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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1 22:26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委派监事工作总结的作文,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以确保总结内容全面、客观、有深度,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1. "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 (Clarify Purpose and Scope):" "目的:" 首先要清楚这份总结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是为了自我评估和反思?还是为了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不同的目的会影响总结的侧重点和语气。 "范围:" 明确总结的时间范围(例如,某个季度、某一年度)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范围(是全面总结,还是针对某项特定任务或职责)。
2. "突出“委派监事”的角色和职责 (Highlight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 Commissary Supervisor):" "核心职责:" 清晰阐述作为委派监事的根本职责,通常是监督、检查、评估被委派执行任务或管理事务的另一方(如项目经理、下属机构、外包商等)是否合规、高效地履行职责。 "权力与局限:" 客观说明自身拥有的监督权力(如查阅资料、要求汇报、现场检查等)以及可能存在的局限(如非最终决策者、依赖被监督方配合等)。
3. "内容详实,数据支撑 (Provide Detailed Content with Data Support):" "具体工作:" 不要只泛泛而谈,
作者:胡楠 郑宇 张晓彬 侍映如
新《公司法》1 在诸多方面进行了革新,其中显著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从公司创立之初,到日常经营,再到最终的清算注销阶段,董监高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风险如同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贯穿高悬。在新《公司法》施行的背景下,董监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范围和程度都大辐增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卷入法律纠纷,承担起巨额赔偿责任,从而可能给个人财产和职业生涯带来沉重打击。
此外,2024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更是在刑事责任层面给董监高群体带来了深远影响。此次修订首次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一百六十五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一百六十六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一百六十九条)这三项犯罪的适用主体进行了大幅扩展。从以往仅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和特定工作人员,延伸至囊括了监事以及除经理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如此,适用范围还拓展到了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和相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一旦董监高严重违背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将被纳入刑法的严格管辖范畴。
反观市场实际情况,挂名董监高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人员因各种缘由,在公司中仅挂名担任董监高职位,但并未真正了解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或监督,导致其对公司或股东的不规范管理或经营活动可能对自己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状况一无所知。同时,现实中存在大量休眠企业,这些休眠企业往往经营停滞、债务无数、问题丛生,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而身处其中的董监高,虽然早已与公司失去实际的联系,却依然可能因公司潜在的法律问题,背负上难以估量、甚至可能令其个人难以承受的潜在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情况,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为避免或降低个人法律风险,可以预见,将会迎来挂名董监高或休眠企业董监高的辞任高潮。本文聚焦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向公司提出辞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篇幅限制,本文未讨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辞任问题),其中涉及辞任路径、程序、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和风险等方面的法律和案例分析,同时提出我们就董事或监事辞任步骤的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本文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方便读者阅读和了解:
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辞任路径和程序
2、董事、监事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或风险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辞任可行性分析
4、关于董事和监事辞任步骤的建议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辞任路径和程序
(一)董事、监事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任,通知送达公司时生效
1、董事辞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据此,公司的董事可以主动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任。
实践中,董事向公司通知辞任的具体方式不同。根据相关案例,以下为几种法院在审理涉及董事辞任纠纷中所认可的董事向公司提出辞任的有效通知方式:
综上,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任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进行通知,具体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书面函乃至律师函等形式。
2、监事辞任
《公司法》未明确监事辞任的方式和生效时间。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之规定,以及从涉及监事辞任纠纷的案例看,监事应可以与董事一样,单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辞任。
监事辞任的方式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如有),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的规定的,可参照董事辞任同样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后未办理董事或监事的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因此,董事、监事可以督促公司就其辞任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件后未及时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相关董事或监事可通过发函的形式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在因董事、监事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若没有新的董事、监事产生,除非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涤除董事或监事身份,则公司需一并修改章程、缩减原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数,才能完成变更(去掉辞任董事、监事)登记。可见,董事、监事辞任后,若想去掉工商登记信息,需要公司乃至股东、其他董事的配合,否则,辞任后的董事、监事仍继续“挂名”,难免“招惹”到诉讼风险(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三)若公司仍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考虑要求相关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要求公司尽快办理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决议
