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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合同法219条》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10:29

怎么写《合同法219条》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法219条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合同法219条作文注意事项"
合同法219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样品合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包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在撰写关于合同法219条的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理解219条的内容和精神"
首先,要准确理解219条的文字表述,明确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履行规则和法律后果。其次,要深入理解219条的精神实质,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只有准确理解219条的内容和精神,才能在作文中准确地阐述其法律意义和适用价值。
"二、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理论联系实际是法学学习的重要方法。在作文中,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219条的适用。例如,可以分析买卖合同中样品合同的纠纷案例,说明当事人如何根据219条的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以及如何处理样品与实物不符的情况。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使作文更具说服力和实践意义。
"三、注意区分219条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关系"
合同法219条与合同法其他相关条文,如第62条、第63条等,

毕业季租房提示|转租中的这些法律问题您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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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中的这些法律问题您一定要了解!

编者按

又临毕业季,房屋租赁市场迎来新一轮旺季。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不可或缺性。因房价高涨,那些暂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人,需要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实践中,因诚信体系缺失、市场主体失衡、房屋租赁市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房屋租赁纠纷频发。鉴于此,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梳理房屋租赁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期房屋租赁市场参与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减少纠纷,防患于未然。

转租有风险承租需谨慎

案情概要

2014年2月7日,呼佳(出租方,甲方)与康成(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呼佳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227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月租金2500元,租金以年付形式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规定如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月租金100%的违约金。2015年6月13日,康成在未告知呼佳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李兰,租赁期限至2017年6月12日,月租金3500元。呼佳于2016年1月6日向康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

原告认为,康成擅自转租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康成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原告同意,而且次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次租赁合同无效,该部分所得应构成不当取得。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1月6日的不当得利所得6767元;2、确认康成与李兰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3、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

被告辩称,在承租原告房屋已不能够适于被告家人居住情况下,被告告知了第三人事实情况,并且说明了该房屋是原告所有,这才转租给第三人,并且告知了第三人该房屋到期后与房主联系,第三人与房主直接签署租赁合同。所以他收取房租不是不当得利。并反诉要求呼佳退还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房租2500元及5000元押金。

问题一:承租人非法转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转租时,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分为四种情形:

1

在非法转租情形下,出租人行使《合同法》第224条赋予的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有禁止转租的约定,出租人依据《合同法》第219条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房屋而受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

出租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或《合同法》第224条、219条以外的其他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3

租赁合同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而终止;

4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本案中,呼佳与康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约定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呼佳在得知康成擅自将涉案房屋转租后,向康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该行为即为呼佳行使单方解除权。它不必经过对方同意,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康成于2016年1月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所以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

合同因康成非法转租解除,康成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2500元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康成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康成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康成。经核算,法院判决呼佳应返还康成押金四千七百元。

问题二: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将非法转租认定为相对无效合同。

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宣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绝对无效,仅在异议期内提出过异议的出租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时,方可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时间尚在六个月的异议期内,所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康成与呼佳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

问题三:非法转租中承租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判断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是否成立不当得利的问题,应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

1

承租人是否受有利益。承租人通过转租收取租金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为民法上的积极行为。

2

承租人通过转租收取租金是否导致出租人利益受损。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出租人的利益未因转租而受损。即使因次承租人原因导致房屋受损,也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

承租人通过转租收取租金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出租人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已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差额为不当得利,但要求返还此项不当得利的主体应为次承租人。

本案中,康成虽收取租金获得利益,但康成收取的租金差额对呼佳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呼佳主张租金差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支持。

法官提醒

签订租赁合同前需查看承租房屋的产权信息,了解承租房屋的产权人。若涉及转租,需了解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最好在出租人明确同意转租的情况下,签订转租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因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后,如当事人对此无特别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剩余的转租期限部分应为无效。

Remind

文字:瞿叶娟

编辑:谢伟辉

注:1.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图片来源于网络

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出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妍

【案情】

2015年7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二层楼房及店面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为五年,合同约定“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在征得甲方(王某)同意后方可进行....”。2016年4月3日,王某发现张某在该租赁房屋顶层上加盖一层建筑物,王某对张某进行劝阻,并告知其停建和限期拆除,张某未听从劝阻。王某要求与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能否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王某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不能提前解除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在租赁物上加盖建筑物,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王某通知其停建和限期拆除后,张某仍未履行,张某行为构成违约,王某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评析】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关系。这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擅自解除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构成违约,不仅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且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了三种合同解除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需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或就合同解除未能达成一致时,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还特别规定了仅仅适用于不同合同类型的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如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合同法第219条、224条和227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才可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本案当事人就提前解除合同未能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在征得甲方(王某)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并未约定张某在违反此项约定时,王某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可见,本案王某提前解除合同请求并不适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从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来看,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且未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承租人擅自在租赁房屋顶层上加盖一层建筑物,客观上扩大了租赁房屋的使用面积,该扩建行为未经出租人王某同意,且在王某要求其停建和限期拆除时仍未改正,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在征得甲方(王某)同意后方可进行”的合同义务,侵犯了出租人的权利。此外,因该租赁房屋建筑年代较早,张某加盖行为还可能对房屋承重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导致建筑物的损毁、灭失,这显然有违合同目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王某可以提前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注: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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