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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合同怎么写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03:13

转让股份合同怎么写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转让股份合同时需要注意事项的文章:
"标题:精雕细琢,防范风险:撰写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作为公司股东退出、引入新投资者或股东之间调整权益的重要方式,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一份严谨、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然而,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当可能埋下法律风险。因此,在撰写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关键事项:
"一、 明确转让标的:清晰界定转让股份的性质与数量"
"股东身份明确:" 清晰写明转让方(出让人)和受让方(受让人)的全称、住所(或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资格合法、真实。 "股份来源与性质:" 明确转让的股份是原始出资获得、赠与、继承、还是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如果是限售股(如IPO前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需特别注意其锁定期限和转让限制。 "转让份额/数量:" 准确写明转让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或具体的股份数量。如果是部分转让,需明确剩余股份的归属及后续可能产生的股权结构影响。 "股权状态:" 标明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冻结等。

个人转让股权全攻略!资料+税务处理一次讲清


宝子们!最近有涉及股权转让的小伙伴吗?

别一脸懵啦~ 整理了超全干货,从资料准备到税务处理,手把手教你避坑

股权变更必备资料清单

1、公司章程(这个是基础中的基础哦)

2、股东出资情况表(有模板可以直接套用,超方便~)

股东会决议(要准备 2 份!划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才行。要是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就按章程来~ 股东想把股权转给公司以外的人,得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得书面通知人家,30 天没答复就当同意啦,不同意的股东得自己买下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就行,但修改章程、增减资这些大事,得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哦

3、股权转让合同(打印 2 份,别漏啦)

4、申请书

税务处理关键要点

1、增值税:不用交!不用交!不用交!(重要的事说三遍,股权和股票不一样哦)

2、印花税:按价款的万分之五交,这个跑不了~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这些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收入哦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比如低于净资产份额、初始投资成本,或者比同条件下其他人转让的价格低等

✅但这些情况算正当理由,不用慌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经营受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

2、转给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还有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

3、本企业员工内部转让,且有规定不能对外转让,价格合理真实

4、其他能证明合理的情形(好好利用能省钱!)

实操中能平价转股吗?

宝子们,这得看情况哦~ 如果符合上面说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那没问题;但要是不符合,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你的股权转让收入哦,到时候可能会多缴税呢~

觉得有用的宝子赶紧收藏起来,转发给有需要的小伙伴吧~ 有疑问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呀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争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争议业务操作指引

(2025年6月14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释义

本指引所指股权转让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出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二、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律师办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需求,规范律师在股权转让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行为,有效防范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

(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

(三)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的纠纷

(四)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

(五)股权转让中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

(六)股权被无权转让的纠纷

(七)股权转让中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纠纷

(八)夫妻离婚或者继承发生时,共有股权拆分或者归属问题的纠纷

四、法律依据

(一)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业务,主要的实体性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254〕号)(九民纪要)

(二)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业务,主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业务,主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涉及股权转让(含股权回购)的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二)适用的案件当事人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包括诉讼业务中的原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被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亦适用于仲裁业务中的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六、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律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应当充分了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通常遵循的审判原则,用以指导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业务。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通常遵循如下审判原则:

1.私法自治原则;

2.交易效率原则;

3.交易安全原则;

4.商事外观主义原则;

5.章程自治原则;

6.商业判断原则;

7.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

8.资本多数决原则;

9.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10.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11.股权平等原则;

12.注重调解原则。

第二节 一般操作指引

一、利益冲突检索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前,应当就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在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能正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二、调查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

(一)律师了解清楚争议各方的争议问题和相关案件事实,是代理委托人恰当提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和正确应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前提条件。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人与争议相对方的争议问题,并全面调查了解与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

三、法律检索

(一)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的法律问题,确定法律关系,全面进行法律检索,确定处理争议可能适用的法律。

(二)律师进行法律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案例和地方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

(三)如转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的,律师应检索相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了解仲裁员名单。

(四)如果对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法律依据不明确时,律师应注意搜集、整理相关理论文章的相关观点。

四、法律分析

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案件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初步法律分析意见,供委托人决策时参考。

五、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

(一)律师应当围绕委托人的诉讼目标,以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标为目的,协助委托人制定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

