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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合同字体大小要求》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2 00:14

精心挑选《合同字体大小要求》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时应注意字体大小要求的文章:
"合同字体大小要求:细节决定成败,合规至关重要"
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严谨性、清晰度至关重要。在合同的众多构成要素中,字体大小看似微小,实则蕴含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风险防范价值。明确并遵守合同字体大小的要求,不仅是尊重法律规范的体现,更是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潜在纠纷的关键环节。撰写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于字体大小的关键事项:
"一、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可能规定了最低字体大小。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合同中的"小写金额、利率、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信息,必须使用比正文更大的字体,以确保其在法律上具有足够的显著性(Prominence),防止当事人以未注意或未理解为由提出抗辩。这些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信息接收方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首先必须了解并遵守目标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二、 确保关键信息的可读性与显著性"
即使没有明确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撰写者也应出于严谨和风险防范的目的,确保所有关键信息都易于阅读和理解。这通常意味着:
"使用标准、易读的字体:" 避免使用过于花哨、难以辨认的艺术字体或过于狭窄的字体

合同订立后交易未进行,中介费如何计算?

中介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中介人提供居间服务和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当中介人履行居间义务、促成合同订立且交易完成时,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全额支付中介费。但在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中介费如何认定?

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指出,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后享有服务报酬请求权,但中介人未全面履行居间义务的,中介费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和中介人已提供的劳务情况来合理确定。

买卖双方签约后,中介人要求立即支付全部佣金

卢新杰在大新县有一套小区商品房欲出售,遂让其儿子卢涛到大新县某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卖房事宜。经沟通,卢涛与置业公司当天达成委托,卢涛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置业公司。此后,置业公司到案涉房屋进行拍照、录像,并在各网络平台上投放售房广告。经过推广,置业公司找到了有购房意愿的买家唐小虎、李芊,并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

2023年12月15日,置业公司、卢新杰、唐小虎、李芊在置业公司办公场所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约定买卖双方各支付佣金7000元。签约当天,置业公司即要求卢新杰支付全部的服务报酬,卢新杰不同意,并提出先支付一半,其余报酬待房屋交易的各项手续完成后支付。置业公司不同意卢新杰的方案,双方不欢而散,房屋交易也因此搁置未实际履行,买家唐小虎、李芊在别处购买了房屋。

置业公司认为,其已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中介服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完整履行了作为中介方的义务,卢新杰拒绝依约立即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买卖双方的佣金1.4万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不用支付中介费?

卢新杰辩称,置业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签订时置业公司未明确告知买卖双方支付佣金的时间选项,而是强制要求适用当日支付中介费的选项,才导致纠纷的产生。另外,置业公司隐瞒代收买方定金的事实,未转交定金,阻碍交易,未尽到相应义务,无权取得中介费。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中介人收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置业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形成合意、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置业公司享有支付报酬请求权。

关于卢新杰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大新县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中关于服务佣金的支付条款,是置业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佣金的支付时间和退还情形,对合同相对方来说是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置业公司作为提供者,应履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置业公司签约后立即要求支付全部服务佣金,卢新杰当场提出异议,显然,卢新杰在合约签订前对佣金的支付时间并不了解。对于佣金支付条款,置业公司采取与其他条款一样的字体大小和颜色,而非特殊的格式,不能认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双方并未就佣金的支付时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因此,该格式条款不能产生订入合同的法律效果,对各方没有约束力,卢新杰未当场支付佣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置业公司无权主张律师费。

但因房屋交易未能实际进行,置业公司未提供后续的协助办理契税缴纳、贷款、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等服务,因此置业公司不应收取全部报酬。根据置业公司已经提供的中介服务,酌定支持与其工作量对价的服务佣金2,000元。


裁判解读:中介费应与中介义务履行情况相当

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源于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根据该规定,只要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但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理解,中介人的报酬水平应当考虑中介义务的履行情况,中介人未完整全面履行义务的,无权主张全部的报酬。房产中介领域中,中介人除了促成合同订立外,还负有协助完成交易的义务,即协助办理贷款、过户、交房等手续,确保交易顺利完成。该案当事人签署的合约明确约定了置业公司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现因置业公司未尽到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导致发生争议,这是房屋交易未能继续进行的主要原因,故置业公司获得报酬应结合合同的约定金额及已提供的劳务来合理确定。

该案也提醒,中介人在积极促成签约的同时,也要注意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交易的顺利完成。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大新县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的条款识记,就一招

甲出卖一台4K高清电视机给乙,价款6000元,10日内交付。甲送货上门,货到验收后付款。口头协商一致立即生效。甲将电视机装箱,运送至乙的住所。乙收货,查看包装完好,打开包装箱,查看外观完好无划痕。开启电视试看一会儿,画面视频音质较好。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6000元给甲。

该案例包括民法典第596条买卖合同条款。

标的物名称电视机。

数量一台。

质量4K高清。

价款6000元。

履行期限10日内交付。

履行地点乙住所。

履行方式甲送货上门。

包装方式装箱。

检验标准包装、外观完好,画面视频音质较好。

检验方法查看包装、外观,试看。

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合同使用的文字中文。

效力条款口头协商一致立即生效。

民法典第596条买卖合同内容包括的基本条款记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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