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58原创网网

写作《商场招商合同范本》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21:44

写作《商场招商合同范本》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商场招商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商场招商合同范本作文注意事项"
商场招商合同是商场业主与租户之间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双方利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撰写商场招商合同范本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必须明确写出商场业主和租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确保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权委托:" 如果合同是由代理人签订的,需要附上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范围。
"二、详细约定租赁事项"
"租赁物业:" 明确租赁物业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最好附有物业平面图,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租赁期限:" 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止日期,以及续租的条件和流程。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详细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可以约定租金递增或递减的比例和条件。 "押金:" 明确押金的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和时间等。
"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业主权利义务:" 业主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业、保证租赁物业的合法使用、提供

商业地产招商谈判技巧与主力店招商内容

在商业地产领域,招商谈判的专业性与主力店招商的精准性直接决定项目的运营根基。无论是与品牌商户的博弈协商,还是对主力店的战略引入,都需要系统的方法与策略支撑。

一、商业地产招商谈判的技巧

(一)把控谈判节奏的核心策略

招商谈判的本质是利益平衡,需通过节奏把控实现“共赢”。核心策略包括:

  1. 利益与压力并用:既要清晰传递合作能为对方带来的价值(如客流共享、品牌联动),也要适度提示市场竞争压力(如同类项目的招商进展、稀缺铺位的时效性),推动对方决策。
  2. 利用竞争心理:若存在多个意向商户,可巧妙透露“其他商户的合作诚意”,促使谈判对手在对比中让步,避免陷入单一谈判的被动。
  3. 战略性让步:若不愿在核心条件(如租金、租期)上过多妥协,可先在次要条款(如装修免租期、广告位使用)上主动让步,换取对方在关键问题上的松动。
  4. 延迟表态,掌握主动:面对对方的要求或异议,避免立即回应,可通过“需内部商议”“需核实数据”等方式争取思考时间,同时观察对方底线。
  5. “唱红白脸”战术:团队内部分工配合,一人扮演“强硬派”坚守核心条件,另一人扮演“协调派”缓和气氛、提出折中方案,降低对方抵触情绪。
  6. 釜底抽薪,适时收网:当双方利益差距缩小至合理范围,可明确提出“最终方案”,强调“错过即无”,推动对方下定决心签约。

(二)谈判过程的关键要点

  1. 主场优势:尽量将谈判安排在己方场地(如招商中心),熟悉的环境能增强自信,且便于随时调用资料、寻求团队支持。
  2. 多听少说,精准回应:引导对方多表达需求与顾虑,通过提问(如“您对铺位面积的核心诉求是?”)挖掘真实意图,避免滔滔不绝导致信息泄露。
  3. 情绪管控:无论对方态度激进或消极,均需保持冷静理性,避免因情绪激动做出不当承诺或激化矛盾;表达自身观点时,用数据(如周边客流数据、同类项目租金水平)替代情绪化表述。
  4. 推动对方主动让步:当对方提出修改要求时,可反问“若我们满足这一条件,您能在哪些方面配合?”,将让步转化为“双向妥协”,而非单方面退让。

(三)谈判阶段的分步策略

  1. 开始阶段:快速衡量双方匹配度(如品牌定位与项目客群是否契合),通过寒暄建立初步信任,清晰表达己方合作期望(如租金范围、业态要求)。
  2. 澄清阶段:针对分歧点深入沟通,通过追问(如“您认为租金过高,是参考了哪些项目?”)明确对方顾虑的根源,同时委婉指出对方要求的不合理之处(如“若按此租金,项目整体运营压力过大,反而不利于业态稳定”)。
  3. 协商阶段:聚焦核心条件进行博弈,每一次让步都需明确“交换条件”,同时记录达成共识的内容,避免后期争议。
  4. 结束阶段:达成协议后,立即梳理条款并书面确认,明确后续流程(如签约时间、付款节点),同时表达长期合作的诚意,为后续运营铺垫。