(二)在委托人诉讼目标不明的情况下,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尽快予以明确。

六、办理委托手续

(一)充分与委托人沟通,详细、全面告知收费标准、方式等。

(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风险告知书,办理委托手续等。

第二章 诉前准备

一、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事项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收集、保存和保全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

(二)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并对纠纷解决的总体方案提出建议。

(三)律师应就拟提起公司诉讼的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涉及具体诉讼方案,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四)律师在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前,应基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对诉讼可能的结果、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可能需要花费的时间、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等向委托人作适当提示。

二、调查了解案件事实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全面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的背景和原因、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二)在公司内部收集、调查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公司决议、公司相关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包括传真、邮件及电子邮件等)、电话记录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三)就有关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查询,主要包括:就公司登记档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询;就公司审批档案向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商务部门)的查询;就公司房地产登记档案向土地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就特定的其他事实问题向其他行政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

(四)对与争议相关的能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网页信息、向对方发送函件的过程及函件内容、对方的侵权行为等可能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如果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三、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与确定

(一)律师应通过询问委托人并审阅相关文件,确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二)律师应通过询问委托人并审阅相关文件,确定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原告诉讼请求为向被告追索股权转让的对价,可援引“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之规定以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四、时效与期限

(一)一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计算。

(二)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优先购买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五、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

(一)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避免法院裁判后无法执行,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

(二)在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了解拟保全的财产线索。

(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要及时,以防止恶意转移财产。

(四)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前,应根据法院要求,提示委托人准备适当的担保。

(五)律师在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本着审慎原则,避免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并充分向委托人提示风险。

第三章 起诉与应诉

第一节 起诉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案件资料,厘清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诉求,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诉讼主体不适格,则存在被驳回起诉或者实体败诉的风险。

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诉讼主体也有所不同,股权转让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以其主张应当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另一方或者多方为被告。

(二)当受让人以转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为由提起诉讼时,受让人作为原告,转让人为被告。

(三)当涉及损害优先购买权时,应当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股东作为原告,股权转让人为被告,股权受让人、公司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

(四)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主张签名被冒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股东为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冒用他人签名的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

(五)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以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

二、诉讼请求的列明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支持的、其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起诉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2.请求履行合同;

3.请求支付违约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5.请求履行回购义务;

6.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无效或者不成立;

7.请求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8.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9.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10.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包括承担目标公司对原股东的债务、返还垫付费用等;

11.其他。

(二)诉讼请求表述参考

1.判令被告(股权转让人)及第三人(公司)协助原告(股权受让人)将被告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2.撤销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未成立;

4.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年××月××日解除;

5.判令被告(股权受让人)向原告(股权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元以及利息损失/违约金;

6.判令被告(股权转让人)向原告(股权受让人)返还股权转让款××元以及利息损失/违约金。

第二节 应诉

一、基本指引

律师代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分析意见、诉讼应对方案建议,并就案件可能的不利结果向委托人进行适当提示。

二、程序性抗辩

(一)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被告,可以就是否从案件的程序方面提出抗辩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供委托人参考。

(二)律师可以就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代表原告提起诉讼的代表人资格问题、被告是否适格问题、管辖权问题、诉讼时效问题、是否遗漏当事人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以及是否进行抗辩、何时抗辩和如何抗辩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委托人的意见予以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

律师若发现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建议当事人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但不得单独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申请再审。

四、反诉

提起反诉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律师应根据对案件的法律分析,针对是否提起反诉、何时提起反诉,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委托人的意见予以处理。

五、保全措施异议

如果委托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律师应对保全措施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方是否已提供适当担保、是否存在超标的保全等问题进行审查。对保全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六、实体性抗辩

(一)如果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律师应代理被告进行实体性抗辩,包括法律性抗辩和事实性抗辩。

(二)法律性抗辩,是指被告从诉讼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涉及的实体法律方面进行抗辩,从对方请求权的基础出发进行分析,从法律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规章的“冲突”、适用对象、范围等角度提出抗辩。

(三)事实性抗辩,是指被告从原告主张的事实着手,分析其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证据是否充分,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等角度提出抗辩。

(四)律师应就如何进行实体性抗辩向客户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委托人的意见予以处理。

七、答辩状的准备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结合诉状与双方的证据材料,认真分析争议焦点,客观研判诉辩理由,立足当事人整体利益,提出可行的答辩方案及建议。

(一)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是否需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需要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等。

