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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1 22:44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如何谈判商场扣点合同以及谈判中应注意事项的文章:
"商场扣点合同谈判:策略与注意事项"
在零售行业中,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是品牌商拓展市场、提升销量的重要途径。其中,“扣点”(佣金或租金)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商场的收益和品牌的经营成本与利润空间。因此,如何有效谈判商场扣点合同,成为品牌商面临的关键挑战。一场成功的谈判不仅需要清晰的目标,更需要策略和细致的考量。
"一、 谈判前的充分准备"
谈判始于准备。在进入谈判桌之前,品牌商应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自我评估:
1. "了解市场行情:" 调研同区域、同业态、同品牌定位的商场的普遍扣点水平。这为谈判提供了基准,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接受过高的条款。 2. "评估自身价值:" 清晰定位品牌的核心竞争力、目标客群、过往销售业绩(如有)、以及能为商场带来的潜在价值(如提升商场形象、吸引人流、促进其他品牌销售等)。 3. "明确核心目标与底线:" 设定合理的期望值,明确可接受的最高扣点(上限)和理想的扣点(目标),同时确定谈判的底线(最低可接受扣点),以及在此之下愿意做出的让步(如租赁面积、免租期、营销
总之企业行为构成违法,员工可主张权利。
二、员工劳动仲裁的举证策略
员工需通过证据链证明实际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核心证据包括:
2、工资条/银行流水
显示每月实发金额,与最低工资差额即实际工资证明(需连续12个月以上;
3、绩效考核制度
文件中载明的绩效工资计算方式,证明浮动薪酬的存在;
4、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若缴费基数高于最低工资,可反推实际收入(需向社保局申请打印)
5、个税申报记录
个税APP显示的申报收入是最直接官方凭证(收入额 ≥ 申报额)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若员工初步证明工资高于最低标准(如银行流水),则:
1、加班工资争议: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2、工资数额争议:用人单位需提供2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未依法缴纳社保:补缴+滞纳金(社保征缴机构强制执行)
第三、加班费计算基数违法:补足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第四、低于实际工资支付补偿金:补足差额+加付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七、实务建议:
立即启动证据收集,避免企业销毁薪酬记录;优先通过仲裁主张权利,同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时效更快)。企业操作已构成系统性违法,员工可主张多项法定权益。
企业常通过设定提成、绩效、奖金等薪酬激励措施,激励员工积极达成更高业绩。但如果奖励条件约定模糊,导致企业和员工对约定条款存在理解偏差,可能会引发纠纷。近日,广州增城法院通报了一起因未约定币种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对币种未作约定,员工提成起争议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任职国外业务经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底薪为3000元,在合同期间内,团队业务员管理提成为业绩的千分之五,若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
随后,在约定期内,张某的团队取得了1300余万元人民币的销售额。
但某公司认为,张某从事外贸业务,双方约定的计算销售提成、管理提成和年度团队业绩达标奖励等都应该是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张某团队所获销售业绩远未达到1000万美元,公司无需支付相关奖励金。
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
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相应业绩奖励金。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李旷怡指出,对行为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是探究行为人主观真意的客观方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将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作出了区分,在解释规则适用上亦存在不同。尤其是对有相对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既要考虑表意人的主观想法,也要考虑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客观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主义。
在适用解释方法的顺序上也应先遵循文义解释规则,再依次按照或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基础,是指通过对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的解释。在文义解释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合理运用体系思维、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原则等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克服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约定模糊导致事实不清的问题。
本案先从文义和体系解释出发,明确了“本合同期间管理提成:团队业务员业绩的千分之五。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元以上,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的约定中,年度业绩奖励与团队管理提成并列,两个千分之五属于同一位阶,应作同一理解,即团队业务员业绩与团队奖励业绩应按同一标准计算。
其次,从双方提交了多份合同期间内的外贸业务销售统计表,其部门销售额一栏显示,团队业务员的销售金额均折算为人民币,而张某团队管理提成亦是按人民币为单位的部门销售额乘以千分之五计算的行为习惯分析,团队业绩金额一直以来是以人民币为单位呈现并与销售人员对账。
再者,张某团队过往及现在的销售业绩数据均与1000万美元的团队业绩标准相去甚远,显然1000万美元的销售目标与原告团队的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如理解为1000万美元,难以产生激励效应,不符合条款设立的目的。为此,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获得管理提成的条件为年度内团队业绩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偏差,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在合同起草、谈判的过程中,应正确清晰地约定合同条款,尤其是在时间、金额、计算方式、单位及付款条件等方面,能有效规避法律纠纷风险,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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