,行谋财转卖之实,终获刑!

交几万块入场费,实名租赁挖掘机,然后转卖谋取非法利益,这样的事情你是不是想都不敢想?然而,这件事却在湖南省湘潭市真实的发生了。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已判刑)、颜某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湘潭市岳塘区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由被告人陈某军以租赁人的身份与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约定挖掘机施工地点不离开湖南省宁乡市。为确保诱骗成功,当日被告人陈某军支付入场费39100元,次日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均利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台徐工牌XE200DA型号液压挖掘机交付陈某军。挖掘机到手之后,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钱某金(另案处理)等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于2019年5月20日擅自将该台挖掘机以26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见。随后,被告人陈某军、童某浩等人携赃款逃匿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在尝到来钱快的甜头后,2019年5月21日,经童某浩安排,被告人陈某军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将从长沙县黄花镇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的一台柳工牌CLG920E型号挖掘机以320000元的价格变相转卖给冯某(另案处理)。2019年6月18日,面对暴利的诱惑,被告人陈某军伙同童某浩、贺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再次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法将从贵州运东机械有限公司租赁的一台小松牌PC210-8M0型号液压挖掘机变相转卖至云南省陆良县。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三台挖掘机总价值约为213万元。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广大租赁公司,在巨大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假借租赁之名将机械设备变卖或质押套取现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价值高,出租有风险,租赁公司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查验流程,健全担保手续,从源头上防止被骗。

来源 | 岳塘检察


挖机租赁费用迟迟结不了!中铁十二局:已给施工方结清,将联系尽快处理

近日,岚皋县市民陈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自己在2022年挖掘机被租用到安岚高速交溪沟大桥施工,干了10个月的活截止到现在仍有部分工资未结算,多次找施工方、项目部一直得不到解决。

11月13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岚皋县见到陈先生,通过陈先生提供相关合同及资料显示,在2022年11月13日,吴某(陕⻄裕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与陈先生签订一份关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岚高速AL-C13合同段项目-挖掘机租赁合同》,租赁费用为月租金28000元。

据陈先生介绍,自2022年 1 1 月 1 3 日 至2023 年9 月17 日,自己挖掘机被吴某租赁到交溪沟大桥施工,退场时双方对租赁费进行了结算,除已支付租赁费外吴某还应向自己支付230670 元。结算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岚高AL-C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和陕⻄裕 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5次向自己及司机支付43000元,下欠187670元未支付。2023年10 月17日,经岚皋县四季镇司法所、派出所、高速公路协调办调解,吴某承诺欠款于2023 年11月前支付一半,2023年12月前付清。2023 年11 月1 日,经岚皋县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自己应付司机工资68033元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扣减后吴某仍下欠自己租赁费 119637 元。

“后来吴某一直未给,我就起诉对方了,后法院也调解让吴某对我租赁费用分期5次支付116000元,应该在2024年8月20日前付清,结果到最后对方一直未付,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知其个人账户下没有资金。”陈先生无奈地说道,后来也尝试联系对方了,但是对方称十二局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他,导致他也没钱支付给我。后来也尝试找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方称和谁签合同找谁,租赁费用之后也就不了了之。

陈先生告诉记者,和其一起干活的有10余人,挖土方、钢筋工、小工等一起欠的有140万左右至今未结。

项目部到底有没有将工程款项结清?结给谁了?就此事,记者通过陈先生提供联系方式尝试联系吴某及陕⻄裕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了解相关情况,对方电话一直处于停机、关机状态。

对此记者又联系到中铁十二局,通过多方最终联系到安岚高速AL-C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告诉记者关于陕⻄裕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目前已执行完毕,相关工程款项也已结算,包含陈先生的挖机租赁费用。

“吴某作为陕⻄裕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其与陈先生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我们对此并不知道。”李先生继续说道,对于陈先生反映的租赁费用拖欠等问题,接下来十二局将联系陕⻄裕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吴某尽快将此事处理好。

针对此事进展,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将会持续关注。

华商报记者陈永辉编辑 李晨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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