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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期房购房合同范本》,(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1 16:29

手把手教你写《期房购房合同范本》,(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期房购房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期房购房合同范本作文注意事项"
购买期房是许多人的选择,因为期房价格相对较低,且可以提前锁定房产。然而,期房购买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仔细阅读并理解期房购房合同范本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期房购房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进行探讨。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信息"
首先,要核对合同主体是否明确,包括开发商、买受人(购房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或履行困难。
其次,要关注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类型、面积、楼层、朝向、户型结构等,这些信息应与购房者在售楼处看到的资料一致。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
期房购买通常需要支付首付款,并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合同中应明确首付款比例、支付时间,以及分期付款的金额、比例、支付时间等。此外,还应关注贷款相关事宜,如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三、交房时间及条件"
交房时间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并注明是具体日期还是某个时间段。同时,还应关注交房条件,如房屋质量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新房)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打印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有上海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涉外仲裁)。
七、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本合同文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谈妥事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机中填写后打印生成。建议购房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打印的合同内容。


特 别 告 知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 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 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 1 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第三条规定: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二、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居住(注册)所在省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 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 方式取得 区/县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

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弄《

号 层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 平方米(价格详见补充条款)。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六;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


民币元。
(大写):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元。
(大写):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包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 (包括-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


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价款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监管机:

、帐户名称 、帐号: )。预售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后,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 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天内,由双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向按第三十三条选定的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 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甲方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了《 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 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八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其中一方逾期不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


附 件 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


附 件 四
该房屋权属情况(产权、抵押、租赁)
------------------------------------------------------


附 件 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


附 件 六
该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


补充条款一
-------------------------------------------------------


补充条款二
-------------------------------------------------------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规定,如因违反限购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并出具《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

(下列二项二选一)
〇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〇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甲方拟签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甲方确认人员: 销售员证书号:

签订合同后 购买的现房变期房 律师: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来源:【银川新闻网】

市民高女士打算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购买一套现房,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她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竟然是期房。

合同存在诸多问题

今年4月份,市民高女士打算购买一套现房,经过房屋中介机构牵线搭桥,最终她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合同签订后不久,高女士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并非现房。“看房的时候是另一套房子,打算签合同时房主后悔了,说不卖这套了,就又换了一套,不承想签订合同的这套房子竟是期房。而且所谓的房主,也不是真正的房主。”高女士告诉记者,在发现购买的房子为期房后,她将房屋买卖合同仔细地看了一遍,发现合同中存在诸多问题。

“合同中不仅没有具体的交房日期,而且其中有一页时间也写成了2023年。”高女士说,当她找到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时,对方解释“属于笔误”。据了解,高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屋位于西夏区汇融·芳华小区,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和房主均未告知她房屋的相关情况。而且,她向中介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时,对方不但不退还已支付的5000元定金,还提出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11月4日,记者来到了该房屋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对方表示,房主已经将高女士告上了法庭,媒体无须深究。随后,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房主,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随即便挂断了电话。最终,记者未能通过房屋中介机构和房主获得更多信息。

律师: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可认定为无效

针对这起纠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婷分析认为,该房屋中介机构和房屋出售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导致高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高女士要求退费的诉求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就是说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杨婷表示,高女士可以据此要求房屋中介机构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责任编辑:张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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