(二)针对原告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虽可口头答辩也可书面提交书面答辩状,建议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针对原告诉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确定答辩思路:

1.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

2.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3.合同已经解除,无需继续付款;

4.合同因情势变更等事由已被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从而无需按照原约定付款;

5.标的股权尚未依约转移给被告,故被告无需支付相应价款;

6.被告具有可以延迟付款或者拒绝付款的其他正当理由。

(四)针对原告诉请交付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确定答辩思路:

1.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

2.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尚未成就;

3.合同已经解除,无需继续办理股权转移登记;

4.原告尚未依约付款,被告无需协助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

5.原告尚未支付剩余款项,但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或者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被告要求后怠于提供履行担保;

6.被告具有延迟或者拒绝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的其他正当理由。

(五)针对诉请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确定答辩思路:

1.股权转让款已支付、股权已变更登记,受让人已经接管目标公司,从维护交易安全、社会成本和影响角度,撤销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2.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事由已经消失;

3.受让人具有支付受让股权对价的能力;

4.股权转让人/受让人的继承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等;

5.股权转让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6.目标公司资产状况、债务情况、经营情况、市场行情等均已告知受让人,在受让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合意,不存在恶意隐瞒、欺诈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

7.待转让的股权所属状态均已告知受让人,在受让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合意,不存在恶意隐瞒、欺诈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

(六)针对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效力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确定答辩思路: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仅影响股权转让是否生效;

2.股权转让人转让瑕疵股权(如: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3.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为了保障其他债务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股权转让的让与担保;

4.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能仅因“一股多卖”而确认无效,应属合法有效,若不能履行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5.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认,属有效;被代理人不追认或者拒绝履行,则属无效;

6.虽然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协议本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7.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时,受让人属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整理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应充分与当事人交流,了解是否存在其他与诉讼有关的材料。并重点收集如下证据:

(一)与案涉股权的权利归属相关的材料;

(二)与案涉股权转让相关的合同材料;

(三)案涉标的股权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材料;

(四)与案涉标的股权转让相关的档案、账册、印鉴和证照等移交的材料;

(五)案涉股权转让对价支付的材料;

(六)有关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材料;

(七)关于履约过程中通知、催告及沟通性质的材料。

第四章 案件审理阶段

一、举证质证

(一)举证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如下待证事实,代理律师应做好以下举证工作:

1.拟证明已经付款事实的,提供收款方户名为相对方的银行流水凭证;

2.拟证明已交付股权事实的,需出示转让人已经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通知;以及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文件;或者新旧股东已经就转股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官方网站或者目标公司登记机关内档中载明的股权变更登记情况、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情况的相关证据;

3.拟证明合同已经解除或者请求判决解除的,需出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以及解除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实证明;或者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的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已经解除的,还需提供已履行解除通知程序的相关证据或者各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除的相关证据;

4.拟证明存在迟延履行情形的,需出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期限条款以及显示实际履约日期的实际付款记录或者股权转移变更的公司登记信息;

5.拟证明条件成就的,需出示载明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条款,以及约定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证明;

6.拟证明签约人的代理权的,需出示工商登记显示的签约方职务信息或者签约方的授权文件;或者当事人相信签约人有代理权的合理理由,以及双方此前的签约惯例或者相关交易惯例等。

(二)质证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收到的对方证据,代理律师应做好以下质证工作:

1.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证据材料,并与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了解相关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其他意见等;

2.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对象(内容)等进行质证,通常表述为“不予认可”“有异议”或者“无法确认”或者“认可”“无异议”等,并结合案件情况阐明具体意见;

3.根据与当事人沟通情况及案件事实,确定针对对方证据材料是否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

二、常见争议焦点的归纳

(一)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

1.签约人是否具有合格授权或者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据此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具体参考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的合同,具有法定授权,签章行为有效;

(2)虽非法定代表人签署,但签署人具有合格的授权,签章行为有效;

(3)非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署盖章的合同,应综合考虑签约地是否在无书面合格授权的签约人所属机构的办公所在地、无书面合格授权的签约人所在机构于签约后是否履约或者部分履约、双方之前是否曾有类似的签约方式而无书面合格授权的签约人的对方当事方未曾提出异议构成交易惯例等情形,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合同是否依法应经批准而未获批准,据此判断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具体审查如下:

(1)审查相应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或者依约是否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2)审查合同是否已经审批;据此确定未审批的过错方及其过错责任;

3.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是否成就,据此判断各方的合同义务应否履行。具体审查如下:

(1)审查所附条件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否发生不确定”的合格条件;

(2)审查有无证据证明所附条件初步成就;

(3)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者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并据此重新判断条件是否成就;

4.合同是否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并据此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具体审查如下:

(1)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受同一控制关系;

(2)审查双方交易条件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3)审查双方交易条件若不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4)审查双方交易不符合商业惯例的交易条件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5.合同是否存在虚假通谋而应被认定按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如名股实债、让与担保型股权转让等),并据此判断约束双方的真实合同内容。具体审查如下:

(1)审查双方是否就同一或者同一系列标的签署过内容密切联系的数份合同;

(2)审查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所反映的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权利人就义务人未履行表面“阳合同”之义务有无向义务人提出异议或者权利主张等。

6、此外,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涉及章程限制条款效力争议时,应从如下方面判断相应条款的效力:

1.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一般有效。

2.公司章程对转让对象、转让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有效。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限制条件且无救济措施,导致实质上剥夺了股东转让股权之权利的,该等条款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4.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约定,并非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若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受让人无法取得股权,受让人可以向转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

涉及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条件相关争议时,应参考如下问题判断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1.审查合同是否有约定的解除条件。

2.审查主张解除方的合同目的。

特别需要注意合同本身目的与合同所体现的交易目的的区别;以及合同目的与合同动机的区别,应特别注意只有合同本身目的不能实现,才能主张解除合同;而合同所体现的交易目的或者合同动机不能实现,除非当事人另有相反约定,否则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审查相对方是否存在符合约定解约条件的违约行为、根本违约行为或者严重迟延履约行为。

4.审查主张解除方是否明确作出解约的意思表示,以及事后是否存在以其行为恢复履行合同的情形,据此判断其合同解

除权是否已经丧失。

5.对于情势变更,审查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了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约对本方显失公平的事实。

6.审查主张解除方是否在约定期限或者未约定情形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约事由之日起 1 年内主张解除合同,并注意该1 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7.审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可能性问题,特别是在转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审查解除合同引发的返还股权法律后果是否无碍于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8.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其他法律上不能解除的情形,如合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

涉及股权转让合同撤销相关争议时,应参考如下问题进行判断:

1.审查合同订立环节是否具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具体审查如下:

(1)对于欺诈,审查主张撤销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合同对方已知或者应知真实情况却隐瞒或者虚假披露的事实。

(2)对于重大误解,审查主张撤销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己方对于合同对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合同价款等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误解的事实。

上述(1)(2)各情形还需审查欺诈行为和重大误解与己方的信赖及签署合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对于胁迫,审查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者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促进缔约的事实。需要注意审查胁迫行为是否达到足以使对方无法自由表达意志的程度,且胁迫行为与签署合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对于显失公平,审查主张撤销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利用己方在合同订立环节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而促进缔约的事实。此外,还需要综合审查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程度、己方的弱势地位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

2.审查主张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五)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影响的相关争议

涉及股权转让中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产生阻却后果时,应参考如下问题进行判断:

1.转让人是否将转让事宜通知了其他股东。

2.转让人的通知是否列明了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付款周期等交易重要事项,是否足以据此判定同等条件。

3.对于最终签约的转让条件与通知所述的转让条件并非同等条件时,是否存在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欺骗其他股东的情形。

4.其他股东有无以书面形式或者实际行为表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虽未明确放弃但在法定期限内因未声明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转让人是否向受让人充分提供了其他股东关于同意股权转让及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文件;或者能证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上述问题中的第 3 项问题,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而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其他情形仅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阻。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导致受让人不能请求转让股东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即仅对处分行为产生影响,虽然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亦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六)股权回购相关争议

涉及股权回购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参考如下问题进行判断:

1.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对方是否存在恶意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行为,从而依法应被视为回购条件不成就。

3.主张回购的一方对于回购条件的成就是否有过错,该过错是否会影响回购权的行使及回购价款金额。

若对于回购条件的成就仅有过错但并非恶意促成,则该过错不影响回购条件的成就及回购义务的产生。

4.主张回购是否存在逾期情形,逾期主张回购时回购权是否丧失。

一般情形下,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主张回购并不当然丧失回购权。

5.向目标公司主张回购股权时,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减资程序。

按目前司法裁判趋势,若目标公司尚未或者不能履行相应减资程序,则一般向目标公司主张回购权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目标公司回购的股权(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股权回购价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七)未缴足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相关争议