根据我们的案例研究,实践中存在法院认为董事、监事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前不符合提起变更之诉的条件,从而驳回董事、监事涤除身份的诉请。例如如下案例:
就此,为减少提起变更之诉不被法院所支持的风险,我们建议相关董事、监事的辞任变更登记事宜应首先穷尽在公司的内部救济。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就此,在公司收到相关董事或监事辞任函后,且在相关董事和监事书面催促办理变更登记后仍然未办理的,则提出辞任的董事可以请求相关股东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要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责成公司办理辞任董事和监事的变更登记。
(四)若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公司对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在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变更的情况下,不管是新《公司法》施行之前还是施行后、不管是董事还是监事,均存在法院判决支持涤除的相关案例。就所用时间而言,实践中因不同法院存在差异,我们根据判决书中的记载、总结了该等判决中相关董事监事提起诉讼至获得胜诉判决的情况如下 :
在相关董事或监事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执行变更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向相关市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相关市监局有义务配合执行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在公司登记机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时,有的登记机关认为公司不能没有新的董事或监事的情况下只对辞任的董事/监事进行除名登记,因而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该问题的核心是法院判决涤除是否影响行政机关管理权的行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办理指引之五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该院认为:“登记机关应该协助涤除登记,公司没有登记法定代表人或监事,系公司违反登记法规,登记机关可依规予以处理,实质上不涉及公司登记机关行使管理权,亦不影响其管理权实现。因此,行政机关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据了解,在北京地区,登记机关在协助执行法院此类判决时并无障碍。”
二、董事、监事辞任可能面临的限制或风险
董事、监事的辞任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辞任后也非高枕无忧,仍可能面临一些潜在的风险2。
(一)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提出辞任的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因此,在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依据《公司法》,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此外,尽管《公司法》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一名董事、一名监事(或不设监事)的可能性,但上述董事、监事的安排均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且将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调整为只设置一名董事或一名监事,必然需要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上述变更的决议。对于处于多年无人管理情况下的休眠公司而言,上述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难以实现。
(二)董事或监事辞任后,相关股东可能存在根据股东协议或章程提名新任候选人的义务,从而导致相关股东难以做到其派遣到公司参与决策或监督人员的全身而退,或是面临违反股东协议或章程的责任风险
实践中,一些股东在投资公司时,为了确保其对相应董事或监事提名权的绝对控制,可能会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其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如果辞任或被股东会解除职务,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只能由该股东提名给股东会进行选举。
该等约定旨在强化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参与和监督的影响力,但当公司成为休眠公司或者面临其他重大问题,使得相关股东为考虑其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减少任职风险而希望与其有关的董事或监事辞任时,这样的约定却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导致相关股东面临现有董事或监事辞任后还需提名接替的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难题。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监事的变更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例如,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出现股东所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的情况下,股东有义务提名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因股东未及时提名候选人,导致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无法根据公司章程作出某些决策(例如需要董事会或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决议),可能导致股东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我们尚未见到与上述情形完全一致的案例,但是否存在上述责任风险,需要结合公司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具体约定进一步判断。总体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公司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股东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董事/监事辞任后,若股东没有委派或提名新任候选人,可能导致股东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辞任后仍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风险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在任职期间所负有的多项法定义务。如果相关董事为了避免问题公司可能给自己造成的风险,成功辞任并办理了董事辞任的变更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如果相关董事在履职期间存在违反相关义务的情况,即便是辞任后,也有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1、董事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及赔偿责任
董事应核查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若有,则董事应书面要求公司向应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否则,该等董事在辞任后也可能被认定在任职期间对有关股东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而负有责任,从而需要承担董事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案例的角度,根据我们检索到的下述最高法案例,尽管董事辞任,仍需就其10多年前担任董事时期怠于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对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下:
