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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31 22:58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助产学生自我鉴定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作文内容充实、真切、专业,并达到自我反思和展示的目的:
"1. 明确目的与读者 (Clarify Purpose and Audience):"
"目的:" 你写这篇自我鉴定是为了什么?是学期/学年总结?是求职申请的一部分?是个人成长记录?不同的目的会决定你侧重点的不同。一般来说,自我鉴定旨在总结学习成果、反思不足、展望未来。 "读者:" 谁会阅读这篇自我鉴定?是老师、学校、未来的雇主、还是自己?了解读者有助于你调整语言风格和侧重点。例如,给老师看可能更侧重学习态度和进步,给雇主看则需突出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2. 结构清晰,逻辑分明 (Clear Structure and Logical Flow):"
"标准结构:" "开头:" 简要介绍自己,说明写作目的,可以概括性地提一下总体的感受或评价。 "主体 (核心部分):" "学习与知识掌握:" 总结在助产专业课程(如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产科学、护理学、新生儿护理等)中学到了什么,掌握了哪些核心知识和理论。可以结合具体课程或知识点来谈。 "技能与实践:" 重点描述在临床实习、模拟操作等实践中获得的技能,
日前,浙江杭州的余女士(化名)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正在给5岁多的孩子做康复治疗。她的孩子已经接受康复治疗4年半,为了救治孩子,她放弃了稳定的工作全职陪护。
5年多前,余女士在杭州一家医院做了剖宫产手术,孩子出生不到半岁确诊患有脑瘫。医院病历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被认定电子病历不真实,她认为医院涉嫌修改病历,“病历直接关系医方对产妇及新生儿的关键诊疗行为,直接影响新生儿预后的病历。”
孩子因大脑性瘫痪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余女士不得不辞职照顾
“我怀孕12周后一直在这家医院定期产检,完全没有问题的。”2016年12月13日凌晨3点,她入住这家医院待产。
35岁的余女士介绍,“怀孕第33周加3天的时候,那天凌晨1点多出现流血情况,因为这家医院离家也近,就去了,到上午10点半左右,一直是没有人来管我的,后来是这个主刀医生来查房,做了床边的B超检查,到下午1点半之后给我剖腹产。”
余女士承认,入院时为了不让这位80后医生主刀,她和丈夫发生争吵。
“我说入院10小时才有医生来管我,怎么我生产给我安排一个这么年轻的医生?丈夫说还是可以的,后来也就算了,就推进去了。”
余女士说:“我是腰部麻醉,基本上整个人都是清醒状态。主刀医生当时说,她不会用这个那个,她说她产钳还不会用,她要去学。我一听就非常紧张了,心想糟糕了,碰上个新手来给我做。”
余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当时产科另一名医生进来,主刀医生说人家不是来帮忙的,人家自己有手术要做,只能自己来做了。”
“按规范的说法是助产手术,我的孩子随即被转到新生儿监护室住了29天,医生说孩子脑钙化,说是母亲感染导致的。”
余女士说:“孩子出生当天,医生给孩子打了抗凝用药干素,后来拍片子已经体现出有脑出血了。孩子一直在他们医院随访了好几个月,出生后连续几个月医生都说孩子没问题。”
“我是第一次生孩子,虽然也不知道正常孩子的发育,但是跟正常的孩子来讲,像逗着笑和发育都是落后的。”
余女士表示,2017年4月底,孩子出生不到半岁就出现脑瘫症状,“我带孩子去了省儿童医院,医生看了片子,当时就分析孩子是脑出血,孩子的症状那时已经表现得比较差了。”
浙大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孩子诊断为大脑性瘫痪,需长期康复训练,矫正鞋垫配置,加强营养干预及护理,需定期复诊。
医生诊断孩子为大脑性瘫痪
“孩子基本情况是脑瘫,能走,肌张力高,姿势不好看,目前5周岁多点,康复整整4年半了,现在是机构康复加家庭康复,我放弃了稳定的工作陪护。”
余女士介绍说,“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翻天覆地的影响,孩子就是在地铁、医院、康复机构长大的。”现在已是全职妈妈的余女士一言难尽地表示,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原本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现在对患儿个人及其家庭带来重大伤害。
“从孩子半岁开始,一直在浙江省儿童医院等机构康复,我辞去稳定工作全职陪护,孩子长年两点一线,奔波往返50余公里,最基本的睡眠、饮食等都得不到保障,对正常的身体发育、生理、心理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余女士说:“后续长期康复治疗费用高昂,绝大多数项目均自费,对家庭造成的经济、精力、精神负担是巨大的。”
“孩子出生一岁半左右,我最终起诉了这家医院。”余女士表示,她要求调取全部诊疗病历遇阻,向当地区卫健局反映,要求追究医院相关责任并处理涉事医生未果,她不仅起诉了医院,还起诉了当地卫健局,“民事起诉了医院,行政起诉了卫健局,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对医院作出相应处理,涉及几场行政官司。”
2021年9月16日,余杭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查阅余女士手术相关纸质病历,发现纸质病历、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主刀医生为张某,纸质病历、手术安全核查表中术者为张某,纸质病历刮宫产手术记录中手术者为张某,但在医院现场电子病历系统前台查阅,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主导医生为空,现场电子病历系统前台查阅手术安全核查表术者为空。也就是说,纸质病历中3处主刀医生和术者与数据库手术记录手术医生不符。