涉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问题,应参考如下进行判断:

1.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否为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受让人是否明显无实缴出资的能力(即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2.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3.受让人是否已知或者应知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尚未足额实缴。

4.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对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问题进行约定。

5.受让人是否签署了转让后的新的公司章程等。

6.受让人是否已知道或者应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三、法庭辩论

(一)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情形;

(二)标的股权的转移是否存在障碍(如是否存在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标的股权被冻结等限制流转的情形);

(三)付款或者交付标的股权的约定条件是否成就;

(四)未付款或者未交付标的股权是否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四、调解与和解

律师代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商事争议的复杂性和商主体的利益权衡,不宜轻易放弃调解、和解机会,应综合考量和推进调解、和解机会。

第五章 特殊类型公司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特许持牌公司股权转让所涉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特许持牌公司,是指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设立或者方可经营某类业务的公司。如必须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银行、保险公司等。

涉及目标公司为特许持牌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现行法律规定对特许持牌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其持股比例是否有特别规定,受让人及其受让比例是否实质性满足条件。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 5%的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将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相应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审批或者备案,若需审批或者备案,相应审批或者备案是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是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若相应股权转让应经审批而未审批,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将导致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障碍,一般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非公众股份公司,是指尚未挂牌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转让标的为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纠纷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股份转让合同中是否有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定;若有,其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即受让人能否顺利取得标的股份,一般不影响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

2.股份转让合同关于标的股份的交付有无约定,以及受让人是否取得标的股份的相关证明(如股东名册、持股证明书)等。

由于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不进行商事登记,受让人取得标的股份应以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持股证明书的记载为相应证据。

三、国有公司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转让标的为国有公司股权的转让纠纷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如何识别标的股权是否属于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投资公司所形成的在该公司的股权。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若是,标的股权则属于国有股权(产权)。

2.审查受让人是否必须通过进场交易挂牌竞价方式确定,以及未进场竞价径行签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国有股权交易以进场交易为原则,以不进场交易为例外。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判断案涉股权转让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进场交易的三种行为,即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判断案涉股权转让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即非公开协议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下特殊情况的产权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人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但此时仍须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未进场竞价径行签约可能导致合同签署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审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已经审批;审查包含股权回购条款(方案)的投资协议是否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及是否已经审批;以及未经审批对合同效力或者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

对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包含股权回购条款或者方案的投资协议)是否必须经审批以及其相应的审批主体,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判断。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贸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人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包含股权回购条款或者方案的投资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未生效。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审批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审查标的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格是否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及未评估对合同效力或者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

国有公司股权未进行评估即对外转让的,可能导致合同签署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5.审查是否已经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已经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约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外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转让标的为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纠纷诉讼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若转让股权后导致目标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外商独资公司或者中外合资公司,需审查该等组织形式或者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要求。

承办律师应当关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及负面清单,股权转让和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国家禁止投资企业的股权。

2.审查股权转让后外商所持股权比例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要求的股权比例限制。

上述条件若不符合,可能因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应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审查股权转让人是否向相关审批机关进行报批,以及未经审批对合同效力或者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承办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

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人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责任。

承办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不被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能性,并预先设计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的善后处理措施(包括返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

五、公众公司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公众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发行和交易,或者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挂牌发行和交易的股份公司。

涉及转让标的为公众公司股份的转让纠纷时,应注意如下

问题:

1.本条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

2.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时未履行信披义务的,一般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但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3.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收购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若不符合可能因证券涉及公众利益而被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效力瑕疵。

第六章 相邻领域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涉及婚姻继承的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的转让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夫妻双方离婚诉讼阶段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原告通常以登记在其配偶名下,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其配偶对外转让股权未经原告同意,损害原告利益为由,以其配偶及股权受让人为被告,即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此类案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股东资格的认定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等予以认定。婚后取得的股权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转让股权无须经过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果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转让人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者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人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人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配偶基于对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而取得的部分,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股东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不论受让人是原配偶还是其他人,均应当将转让意愿和转让条件通知其他股东。

二、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以股权转让形式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应参考如下问题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1.该类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

