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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1 19:1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付款方式条款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精雕细琢,防范未然:撰写合同付款方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石,而付款方式条款则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仅明确了交易双方金钱流转的路径和时机,更直接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的资金安全以及潜在风险的防范。一份清晰、严谨、周全的付款方式条款,是保障合同目的实现、维护良好商业关系的必要前提。因此,在撰写合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付款方式条款,并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性与具体性:细节决定成败"
付款方式条款的首要原则是清晰明确,避免任何模糊不清的表述。必须具体规定:
1. "付款主体与收款主体:" 明确谁是付款方,谁是收款方,避免发生混淆。 2. "支付金额与币种:" 清晰写明支付的具体金额(是固定金额、预估金额还是按实结算金额),并明确使用的货币种类。如有涉及汇率,最好约定适用的汇率计算方式或调整机制。 3. "支付方式:" 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例如银行转账(需注明具体银行名称、账号)、支票、汇票、现金(谨慎使用,尤其是在大额交易中)等。对于电子支付,应明确具体的平台或账户。 4. "支付条件与前提:" 这是付款方式
一、问题陈述
需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事实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委托人、代建人及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代建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若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代建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承包人,但存在明确排除约束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五条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当代建人怠于行使对委托人的到期债权影响承包人工程款债权时,承包人可向委托人主张代位权。
第五百二十三条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代建合同中关于委托人承担付款义务的约定未经承包人认可,不能免除代建人的合同义务。
(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若委托人被认定为工程实际受益人且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可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连带责任原则可参照适用于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主体。
要确定谁来负责付款,得把合同相对性突破规则和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综合起来看。要是承包人知道有代理关系,那委托人就得直接承担付款责任。要是代建合同里关于付款义务的约定,没得到承包人的认可,那这个约定就没用。要是委托人实际上参与了工程管理,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加入了债务,要一起还钱。代位权制度能让承包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三、案例分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司法适用
(2023)桂04民终1661号案中,法院强调《民法典》第925条要求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关系,代建人未举证证明承包人知晓时代建合同对承包人无约束力。
(2020)云04民终305号案明确,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需举证证明代建人积极行使债权,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委托人参与履行的责任认定
(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78号案认定,委托人参与工程备案、审批及验收文件盖章,但因行政代建制特殊性,代建人独立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表明,委托人直接支付工程款、指示设计变更或参与现场管理的,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三)代建合同性质的影响
行政代建项目(如(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78号案)中,代建人作为项目法人独立担责,委托人行政管理行为不构成责任承担依据。
民事委托代建中,委托人实际履行行为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法院一般是按照合同相对性这个基本准则来处理事情的。只有在委托人实际上参与了合同履行,或者符合《民法典》第925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才会不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行政代建项目里,代建人得自己承担责任。而在民事代建的情况中,委托人有可能因为加入了债务关系,要承担责任。要是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话,法院会严格审查债务人是不是故意拖着不行使自己的债权。
四、实务分析
(一)合同签订阶段
付款义务主体条款需经承包人明示认可,政府代建项目(如广东高院案例)中代建人独立担责。
代建合同与施工合同属独立法律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需符合隐名代理要件(如福建高院指引)。
(二)合同履行阶段
委托人应避免直接支付工程款、指示设计变更等行为,防止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深圳中院指引)。
委托人向代建人付款不免除最终责任,代建人未转付时承包人仍可追索(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规则)。
(三)权利救济路径
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债权到期""怠于行使"等要件,代建人破产时更具必要性(江苏高院审理指南)。
承包人应优先主张合同相对方责任,必要时通过代位权追偿。
小结
实务中应注重合同条款设计,履行阶段避免委托人实质介入,权利救济优先合同相对方追索,特殊情形下运用代位权制度。政府代建项目严守合同相对性,民事代建可能因履行行为突破。
五、最终结论
委托代建关系付款责任主体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合同约定优先: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付款义务主体的,从其约定;代建合同相关条款未经承包人认可无效。
履行事实认定:委托人未签约但存在直接支付工程款、指示设计变更或参与现场管理等行为的,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特别规定:
(1)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代建关系的,依据《民法典》第925条可直接要求委托人担责;
(2)代建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承包人可依《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3)行政代建项目代建人独立担责,民事代建可能因实际履行突破合同相对性。
证据规则: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方需就"明知代理关系""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操作中,建议承包人签约时审查代建关系披露情况,履行过程中固定委托人参与管理的证据;委托人应通过规范代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避免实质介入工程管理;代建人需及时主张代建费用债权,防范代位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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