2、因执行职务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在下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产生的权力及影响并不因解除职务而立即终止,即使董事职务已解除,其仍应就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下:
3、董事独立合规履职的义务和违反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上述案例7及案例8,我们理解,尽管董事已辞任,其仍应注意就其在职期间或辞任后的合理期间内因未独立合规履职而最终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4、董事的清算义务和责任
如果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公司存在应进行清算的情况(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进行清算的其他情形),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辞任,有可能在辞任后仍需就辞任前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们的案例研究,我们暂未发现有董事就其辞任前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与上述案例7同理,如果董事辞任前,其未履行负有的公司清算义务,则我们认为,公司的债权人仍可能针对已辞任的董事要求其承担辞任前未履行该等义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例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但至新《公司法》生效日未满十五日的除外),根据最高法院的下述司法解释,面临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的主体是股东(而非董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具体而言:
(1)如果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6月16日之前,与清算有关的争议应适用旧《公司法》,面临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风险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不应承担该等责任风险,相关董事可以推进辞任程序,但建议股东采取发函等方式催促公司尽快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期减少股东作为股东可能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风险;
(2)如果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4年6月16日(即至新《公司法》生效日未满十五日)及之后的,与清算有关的争议应适用新《公司法》,面临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风险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股东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可能面临该等法律风险。该等董事应先履行积极催促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在上述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考虑辞任董事,以期减少董事可能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风险。
(四)小结
总结起来,如果董事、监事辞任前存在未合规履职的情形,或公司已经出现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出资或应当清算的情形,为减低拟辞任董事、监事可能面临的责任风险,建议拟辞任的董事、监事一应先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例如载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义务下及时催缴出资(书面进行催缴),以及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职责(书面要求公司成立清算组和依法进行清算)。为保留该等董事、监事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建议该等书面要求可以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经公证的)快递方式发出给公司。在多次书面要求无果的情况下,该等董事、监事再考虑提出辞任要求。董事、监事辞任应注意的问题包括:
(1)若董事、监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2)在公司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对股东委派或提名董事或监事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董事或监事辞任后股东没有委派或提名新任候选人,可能导致股东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应核查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足注册资本出资的情况,若有,则董事应书面要求公司向应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否则,该等董事在辞任后也可能被认定在任职期间对有关股东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而负有责任,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公司存在应进行清算的情况(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进行清算的其他情形),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辞任,有可能在辞任后仍需就辞任前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个人责任。
(5)建议董事在辞任前,先履行相应的催缴出资义务(如适用,书面进行催缴)和清算义务(如适用,书面要求公司成立清算组和依法进行清算),完成该等义务后再提出辞任。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辞任可行性分析
在当前经济实践的复杂图景中,存在大量多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虽早已丧失合法经营资格,却迟迟因为无人管理或股东纠纷僵局等原因,未能完成清算和注销流程。它们既未依法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也未从市场主体登记名录中彻底消失,在市场监管与法律规制的边缘游离。这种长期 “僵而不死”的状态,也如定时炸弹般可能会引发诸多棘手问题,如债务清偿责任界定模糊、股东责任认定争议等,作为这种休眠企业的董事、监事,尤其应予以重视。
(一)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董事或监事,涤除请求的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董事或监事。实践中,若希望通过变更登记之诉涤除,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鉴于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董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但监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被法院所支持。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是,针对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状态下能否变更董事或监事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实践中,若董事、监事希望通过变更登记之诉涤除,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观点。