(四)心理障碍与客户应对

  1. 克服三大心理障碍:招商人员常因“惧高”(面对知名品牌时底气不足)、“惧钱”(不敢谈及高额租金)、“害怕竞争”(担心失去客户)影响发挥。应对方法包括:提前熟悉项目优势与数据支撑,强化“平等合作”认知;将租金谈判转化为“价值换算”(如“按客流测算,此租金水平的投资回报率为XX”)。
  2. 针对性应对不同客户:对“盛气凌人型”客户:保持不卑不亢,适度恭维其品牌实力,同时坚守项目核心原则,通过专业数据(如铺位性价比)打动对方。对“喋喋不休型”客户:先通过细节服务(如提供详细项目手册)建立信任,适时用“您最关注的是XX,对吗?”将话题拉回核心,关键环节(如下定、签约)需果断推进,避免拖延生变。

(五)价格商谈的原则与技巧

价格是谈判的核心焦点,需把握三大原则:

  • 时机把控:待对方明确表达合作意向后再进入价格商谈,避免过早陷入“讨价还价”。
  • 价值先行:先阐述铺位的独特价值(如核心位置、客流保障),再谈价格,降低对方对“贵”的敏感度。
  • 团队协作:当自身权限不足时,及时请求上级支援(如“我需向领导申请特殊政策”),既保留让步空间,又体现诚意。

在商业地产招商谈判与主力店招商的复杂进程中,精准把控节奏、高效处理各项事务至关重要。AB商管系统成为招商人员的得力助手。系统内置客户信息库和数据分析工具,可快速调取客户的历史合作记录、偏好等数据,帮助招商人员更好地了解客户,制定个性化的谈判方案,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无论是主场优势的发挥,还是对客户心理的精准把握,AB商管系统都能提供有力支持,让招商谈判更加顺利、高效。

二、主力店招商的关键内容

主力店作为商业项目的“引擎”,其招商需兼顾战略价值与运营适配性,核心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主力店招商的整体培训体系

  1. 核心工作任务:包括制定主力店区域招商计划、参与业态规划与方案设计、起草租赁决策文件、研究创新商业模式(如“主力店+体验业态”组合)、协助主力店对接工程与运营需求等。
  2. 品牌管理与创新:建立主力店品牌库与全国客户资料库,按业态(如百货、超市、影院)分类梳理;针对不同地域项目,制定标准化业态组合方案(如一线城市侧重高端主力店,下沉市场侧重大众型主力店),同时实时引入国际流行业态(如生活方式集合店、沉浸式体验馆)。
  3. 业态规划与方案设计:结合项目定位与市场调研,确定主力业态及占比(如购物中心主力店占比通常为30%-50%);同步规划动线与空间(如主力店入口与客流主通道衔接),测算租金贡献率,确保投入与收益平衡。

(二)招商流程与策略

  1. 标准化流程:第一步:根据项目定位筛选目标主力店(如社区型项目优先考虑生鲜超市、亲子主力店);第二步:邀约主力店负责人实地考察,传递项目核心优势(如区位、客群、规划亮点);第三步:获取主力店初步进驻意见(如需求面积、楼层、工程条件);第四步:双方深入调研论证,开发商根据主力店需求调整区域规划草图;第五步:确认工程技术条件(如层高、承重、给排水),主力店上报内部审批;第六步:洽谈商务条件(租金、租期、免租期等),达成共识后签订租赁合同。
  2. 高效招商策略:主动触达:通过电话沟通、登门拜访传递项目资料,预约高层洽谈;活动引流:举办招商发布会、商业高峰论坛,聚集意向客户,集中展示项目价值;资源联动:借助行业协会、招商代理机构拓展客户渠道,提高对接效率。
  3. 招商失败的常见原因:项目定位模糊、招商启动过晚、缺乏目标客户资源、租金及递增率不合理、对商业运营逻辑理解不足、开发商不愿承担必要的招商成本(如招商团队薪酬、活动费用)等。

(三)主力店的拓展需求与适配性

不同类型主力店的拓展需求差异显著,需精准匹配:

  • 选址与空间:如超市需一层或负一层,层高不低于4.5米,便于货物运输;影院需高楼层(如4-5层),层高不低于9米,满足放映厅设计;
  • 硬件条件:餐饮主力店需预留给排水、排烟管道;家居建材主力店对楼板承重要求较高(通常不低于500kg/㎡);
  • 商务条件:主力店租期较长(多为10-20年),租金承受能力差异大(如高端百货租金较高,超市租金相对较低),部分主力店要求“保底租金+销售额提成”的混合计费模式。

(四)运营管理与案例参考

主力店招商并非“一签了之”,后续管理同样关键:

  • 租赁合约管理:通过系统化工具(AB商管系统)跟踪合约到期时间,提前沟通续约或调整方案;租金调整时,需向主力店解释依据(如客流增长、运营成本上升),争取理解。
  • 物业管理服务:成立专项小组对接主力店装修与运营需求(如二装审批、设备维护);针对不同业态制定差异化服务方案(如影院需夜间安保支持,超市需早间物流通道优先使用权)。


商业地产招商谈判的核心是“平衡利益、掌控节奏”,需通过专业技巧推动双方达成共识;而主力店招商则需从战略规划、流程管控、需求匹配到运营服务形成闭环,以主力店的品牌效应与客流带动能力,为项目奠定成功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商业项目的长期竞争力。

AB商管系统实现了标准化流程的数字化管控,从邀约考察到合同签订,每个环节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提醒,确保流程高效、规范。在运营管理方面,AB商管系统的租赁合约管理模块和物业管理服务模块,能够实现对主力店的全方位跟踪和服务,及时处理各种问题,提升主力店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选择AB商管系统,就是选择商业地产项目成功运营的可靠保障。

招商代理合同,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各类合同“障眼法”

掩盖真实用工关系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请看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4日,广西横州市A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王炎签订《商业招商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王炎为甲方“横州市A生活广场”项目的招商代理商,代理事务“横州市A生活广场”项目的宣传推广及招商。代理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王炎每月薪资标准为12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期限为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但约定王炎为非独家代理。前述期间,A公司通过其账户、案外人郭跃账户、郭宇账户向王炎支付款项,附言某某月工资、代A公司付工资、代A公司付佣金等。2022年12月15日,A公司管理人员郭宇通知王炎合同终止,遂引发本案纠纷。


王炎向横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王炎全部仲裁请求。王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A公司支付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三、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64元。四、A公司支付拖欠的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日工资18000元。


法院审理



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A公司与王炎签订的两份《商业招商代理合同》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商业招商代理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规定了王炎的工作内容,即负责广西横州市A生活广场项目的宣传推广及招商,工作时间为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1月16日,A公司每月15日前向王炎支付上一月的工资报酬12000元,支付时间、支付金额较为固定,A公司管理人员郭宇与王炎沟通支付报酬亦表述为支付工资。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王炎需向郭宇沟通工作情况,向郭宇询问工资支付事宜,从郭宇与王炎于2022年12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郭宇对王炎进行考勤管理,由郭宇通知王炎终止合同。从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看,A公司与王炎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及财产依附性特征。故判决确认原告王炎与被告A公司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的问题原告王炎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商业招商代理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一些必要条款,但并不影响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力义务的作用,双方亦是根据该合同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故该《商业招商代理合同》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王炎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根据王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内容显示A公司无故解除与王炎的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A公司应向王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王炎主张应发工资总额为62838.8元,根据其所得工资流水及佣金,对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王炎在A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即被告A公司应支付赔偿金为62838.8元÷4.5个月=13964.18元,现王炎只主张13964元,是其自行处分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日拖欠工资18000元的问题。根据王炎所得的工资流水,王炎主张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15拖欠的工资1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王炎赔偿31964元。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须同时具备如下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通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应当从用工管理、报酬发放、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并非简单由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决定的。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行为,不能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的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合同名称而误判自身法律地位,在权利受损时敢于依法维权。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横州市法院、“广西高院”公众号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热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