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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承建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1 21:58

钢结构厂房承建合同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钢结构厂房承建合同时应注意重要事项的文章:
"钢结构厂房承建合同:撰写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钢结构厂房因其自重轻、施工周期短、空间利用率高、可塑性强等优点,在现代工业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钢结构厂房承建工程相较于传统混凝土结构,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和风险点。因此,在签订承建合同时,双方必须格外审慎,明确各项条款,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在撰写此类合同时应重点注意的事项:
"一、 项目基本信息与主体资格明确"
1. "合同主体:" 清晰明确发包人(甲方,通常是厂房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承包人(乙方,钢结构工程公司)的法定全称、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2. "项目概况:" 详细描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如建筑面积、层数、柱网尺寸、檐高、跨度等)、结构形式(明确是单层、多层钢结构)、主要功能等。 3. "合同文件构成:" 明确本合同构成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适用)、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预算书等,并约定解释顺序。
"二、 工程范围与工作内容"

【成功案例】宽达福清律师代理林某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案情简介


近日,由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涉及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责任等多项争议,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缜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林某争取到大部分诉请支持,化解复杂反诉,取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背景


2024年3月26日,原告林某与被告福建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合同》,约定按46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建厂房,合同工期30天,并包含不锈钢水槽、大门口雨遮等附属工程。


工程主体于2024年6月完工投入使用,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1万多万元。由于部分施工环节存在质量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2万多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以存在质量问题、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反诉。


三、律师代理策略


本案焦点涉及多个层面,包括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结算标准、工程质量鉴定及责任归属、反诉主张的证据合法性等。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深入分析案情,明确以下几点代理思路:


1. 针对合同无效抗辩,提出合理补偿主张:虽然原告无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代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793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主张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折价补偿,争取合理工程款。

2. 精确厘清工程价款及履行情况: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及支付记录,核算合理总价,主张尚欠工程款并附带利息主张。

3. 坚决应对反诉争议:面对对方提出的钢架变形、稻谷损失、水槽未建等赔偿要求,律师有针对性地逐一反驳,并质疑其证据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成功限制对方反诉请求范围。

4. 驳回非正式和解主张:代理律师强调和解协议需具备合法形式,指出对方仅凭视频协商片段无法成立有效和解,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法院判决要点


经全面审理,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 确认工程总价为50万元,被告仍应支付85,000元;

• 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按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23日起计算);

• 驳回原告关于增项及其他未能举证的请求;

• 对被告反诉部分,仅支持钢架变形修复要求,并限定15日修复期;

• 驳回被告关于水槽工程、稻谷损失、加固费用的赔偿请求;

• 鉴定费用由原告承担,其余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


五、案件结果与意义


本案在合同被判无效的不利背景下,律师团队仍为原告争取到85,00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有效压缩对方反诉赔偿空间,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案件还涉及多个实务争议点,如:


• 无资质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 无书面协议和解的效力认定

• 工程质量责任的举证规则

• 司法鉴定的作用和费用分担


本案不仅展示了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对建设工程类案件的专业驾驭能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六、律师点评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在合同无效前提下仍实现合理索赔,如何处理复杂反诉与工程瑕疵责任。案件最终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实质履约、工程价值以及施工实际成果的充分考量,也再次提醒从业者应依法合规签订工程合同、保留完整证据。

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地址:福清江滨路融武大厦七层708。

合同关系认定中的“债务加入与”共同投资界限

——严丽敏、薛幼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债务加入 合伙关系 合同解释 连带责任

开篇摘要

本文深度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合同签订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通过阅读,您将明确:1)法院对多份协议关系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2)企业如何有效防范因模糊协议条款导致的责任风险;3)面对“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实用防御策略。本案对建筑行业投资方和普通民众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在当前建筑工程融资模式多元化背景下更显意义。