(二)董事的涤除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北京市二中院曾发布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指引(2024.4.10)》,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处理清算事宜,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曾经的经营管理者,理应负有配合义务。故为了清算的顺利进行,不应支持原法定代表人要求变更登记的请求。”此外,北京市二中院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法定代表人能否请求涤除登记?”问题下回复:“应该审查该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公司具有法定义务,如果是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清算义务人、控股股东等应履行相应责任的人员,不应支持其涤除请求。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法定代表人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
因此,我们理解董事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已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根据上述裁判观点,此时法院有可能不支持董事的涤除请求。
(三)监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对于监事而言,我们理解法院支持其涤除请求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因为监事不涉及清算义务。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支持公司吊销后监事的涤除请求。具体见下:
(四)小结
(1)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公司是否可以变更董事或监事。实践中,若希望通过变更登记之诉涤除,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鉴于董事是新《公司法》所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董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但监事的涤除请求有可能被法院所支持。
(2)根据对董事、监事辞任限制和风险的分析,对于在多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公司,应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风险的主体是作为股东的股东(而非董事),这种情况下,即便不能办理董事变更登记或董事涤除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对于董事而言的实际法律风险较小。
(3)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个人可以成为被追责的被告。如果董事一直挂名,就有被牵涉诉讼的风险(尽管诉讼结果可能不会对董事不利,但诉讼过程可能对董事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从谨慎的角度,建议股东向这两家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或监事还是可以按照此前建议的程序进行辞任,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仍无法办理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法院提出涤除请求。
四、关于董事和监事辞任步骤的建议
总结起来,董事、监事的辞任可考虑按如下步骤进行:
步骤1:梳理在职期间的各项义务,董事及时履行相应的催缴出资义务(如适用,书面进行催缴)和清算义务(如适用,书面要求公司成立清算组和依法进行清算),完成该等义务后再提出辞任;
步骤2:董事、监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任;
步骤3:如果公司收到辞任函后未办理董事或监事的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通过发函的形式催促公司到市监局办理变更登记;
步骤4:若公司仍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以请求相关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要求公司尽快办理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决议;
步骤5:若穷尽公司内部程序后仍无法实现公司对董事或监事变更登记的,提出辞任的董事或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总之,在公司治理的复杂棋局中,董事和监事的辞任绝非简单的一走了之。从规范的辞任程序,到隐藏其后的诸多风险,每一步都需要谨慎评估、妥善应对。严格遵循辞任步骤,积极履行相应义务,是对自身法律风险有效防控的必要之举。希望本文的分析与建议,能为身处相关情境的人士提供切实的指引,助力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做出决策,顺利完成角色转换,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
本文提及的“新《公司法》”或“《公司法》”,除非文中特别说明,均指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可参见君合法评专业文章《<公司法>修订对“董监高”合规义务和风险的重大影响》,君合公众号2024年1月3日发布。
来源:本溪日报-本溪网
在1月16日举行的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换届会议上,新老理事、监事畅所欲言,充分肯定第三届理事会四年来的工作业绩,对第四届理事会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和宝贵的意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体现了新老理事、监事坚守致力公益慈善事业的崇高爱心和助推人才开发加快西部现代化的不懈追求。西部人才开发公益慈善事业在新时代,进入新阶段,站在新起点,走向新征程。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成立于2006年,以服务西部大开发为宗旨,坚持“信誉、创新、合作、发展”的理念,坚持“帮助受助者提升能力,通过改变自己进而改变社会”的愿景,坚持走“精细化、差异化、专业化”发展之路;坚持发挥社会组织“根、种、酶”的作用和功能,推动西部人才开发公益事业不断前进。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在西部地区实施了32个公益项目,含干部、创业者、老师、学生、农民工等在内的近百万人受益。
第三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理事、监事发言
在第三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理事、监事充分肯定了基金会四年来的突出成绩,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希望和设想。
副理事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社会学与社会建设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一级教授吴忠民发言:“公益是一个崇高的事业,是一个奉献的行业,基金会在上一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干的特别好,不但公开透明度是全国第一,而且连续八年第一。项目做得精益求精,让我很受触动。”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益事业管理总监冉力省代李能副理事长发言:“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过去四年在汪文斌理事长的带领下,在机构治理、项目实施、开拓创新、品牌建设,以及筹资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和进步,对此表示祝贺。作为泛海集团的代表,很高兴看到泛海集团过去四年通过泛海公益基金会捐赠了2000万元,过去10年捐赠了1个亿的‘泛海扬帆行动’已累计资助了2133个大学生创业项目,带动了3万余人就业。”他表示:“希望今后泛海公益基金会同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在过去十年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在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继续能有更好的合作,开展更多的公益项目。”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处长魏宇清监事深有感触地说:“六年来,我见证了基金会的成长,见证了基金会各位同仁的努力,看着很多受益人非常灿烂的笑容,觉得非常感动,我觉得我在做一个非常荣幸非常光荣的工作。作为一名即将卸任的监事,希望基金会越办越好!”
