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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合同法法条全文》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09:14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合同法法条全文》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一篇关于“合同法法条全文”的作文,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作文的质量、深度和准确性:
1. "明确作文目的和范围 (Clarify the Purpose and Scope):" "是概述?是分析?还是评论?" 你是想简单介绍合同法的主要法条及其内容?还是深入分析特定法条的含义、适用场景和影响?或者是结合具体案例或社会现象评论法条的有效性或不足之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内容的侧重点和深度。 "范围界定:" 合同法体系庞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三编)是核心。是涵盖整个合同编?还是只关注其中的特定章节(如总则、具体合同类型、保全、违约责任等)?或是某个具体法条(如第465条、第525条等)?范围必须清晰,避免泛泛而谈。
2. "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Legal Provisions):" "逐条研读:" 不能仅仅罗列法条原文,必须深入理解每一条款的立法意图、法律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例如,理解《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不仅是文字,更是合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保障。 "区分主次:" 合同法条之间有主次关系

什么是合同?不是所有协议都是合同!这点多数人都搞混淆了!

什么是合同?不是所有协议都是合同!这点多数人都搞混淆了!本期史律将跟大家讲解下合同的法律概念,让大家全面深入认识掌握法律上的合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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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通俗理解,也就是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协议,我们最为常见的就是书面合同或书面协议。比如您要买房子,就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比如您要向银行贷款,就要与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再有,您们两口子闹矛盾要离婚,想要协议离婚,就要签订《离婚协议》,您与他人准备合伙开公司,为明确双方的出资及收益分配,您们之间就要签订《合伙协议》,另外,您可能也听到说过《战略合作协议》等等。在这里,如果细心的您就会发现,有的时候您们之间签订的是某某合同,有的时候您们之间签订的却是某某协议,不知道您会不会有疑惑,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是我们习以为常吗还是说合同与协议有什么不一样呢?

如果您能发现并想到以上问题,就说明您对合同很有关注。现在我就对这个问题结合合同的法律定义跟您展开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就是一种协议。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成立的协议,什么是民事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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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注意!民事主体的一个非常关键和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征就是主体平等。

据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主体不平等因而就不属于民事主体,而是属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该类协议就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规定。

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请注意,只能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案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不能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只能是参照适用。

什么叫参照适用?就是将《民法典》有关民事合同的规则适用引入到行政协议;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也不平等,因而也不属于民事主体,而是属于特殊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合同规定,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规定。

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大家应该对“自然人”的法律概念并不陌生。《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自然人”。根据该章规定看,自然人不仅包括健在的全体中国公民,也包括健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别、年龄均无限制,包括刚出生的婴儿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

请注意!至于未出生的胎儿,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属于自然人。

另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分别都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自然人”章节,也划入“自然人”的类别。

“法人”的概念在这里就很有必要和大家讲下。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大家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混同,比如,直接称呼某某公司的法人李总、张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概念。法人实际上不是“人”,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独立的“个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三章关于“法人”的专章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非营利法人章节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机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也就是村委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比如农业合作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比如社区居委会、业委会。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关等。请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属于法人!

另外,请注意!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统称“三资企业”)均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除此之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可以选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的一种(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请注意!三资企业的提法可能很快就会伴随着《外国投资法》的出台而成为历史。

《外国投资法》以统一内外投资主体适用法律、促进外国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为其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外国投资法》一旦通过后,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将需要依据《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原来依照三资企业法确立的结构、制度等进行调整。在一定的过渡期后,三资企业法极有可能会被适时废止。

好了,前面我跟您讲解清楚了合同法律概念中的民事主体。现在,我继续跟您讲解下合同法律概念中的其他知识点。

首先,讲解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对于“之间”的理解,就是相互的意思。排除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叫合同。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这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叫合同。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各方的意思表示要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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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赠与在赠与人表示赠与时并未依法成立,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行为才依法成立。

其次,讲解下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相当于是民事主体为自己和对方“立法”。

设立,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原来没有民事法律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改变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具体权利或义务的内容;终止,是指将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不再继续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民事关系设立后,当事人希望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可以理解为: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其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一般是先提起诉讼形成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在不履行判决或调解的时候,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讲解下合同与协议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点。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与协议在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均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契约行为,生效的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合同就是协议的一种,是一种条款内容明确、具体、详细、齐全,权利义务清晰的民事经济关系领域的协议。

可以说,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合同是有具有特定内容的民事领域(包括侵权、贸易等)的协议。实践中有时会将合同与协议进行混同使用。比如《XXX型号冰箱生产协议》,生产协议非常详细地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却未使用法定的合同术语,而使用了协议概念,这种情形实际上是属于使用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的使用实则并不影响其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协议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约定,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是有其明显区别的。

首先,合同与协议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法律对合同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界定,合同法律术语的概念、内容、标准等较为清晰;而协议尽管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出现,但法律对协议的具体条款内容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合同与协议常用的范围领域也是不同的。合同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比如两个自然人或两家公司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都叫合同;而协议则经常用于有关国家、政府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就某种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框架性约定,比如我们经常听说的某某政府与某某企业就某一公共事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因此,合同仅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尽管协议可以涵盖政治、经济、身份关系等范围,但多用于涉及国家政党等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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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合同与协议的条款内容详略程度不同。正是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协议的具体内容,往往协议内容较为宽泛,而合同必须具备基本的条款内容,而且条款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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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协议和合同是包含关系,协议包括合同,“协议”比“合同”的范围要大。合同是协议的特殊情形,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好了,本期关于合同的法律概念,史律就跟大家讲解完了。大家学习Get到了吗?如有不清楚的,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给我,我讲逐一为大家答疑解惑。

感谢大家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公布)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百一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二、有效保证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4.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后,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6.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

7.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8.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9.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作出该项保证的人,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10.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13.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被保证人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追认的除外。

15.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被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三、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及保证人的责任
17.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8.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0.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2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五、被保证人破产后保证人的责任
23.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的设有保证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5.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保证人处获偿被保证人即宣告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6.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保证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7.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8.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但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七、其他
31.本院以前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已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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