若存在上述情形,可能导致相应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该类股权转让是否会被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属地方政府认定为违反招商投资合同而限制其转让。

若存在该种情形,可能导致相应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受阻,一般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3.若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行政批准是相关项目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该股权转让合同也需经批准才能生效。

三、涉及矿业收购权的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以股权转让形式实际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股权转让纠纷时,应参考如下问题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1.该类股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违反关于特定矿种勘查、开采主体资格限制,是否违反关于外商投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导致被限制或者被禁止的市场经营主体实际取得采矿权、探矿权。

2.该类股权转让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严格审查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合同目的的阐述,以判断受让人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进而判断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

四、涉及让与担保的股权转让所涉诉讼的注意事项

涉及以股权转让形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时,应参考如下问题识别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履行:

1.应当注意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认定一份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看协议的形式或者名称,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股权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让与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在已经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

2.对于担保人发起的诉讼,担保人一般会主张双方为股权转让关系,非让与担保关系;或者主张双方系虚伪通谋、流押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担保人为股权所有人,要求返还股权。

3.对于担保权人发起的诉讼,担保权人一般会主张拍卖变卖标的股权以清偿债务。

4.对于担保权人对外转让股权,宜利用善意取得原则予以认定。

5.担保权人在持有标的股权期间,若有行使股权的行为,须注意该等行为是否基于担保人的指示或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若因此给担保人造成损失或者因此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担保人可提出免除或者减轻担保责任的抗辩,或者要求担保权人赔偿损失、解除让与担保合同并返还股权。若合同双方约定,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通知目标公司,并配合目标公司将债务人(转让人)变更为目标公司股东,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股权的,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行为效力部分的规定认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处理。

6.让与担保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往往不是目标公司原股东,需要考虑其他股东对让与担保的性质及回转时的态度。

7.目标公司债权人追加已登记为股东的担保权人为目标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时,应关注债权人对登记股东是否有信赖利益,从而判断是否追加其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

8.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9.合同双方在让与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能对抗目标公司及第三人。

五、涉及股权转让涉税的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需如实申报纳税,若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但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股权转让双方属于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被投资的目标企业若未履行报送材料的义务,亦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参考如下涉税问题:

1.股权转让所涉主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2.股权转让各方所涉具体税种、税率及注意事项。

(1)自然人股权转让:a.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 5%;b.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 20%。

(2)非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a.企业所得税:非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率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 5%。

(3)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税率为 20%。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现金,也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非货币形式的转让收入往往被纳税人忽视,误以为不用缴税。

(4)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后,纳税人(转让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并报送相关资料。

(5)注意纳税申报地点。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6)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有正当理由。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若无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净资产或者类比法核定交易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交易价格虽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包括:a.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b.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d.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7)签订低价转让阴阳合同风险大。

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签订低价转让的阴阳合同,会给股权受让人带来涉税风险,因为下次股权再转让时,可扣除的成本是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受让人负担的税费。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形成股权转让所得征管链条,阴阳合同不但违法且会给受让人带来巨大风险,极易给交易双方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

(8)个人股权转让或者其他终止投资经营情形时取得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虚假申报纳税、提供资料不完整。

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纳税,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或者扣缴申报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引发税务机关合理怀疑的将可能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如不能提供完整且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材料;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可能引发偷逃税款合理怀疑的,如载明“双方实际股权转让价款以实际付款为准”等内容;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但未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有效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股权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等情形。

(10)频繁股权转让行为。

承办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同一自然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频繁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或者同一企业或者关联企业的股权一定期限内频繁被转让的,将被识别并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第七章 附则

一、说明

(一)本指引中有关办理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的相关操作,律师在办理仲裁时亦可参照适用。

(二)律师在办理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注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三)本指引主要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股权转让纠纷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四)本指引仅供福建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

(五)本指引援引的有关规定,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有冲突的,以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二、结案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制作的结案报告一般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主体;

(二)案号、案由;

(三)立案日期、结案日期;

(四)简要案情;

(五)主要证据;

(六)适用法律;

(七)处理结果。

三、总结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可对办理的案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一)合适的代理方向、代理思路及代理方案;

(二)自身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处理欠妥和不足之处;

(三)对方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值得学习的良好经验;

(四)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新的收获和体会;

(五)如何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六)其他。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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