伊利集团副总裁王维理事说:“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所做的11个公益项目,符合需求、各具特色。在过去的四年中,伊利集团一直践行着社会责任,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也给我们搭建了很好的平台,我们和基金会连续合作8年开展的‘伊利方舟’儿童安全公益项目,取得很大成绩,既让更多的孩子受益,也让企业受益。”他期待“伊利方舟”公益项目能不断提升专业度和影响力。
云南省发改委西部开发处原处长、第三届理事会理事朱维萍说:“基金会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打造了自己的品牌,各个项目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路同行,看着基金会逐步发展壮大,我希望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能一如既往的坚持和创新,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做出积极的贡献。希望我们的相守计划、伊利方舟,泛海扬帆、春雨工程等各个项目继续推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基金会也面临着很大的机遇和挑战。汪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马景副秘书长的财务报告都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基金会所遇到的困难。当然大家也有决心有信心继续把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做到更大更强。”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素平调研员代张政理事发言:“对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没有意见。我们中国烟草总公司从2014年‘相守计划’开始实施,就一直支持这个项目,支持了七年。之所以一直支持这个项目,是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项目的切入点非常好,它不仅能帮助留守儿童、留守老师,而且通过对他们的帮助,让他们身心健康,对于稳定社会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所以,我们觉得这个项目非常有意义。二是基金会对项目做得非常认真,各项工作开展得好,开展得实,所以能使这个项目持续进行下去。项目先后获得了中华慈善奖和其他奖项,说明项目进行得好,非常有成就。三是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透明指数连续多年稳居第一,这个成绩的取得,说明基金会在公开透明各个方面做得很好,我们对基金会的工作放心,所以我们也愿意支持。再有,刚才说基金会这两年在募集资金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我们自己公司在捐赠计划和资金量方面也做了一些调整。但是考虑到基金会这个项目确实做得很好,所以我们也愿意继续支持基金会的相守计划,也愿意与基金会共同度过这个难关,把项目做好做大做强。”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理事说:“第三届理事会做了很多的工作,有许多项目在全国非常有影响。财务方面非常透明,合规合法。我们也非常感谢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给国信集团提供了这么一个的机会,让国信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公益事业当中。国信集团在前三届主要资助了一个项目,就是乡村教师公益计划,帮助了数百名乡村贫困的老师。”他表示:“我们一直期望和基金会探讨怎么运用更好的形式来继续做好项目。我们会跟新的理事会包括秘书处积极沟通和配合,使我们这个项目能够坚持下去。”
基金会老理事、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院长符钢战发言说:“赞成汪理事长和马景副秘书长的报告,非常好。我是老理事,见证了基金会在三个阶段的转型,这次很高兴看到新的理事会成立,这是发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感谢基金会长期以来和展望学院进行项目合作,我建议在未来的理事会当中开发出更好的新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司原巡视员李应明监事发言:“很高兴能够参加这次会议,我作为原来开发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亲眼看到了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逐步发展壮大。这四年来,做了非常好的工作,有了一批特别好的项目,比如伊利方舟、相守计划,这些项目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另外基金会也有一个好的基础,比如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了好几十个,还有一大批好的创意。现在我们遇到了一些左右不了的大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前所未有的疫情的影响。面对这些困难,我只有一个建议——坚持,胜利往往就在坚持当中,必须咬紧牙关挺过去,胜利就在前面。”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高级经理王文君代表马翔宇理事发言,表示赞同会议报告,愿意积极参加基金会各项公益活动。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学凯代表何继平理事发言,赞同会议报告,并表示:“下一步我们继续支持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希望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越办越好。”
换届会上龚维斌主任的主持发言
换届会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换届领导小组组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龚维斌教授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基金会十五年来,不忘初心,致力于做好公益慈善项目,多个公益项目开展十年以上,“相守计划”“伊利方舟”荣获第十届、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第三届理事会不懈努力,成绩显著,承前启后,持续打造了基金会的品牌,连续8年公开透明指数FTI全国第一,连续5年进入中国最透明慈善公益基金会排行榜50强,公开透明行业领先。我虽然即将卸任副理事长,但作为挂靠部门负责人,将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希望基金会在新时代新阶段开启新的征程,取得新的成就!