裁判要旨

在多份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应从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签订和成立时间顺序进行判断,变更修改的部分以变更修改在后为准,未变更修改部分原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综合考量协议整体内容、各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单一条款进行孤立解释。当协议整体表现为共同投资、共同分配的合伙关系时,不应简单认定为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甬鑫公司与天清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甬鑫公司承建天清公司位于龙南县工业园的2#钢结构厂房。合同签订后,甬鑫公司将412吨钢材运至工地,天清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因天清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续款项,双方于2017年8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书》,确认甬鑫公司累计垫付资金1629185.88元(含1#厂房剩余工程款),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

2017年12月28日,天清公司与严丽敏、薛幼元、甬鑫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严丽敏、薛幼元和甬鑫公司)为甲方建设施工2#厂房,钢结构工程总价款480万元,其他工程总价款300万元;严丽敏、薛幼元按照原与甬鑫公司签订的协议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给甬鑫公司;严丽敏、薛幼元垫资510万元(含支付给甬鑫公司的180万元)、甬鑫公司垫资270万元建设2#厂房工程。

因各方未按约履行,甬鑫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天清公司支付垫付款及利息,同时主张严丽敏、薛幼元、杨骏对天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争议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严丽敏、薛幼元是否应对天清公司所欠甬鑫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严丽敏、薛幼元按照原与甬鑫公司签订的协议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给甬鑫公司”表明严丽敏、薛幼元加入了甬鑫公司与天清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再审法院对《协议书》进行了整体解释,认为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严丽敏、薛幼元和甬鑫公司是共同垫资建设天清公司2#厂房工程的施工方,三方之间系共同投资、共同分配的合伙关系。《协议书》约定严丽敏、薛幼元垫资510万元中包含支付给甬鑫公司的180万元,这表明该180万元是用于建设2#厂房的投资,而非偿还天清公司欠甬鑫公司的工程款。

再审法院还指出,甬鑫公司主张《协议书》第一条中“原与甬鑫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指《补充协议书》,但《补充协议书》是甬鑫公司与天清公司签订的,严丽敏、薛幼元并非其签约方,且《协议书》中并未明确指向《补充协议书》。

综合分析《协议书》的整体内容,再审法院认定严丽敏、薛幼元并非天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而是与甬鑫公司共同为天清公司建设2#厂房的投资方。

实务建议

商业主体实务指引

合同条款设计要精准明确:在涉及多方主体的工程合同中,企业应明确区分投资关系与债务加入关系,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具体操作上,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多份协议关系处理:当存在多份相关协议时,企业应在新协议中明确与原协议的关系,包括是否变更、补充或替代原协议的具体内容。

实务小贴士:可在新协议中设置专门条款,列明与原协议的衔接关系,并明确约定新协议中提及的"原协议"具体指哪一份文件。

债权保障机制多元化:建筑企业在垫资施工时,除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外,还应考虑要求设立工程款专户、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等多重保障措施。

实务小贴士:可在合同中约定阶段性结算机制,确保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同步,降低垫资风险。

防范关联方责任风险:在与家族企业合作时,应注意区分公司法人与自然人股东、家族成员的责任边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必要时要求相关方出具担保函,以书面形式确认责任承担方式。

施工关系参与方权益保护指南

签约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当您被签署任何协议时,即使是作为第三方加入,也要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注意是否有可能被解释为“债务加入”的表述。如有疑问,可以请专业律师审核,避免无意中承担他人债务。

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在参与建筑工程投资时,应明确自己是作为投资人、担保人还是债务共同承担人,并确保合同条款与您的意愿一致。

权益保护要点:可在签约时附加书面说明条款,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范围。

避免口头承诺陷阱:任何关于付款或责任的讨论,都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明确表明是代表自己还是代表公司。

保留交易证据:对于投资建设工程的每一笔资金往来,都应当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收据等书面证据,并注明资金用途,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资金性质。

本案揭示了合同解释应当综合考量协议整体内容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法律原则。您在实践中是否遇到过因合同条款模糊导致责任认定争议的情况?对于如何在合同中明确区分“投资关系”与“债务加入”,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分享吗?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件审判信息

案号:(2020)赣民再10号

审判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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