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58原创网网
更新日期:2025-08-01 09:43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法302条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合同法302条作文注意事项"
合同法302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一条重要规定。它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在撰写关于合同法302条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理解302条的内容"
首先,要准确理解合同法302条的具体内容。3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302条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解除合同的条件:" 条款中列举了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需要逐一理解其含义和适用条件。 "解除合同的主体:" 302条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主体,但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当事人双方。 "解除合同的程序:" 302条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程序,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遵循通知和协商的原则。
"二、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在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广东深圳一女子在飞机滑行过程中起身取行李,行李脱落砸中隔壁的李女士腰部,导致其当即下半身失去了知觉。随后,机场医务人员把李女士送到了宝安区中心医院,之后,国航空乘人员把李女士移交给一名深航地勤陪同。
事后肇事女子拒绝赔付李女士医药费,国航则称,将出于人道主义垫付医院费用,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事件引发了网友广泛讨论,争论焦点则集中在受伤女子是否“自作自受”、以及国航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费用。
对于此次事件的权责划分,援引法律不同,便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认为国航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依据《民用航空法》第 124 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02条也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支持李女士依法维权。
而认为国航无责的一方,则是因为李女士在购买机票时,即被视为与国航签署运输协议,认可《国航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该条件第16条12款就明确告知,“我们对因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您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我们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3条明确,“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恐怕这一条会被司法机关认为是“霸王条款”。
其实,肇事女士和受害者李女士均存有一个过错,却容易被忽视:当飞机落地后,需要在跑道上滑行一段时间,此时就会有乘客迫不及待地解下安全带,站起身来准备从头顶上的行李架内提取自己的行李。而空乘人员此时,都会通过广播不停播放“不要起身”来劝阻,肇事者和受害者都犯了这个错误。
飞机降落后的滑行期间,就有乘客急着站起、拿行李,现象每天都在发生,但却一直没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无非就是因为这一不合规则的举动并未造成过严重后果或其后果并未为人所知。直到这次李女士受伤,才让人意识到原来飞机滑行过程中确实不应起身。
对于飞机滑行过程中旅客的行为,行业法规其实也有着明确规定,只不过由于没有严格执行而不被大家所熟知。《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规定,航空器的乘坐人员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等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熟知相关规则并不代表着旅客可以肆意妄为。近几年,关于旅客不守规则导致的各类事件层出不穷。前有旅客向发动机抛掷硬币,后有旅客晚到赶不上飞机掌掴地勤。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使得民航出行已走入寻常百姓家,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明确规则维护秩序,而旅客也应该有所改变,让尊重规则成为每个旅客的本能。
5月11日至13日,上海铁路两级法院就《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召开研讨会。
上铁中院、上铁、宁铁、杭铁、合铁、徐铁法院民事条线的相关领导、部分审判人员和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三名高校教授等共同参与了研讨。
与会同志旁听了徐铁法院铁路专业合议庭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并就《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在审判实务中的正确解读、准确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研讨会对《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适用达成了共识,为上海铁路两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中的统一适法打下了良好基础。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