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理事、监事发言
成绩振奋人心,未来催人奋进。在16日下午召开的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新任理事、监事一起总结经验,谋划未来。
副理事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社会学与社会建设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一级教授吴忠民语重心长地说:“我们的基金会本身不但是公益性组织,同时也是一种学习共同体,本身也在成长。共同体的成员要读一些相关的专业书,尤其是一些修养类的书,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一条,我们在发展公益事业的同时,自身也在进步。第二点感想,应当把资金的筹措当成重中之重,这是安身立命的基础,这方面不能懈怠。”
副理事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赖德胜教授明确认为“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是一个响亮的牌子,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基金会所开展的业务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的研究领域高度契合,比如社会建设、儿童发展、心理健康、生态文明建设等等。”他表示:“将来社生部和基金会之间要有更多的合作,我作为社生部副主任,将来要更好地把我们教研部的一些想法给到基金会,把跟学校的关系这一部分工作做好。”同时,他强调:“基金会下一步重点之一就是扩大筹资的渠道,我会尽我所能为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益事业管理总监冉力省代李能副理事长发言:“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和西部人才基金会对泛海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并推荐泛海派员任第四届理事会成员。也感谢各位新当选的理事选举李能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其次,祝愿基金会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关心、指导下,在丁文锋理事长的领导下,在决策咨询委员会各位领导、专家的帮助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监事的共同努力下,在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他表示:“希望泛海同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继续携手,共创佳绩,为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副理事长、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袁炳玉说:“国信集团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的咨询服务机构之一,我们每年参与的工程咨询项目大概有2万多项,我们涉及的投资大概有数千亿元。从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成立到现在,我们和基金会合作的一个项目是山村教师公益计划,已经执行了10年,在这里我也保证在未来特别在新的理事会的支持下,我们一定会坚持把这项工作继续做下去。”他希望新一届理事会能把老项目持续做下去,也希望各项目之间,各理事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共同分享好经验和好做法,把项目做优做大。
副理事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智慧治理委员会副主任田青发言:“迈入崇高的公益事业,我感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前三届理事会工作卓有成效,有着敏于创新的精神,善于组织的能力,勇于实践的信念和团结一致的凝聚力,为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基金会新的一员,我会积极配合新一届理事会丁文锋理事长,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在新一届咨询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监事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踏实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新阶段背景下发展公益事业的新特点、新理念、新模式和新做法,积极参与基金会的资金筹措、新项目和新活动开发、机构内部建设、品牌影响力的培养等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为基金会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常务理事、秘书长马景发言:“这次理事会换届选举我任基金会秘书长,对我来说,这是一份莫大的认可和期待,让我有机会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为公益事业服务;这也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和考验,鞭策我必须更加努力,不断丰富知识和阅历,提升格局和能力。衷心感谢校院领导和理事会对我的信任!我也决不会辜负校院领导和理事会对我的重托!站在新的起点上,基金会秘书处将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紧紧围绕宗旨、使命、价值观,落实理事会战略部署以及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重要意见,一年接着一年谋划,一件事接着一件事办,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我将与秘书处团队履职尽责,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捐赠款项合法合规用好用实,将公益项目实事求是做好做精,努力为开创西部人才开发公益事业新局面贡献力量!”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维理事发言:“感谢基金会的信任,伊利集团能够再次当选理事。伊利集团是健康食品集团,年收入将达到1000亿元,在全球乳业排名中,一直蝉联亚洲乳业第一,在全球排名第五。另外,伊利在潘刚董事长的带领下,一直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上午的报告中,也分享了伊利和基金会共创的‘伊利方舟’儿童安全公益项目,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该项目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下一步我们还是希望继续深化和基金会的合作,推进‘伊利方舟’项目的两个提升。一是提升专业度。‘伊利方舟’深耕校园安全领域多年,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度,接下来我们还是继续夯实这种专业度,通过《伊利方舟全息图》、伊利方舟安全生态校、伊利方舟导航师,在各地开展校园安全治理工作,带动广大中小学师生参与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推展校园安全模式,促进学校安全教育的系统化、应急措施的科学化以及责任机制的明确化,为孩子们的安全健康保驾护航。二是提升影响力。共同推动‘伊利方舟’实现公益出圈,我们不仅联动政府机构,也要发挥媒体的力量,因为传播公益本身也是公益,特别是在抖音、快手、B站、知乎等新媒体成为主流的情况下,要深入研究这些媒体的特点,站在受众视角,让我们的儿童安全理念、校园安全解决方案,通过更有效的方式传递给全社会,最终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保护儿童安全这项工作中。”他建议:“一是希望依托党校的优势资源,多组织一些专业性的培训、学习和提升;二是加强理事会理事之间的横向沟通、横向合作,相互学习借鉴,寻找共同的契合点,形成合力,抱团发展。我们相信在理事会的带领下,会做得越来越好!”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耀汇理事发言:“很荣幸当选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第四届理事。