此外,查阅电子病历系统前台显示有修改痕迹,不仅存在手术医生不符,而且事后新增多次修改。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是,医院提供的余女士和孩子的电子病历不真实。
余女士表示,助产手术是主刀医生做的,“后面张姓医生是他们医院妇产科主任,当时张主任手术时就没来医院。我后来跟法官、跟卫健局都说起过多次,医院也没有否认这个情况,后面打行政官司,卫健局调查也承认是这位主刀医生给我做的手术,张主任是我产后有出血才过来的,胎儿胎盘都娩出了,整个助产过程已经完成了,不可能说张主任是我的助产术的主刀医生。”
“包括孩子娩出后转入新生儿监护室,医院最终给的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上的时间也不一致,儿科病历中说我孩子娩出不顺利,有严重的外力挤压。”
余女士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修改是中性词,但超越法律法规的红线和医疗监管部门的规定,特别是对剖宫产手术记录等关键病历去做违规修改,造成病历不真实。”
余女士说:“我现在有的病历是不真实的,比如提供的胎心记录就没法做鉴定,同样几个时间段的都对不起来。病历有3个病例号,医院解释说是笔误,没有真实客观地还原诊疗过程。”
余女士表示,为她做剖宫产手术的主刀医生缺乏助产资质。
余杭区卫健局2021年1月出具的调查意见显示,涉事医生是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2007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经杭州市指定机构助产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其所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但未标注助产技术,2016年12月13日作为手术者之一为余女士实施剖宫产术,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按照当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无相应处罚依据,对此,卫健局责令其进行整改。
“我本身就是一个有出血才住院的孕妇,他们本身应该更加谨慎关注,居然在10个小时里没有人来管,还安排了没有资质的医生来管,甚至给我做了助产术。”
余女士表示,产前未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新生儿娩出,损害发生后对涉及产妇产前诊断等的病历进行了修改。产时未履行基本的合理诊疗义务,在产妇入院长达10小时后,新生儿才由未取得助产技术许可的主刀医生娩出,其改动张某为剖宫产主刀,导致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表、剖宫产手术记录等不具真实性。产后未履行有效救治义务,修改、新增抢救记录、新生儿入院记录、病程记录等。
2022年3月14日,杭州市临平区卫健局出具调查结论显示,该局在收到余杭区法院行政判决书后,于2021年12月22日重新立案调查。
调查结论认定,2020年7月14日,涉事医院拒绝为患者余女士提供复制电子病历服务的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有关规定,我卫健局责令医院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连日来,华商报记者联系采访涉事医院和为余女士做手术的主刀医生未果。
2020年12月25日医院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救治过程说明称,余女士入院后高度怀疑胎盘早剥,建议终止妊娠,完善术前准备后于2016年12月13日13:20送手术室,行子宫下端剖宫产,13:56剖出婴儿,14:26入住新生儿监护室治疗。
胎儿出院前检查头颅,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灶较前明显吸收,复查脑电图正常,两次脑干听检查正常。医院认为该医疗救治过程规范,不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故当时不需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上报区卫健局。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医院的这份情况说明中,并未涉及主刀医生和术者与数据库手术记录手术医生不符,以及电子病历系统前台显示有修改痕迹等问题。
对此,余女士表示,医院就是不承认错误,“因为病历不真实,导致损害司法鉴定被退鉴无法进行。”
余女士表示,涉事主刀医生现在还在医院工作,还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她在接受卫健局调查中没有客观说明情况,把她主刀的责任给撇掉,说她是在谁的指导下做的手术。”
余女士坦承,诉讼中她有很大的压力,“如果不是考虑到保护孩子的隐私,考虑到孩子以后的生活,我不会像现在这样忍气吞声的。”
“她(主刀医生)还能晋升职级,对我们受害者来说是极大的讽刺和伤害。”谈及最终诉求,余女士表示希望对涉事医生作出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经调查,医院修改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院及其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如果其修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及其责任人将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
赵良善强调,我国法律规定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余女士对修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且司法鉴定因此被退回无法进行,那么病历将失去证据作用,医院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院会因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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