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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扣点合同怎么谈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31 22:44

商场扣点合同怎么谈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如何谈判商场扣点合同以及谈判中应注意事项的文章:
"商场扣点合同谈判:策略与注意事项"
在零售行业中,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是品牌商拓展市场、提升销量的重要途径。其中,“扣点”(佣金或租金)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商场的收益和品牌的经营成本与利润空间。因此,如何有效谈判商场扣点合同,成为品牌商面临的关键挑战。一场成功的谈判不仅需要清晰的目标,更需要策略和细致的考量。
"一、 谈判前的充分准备"
谈判始于准备。在进入谈判桌之前,品牌商应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和自我评估:
1. "了解市场行情:" 调研同区域、同业态、同品牌定位的商场的普遍扣点水平。这为谈判提供了基准,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接受过高的条款。 2. "评估自身价值:" 清晰定位品牌的核心竞争力、目标客群、过往销售业绩(如有)、以及能为商场带来的潜在价值(如提升商场形象、吸引人流、促进其他品牌销售等)。 3. "明确核心目标与底线:" 设定合理的期望值,明确可接受的最高扣点(上限)和理想的扣点(目标),同时确定谈判的底线(最低可接受扣点),以及在此之下愿意做出的让步(如租赁面积、免租期、营销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工资具体标准的维权策略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不约定职工工资标准,在合同中只签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在实际每年度均单独核定员工的薪酬标准及月发放额及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在面临劳动仲裁时,如何举证,企业如此签合同,是否违法,员工可以向企业主张什么权利?在实务中已成为许多打工人不可承受之痛,现从合规性,员工应如何维权的视角具体进行解读:

已深度思考(用时16秒)

一、企业操作的法律性质及违法性

第一、违反《劳动合同法》核心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劳动报酬"。仅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属于未明确具体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定要求,构成合同条款缺失。

1、规避法律责任的典型操作
企业此举实质是将薪酬决定权完全单方化,规避以下法律责任:

2、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

3、减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金额(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4、逃避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社保需按实际工资基数缴纳)

第二、为随意降薪留下操作空间

总之企业行为构成违法,员工可主张权利。

二、员工劳动仲裁的举证策略

员工需通过证据链证明实际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核心证据包括:

第一、书面文件证据

1、年度薪酬核定通知:

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可直接证明工资标准;邮件/系统通知需公证保存;

2、工资条/银行流水

显示每月实发金额,与最低工资差额即实际工资证明(需连续12个月以上;

3、绩效考核制度

文件中载明的绩效工资计算方式,证明浮动薪酬的存在;

4、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若缴费基数高于最低工资,可反推实际收入(需向社保局申请打印)

5、个税申报记录

个税APP显示的申报收入是最直接官方凭证(收入额 ≥ 申报额)

第二、电子证据与辅助材料

1、工作系统记录:

OA/ERP系统中的薪资审批流程、HR系统后台数据(可通过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

2、沟通记录:

微信/邮件中关于薪资沟通的内容(需保留原始载体)

3、证人证言:

同事关于薪资标准的证言(需2人以上且出庭作证)

4、录音录像:

与HR或管理层的薪资沟通录音(需未经剪辑且明确对话人身份)

第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若员工初步证明工资高于最低标准(如银行流水),则:

1、加班工资争议:

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2、工资数额争议:

用人单位需提供2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员工可主张的法定权利

第一、工资差额请求权

1、主张情形:

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克扣绩效工资/提成时,员工可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标准足额支付。

第二、 加班工资追索权

1、计算基数:

以实际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固定部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而非最低工资。

2、追溯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需在1年内主张。

第三、经济补偿基数纠正

N+1补偿金/赔偿金:

计算基数按离职前12个月实际应发工资(含奖金、补贴等)平均,非最低工资。

第四、社保公积金追缴

补缴差额为要求企业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向社保局/公积金中心投诉)。

第五、合同条款无效确认

请求仲裁委认定合同中薪资条款无效,以实际履行标准为准。

四、企业违法成本预判

第一、未足额支付工资:应补发差额+应付金额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未依法缴纳社保:补缴+滞纳金(社保征缴机构强制执行)

第三、加班费计算基数违法:补足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第四、低于实际工资支付补偿金:补足差额+加付50%-100%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五、员工维权操作指引

第一、立即证据保全

1、打印银行流水、保存薪资邮件/通知、下载个税APP记录

2、对OA系统薪酬页面录像(需包含登录过程及网址信息)

第二、书面要求企业明确工资

通过EMS发函要求公司书面确认工资结构(留存寄送凭证)

第三、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范例:

1、确认劳动合同中工资条款无效;

2、裁决按实际标准补发工资差额XX元;

3、支付未足额计算加班费差额XX元;

4、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实际工资为基数)。

六、法律依据摘要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七、实务建议:

立即启动证据收集,避免企业销毁薪酬记录;优先通过仲裁主张权利,同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时效更快)。企业操作已构成系统性违法,员工可主张多项法定权益。

单位对币种未作约定,员工计算提成如何定?法院判了

企业常通过设定提成、绩效、奖金等薪酬激励措施,激励员工积极达成更高业绩。但如果奖励条件约定模糊,导致企业和员工对约定条款存在理解偏差,可能会引发纠纷。近日,广州增城法院通报了一起因未约定币种引发的纠纷案件。

公司对币种未作约定,员工提成起争议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任职国外业务经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底薪为3000元,在合同期间内,团队业务员管理提成为业绩的千分之五,若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

随后,在约定期内,张某的团队取得了1300余万元人民币的销售额。

但某公司认为,张某从事外贸业务,双方约定的计算销售提成、管理提成和年度团队业绩达标奖励等都应该是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张某团队所获销售业绩远未达到1000万美元,公司无需支付相关奖励金。

双方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

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应支付相应业绩奖励金。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李旷怡指出,对行为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是探究行为人主观真意的客观方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将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作出了区分,在解释规则适用上亦存在不同。尤其是对有相对人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既要考虑表意人的主观想法,也要考虑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客观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主义。

在适用解释方法的顺序上也应先遵循文义解释规则,再依次按照或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基础,是指通过对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的解释。在文义解释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合理运用体系思维、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信原则等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克服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约定模糊导致事实不清的问题。

本案先从文义和体系解释出发,明确了“本合同期间管理提成:团队业务员业绩的千分之五。年度内团队业绩达到1000万元以上,另外奖励业绩的千分之五”的约定中,年度业绩奖励与团队管理提成并列,两个千分之五属于同一位阶,应作同一理解,即团队业务员业绩与团队奖励业绩应按同一标准计算。

其次,从双方提交了多份合同期间内的外贸业务销售统计表,其部门销售额一栏显示,团队业务员的销售金额均折算为人民币,而张某团队管理提成亦是按人民币为单位的部门销售额乘以千分之五计算的行为习惯分析,团队业绩金额一直以来是以人民币为单位呈现并与销售人员对账。

再者,张某团队过往及现在的销售业绩数据均与1000万美元的团队业绩标准相去甚远,显然1000万美元的销售目标与原告团队的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如理解为1000万美元,难以产生激励效应,不符合条款设立的目的。为此,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获得管理提成的条件为年度内团队业绩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合同条款约定模糊,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偏差,容易滋生法律风险。因此,在合同起草、谈判的过程中,应正确清晰地约定合同条款,尤其是在时间、金额、计算方式、单位及付款条件等方面,能有效规避法律纠纷风险,切实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增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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