汤沟是中华老字号,是中国驰名商标,汤沟酒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汤沟酒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国知名酒企,江苏白酒三强。自2013年起就与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合作的公益项目已经成为致力西部人才开发、特别是教育基础培训的一个重要平台,得到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普遍好评。作为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我们今后将进一步推动汤沟酒业与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合作,在此前合作的基础上,重点是推出专门的公益产品,目前该产品已完成设计打样。把该产品在各平台、各渠道销售的利润专门拿出来,用与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项目,为西部大开发,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更加积极贡献!”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素平调研员代张政理事发言:“这些年我们双方合作得非常好,所以由衷地感谢基金会的各位领导、同事对我们的信任。今天通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我们也表示非常高兴。希望新一届理事会能在丁理事长的领导下,能够克服困难,把基金会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好,登上一个新台阶。我来之前也与张政理事做了沟通,对所有我们合作的基金会做了一个评估,认为西部人才基金会确实这些年工作做得非常扎实。因此,虽然目前我们这个行业也面临一些困难,还是希望把双方的合作继续往前推动。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项目就会越做越好。”
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院长符钢战理事发言:非常高兴看到主会场,首先感谢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对我的信任,再次当选。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是基于团中央和国家外交局在1993年发起的公益项目叫展望计划,在 1993年到1999年间是做海外留学生工作的。到1999年我们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一直到今天都在做为中国西部地区的县乡村三级的公务人员提供一个实操型的公共管理人才培训,同时也为中国西部地区的农民进行培训。到今天为止大概培训了5万名公共管理人员和1万名乡村创业者。其中有一部分是跟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合作的,在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去年开始,展望学院正在致力于中欧乡村振兴项目,主要致力于农村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我们到今天为止一直在跟中国新能源基金会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他表示:“上海展望学院一定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人才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合作,尽自己的能力为基金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高级经理王文君代马翔宇理事发言:“很荣幸受我们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主任马翔宇理事委托,出席此次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我们中心对外品牌为‘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是由南都基金会于2014年联合国内16家知名基金会和公益创投机构共同发起的,目前拥有中国最大的社会企业和影响力投资机构数据库。”她表示:“我们十分愿意在新一届理事会带领下,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与大家积极交流。”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总监史成斌发言:“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参与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的运作,面向全国基金会行业开展行业交流和政策倡导工作。首先,感谢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和各位领导的信任。担任监事,一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贡献应有力量。力所能及之处,必定全力以赴。”史成斌为基金会发展提出两点建议:一要用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一稀缺资源,吸引更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爱心企业的大额捐赠;二是建议基金会用好“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这一稀缺资源,吸引更多有爱心、有余力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小额捐赠。马景秘书长表示,站在新的起点上,基金会秘书处将严格按照章程办事,紧紧围绕宗旨、使命、价值观,落实理事会战略部署以及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重要意见,一年接着一年谋划,一件事接着一件事办,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走好每一步。
北京交通大学现代旅游研究院院长、教授张辉监事发言:“感谢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对我的信任,让我担任第四届基金会的监事,我深感此项工作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从今日起,我要按照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和我们的相关章程,全面履行监事的职责,为西部人才开发,为我国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上丁文锋理事长的总结发言
征途漫漫,惟有奋斗!丁文锋理事长在会议总结时指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绘就了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发展的宏伟蓝图,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基金会要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校(院)领导和决策咨询委员会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消化吸收各位理事、监事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科研部和社会生态文明教研部党组织的领导与支持下,坚持系统观念做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服务”,积极整合和调动全社会资源,发挥好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稳中求进,注重实效,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团结一心、脚踏实地、迎难而上。在巩固成绩做好特色项目上要有新进展,在发挥“公募”作用筹集资金上要有新突破,在党建统领智慧治理和做优做强做大公益慈善事业上要上新台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实现既定目标,再创基金会事业的新辉煌,为校(院)事业和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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