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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2 04:13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注意事项"
荒山转让合同是指荒山所有者将荒山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是指在撰写荒山转让合同时,应该参考的模板和范例。撰写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中,必须明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如果转让人是个人,则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转让人是单位,则需要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号码。
"二、明确荒山范围"
荒山范围是指转让的荒山的四至界限、面积等信息。在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中,必须明确荒山的具体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信息。最好能够附上荒山的地形图或平面图,以便双方确认。
"三、明确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是指荒山转让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互换等。在荒山转让合同范本作文中,必须明确荒山的转让方式。如果是转让所有权,则需要明确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如果是转让使用权,则需要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
"四、明确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合同履行
【学术争鸣】
作者:李凯(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近期青海扎陵湖北岸的“昆仑石刻”引发巨大关注。石刻全文重在叙事:“皇帝/使五/大夫臣翳/将方士/采药昆/仑翳以/廿六(按照新照片应是“卅七”)年三月/己卯车到/此翳□/前□可/一(二?)百五十/里。”这样的内容在同时期石刻中非常罕见。有一个问题被人们忽略:这一石刻的读者是谁?泰山刻石、琅琊刻石等称述秦始皇功绩的文字,有着明确的著功颂德的现实目的。秦朝官吏、学者、六国归顺的贵族及地方豪强等识字阶层是石刻的直接读者。而秦代识字率低,大多数人依赖秦代识字阶层的宣讲,普通民众构成了石刻的“礼仪性”受众。但是青海扎陵湖北岸人迹罕至,交通条件恶劣,就是今天的学者前去考察也非常艰辛,况且秦代政权并没有在这里设置郡县。这样,秦代官吏、学者和普通民众都不会是石刻的读者。种种有悖于常理的现象,使人们不得不质疑该石刻的真实性。
那么这一石刻的读者到底是谁?即便是后人托古而刻,或是当代人作伪,也必须有特定的读者,才可能达成其托古或作伪的意图。而若不是近年侯光良等学者的披露,人们无从知晓“昆仑石刻”的存在。尤其是主人公自称“臣翳”(“臣”从照片上看应不是“田”,下面的竖笔并未刺入中间的部分),就很值得琢磨。峄山刻石中称“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夫臣德”,是因为上文有“皇帝曰”,明显是君臣对话记录。但是“昆仑石刻”中“翳”虽是皇帝亲派,却并没有对话的语境;皇帝来此阅读石刻的可能性不大,他仍旧自称“臣”,而不像秦诏版等文字使用第三人称来陈述,其意义何在?我们是否能够推论,“昆仑石刻”的读者并不是人而是神?姑且不论是哪朝哪代刻手所刻,若不是出于精神信仰的目的,在海拔四千多米的绝境凿刻文字的行为,就显得匪夷所思。
贵州省博物馆藏唐玄宗衡山紫盖洞投龙简(铜简)
有人考虑到该石刻附近的石棺葬遗存,把“昆仑石刻”和秦汉以后的“告地书”制度及宋元“买地券”联系起来,主张“采药昆仑”非纪实文字,而是亡魂通往冥界的“通关文书”。这一思路把文字石刻的读者理解为“阴间官吏”,很有启迪性。但是“告地书”“买地券”的说法有一些抵牾之处:一是“昆仑石刻”中尚不能读出“翳”死去的信息。二是“告地书”“买地券”不仅和死者身份有关,还要涉及随葬物品、从仆乃至冥界任职与土地买卖等事宜,表现出古人死生一体的观念。但“昆仑石刻”没有这些阳间与阴间交接的内容。三是在摩崖上的“昆仑石刻”和周围墓葬未必对应。一般“告地书”“买地券”就在墓主人身边,把它随身携带才可能到阴间及时交接;“告地书”“买地券”还带有个人私属的性质。那么“昆仑石刻”出现在摩崖上,到底对应哪一个墓葬,就说不清楚了。四是“告地书”里会出现阴间官吏或“地下主”等角色,“买地券”更要和鬼神签订土地买卖合同,它们在“昆仑石刻”中并未出现。当然我们可以说“昆仑石刻”还只是一个雏形,但如果“告”的对象都模糊,那么很难把它说成“告地书”或者“买地券”。但此说认为石刻的读者不是阳间之人,是合理的。
河南博物院藏武则天嵩山投龙简(金简)
“昆仑石刻”可能属于山川祭祀的“告文”,其读者是山川神祇。中国古代的山川祭祀传统非常久远,道教“投龙”礼仪保存了上古山川祭祀的很多内容,并且留下了人们祈求神灵的“告文”,即“投龙简”。比如河南博物院收藏的武则天“投龙简”云:“上言:大周国主武曌,好乐真道,长生神仙。谨诣中岳嵩高山门,投金简一通,乞三官九府,除武曌罪名。太岁庚子七月甲申朔七日甲寅,小使臣胡超稽首再拜谨奏。”贵州省博物馆藏唐玄宗“投龙简”云:“大唐开元神武皇帝李隆基,本命乙酉,八月五日降诞。夙好道真,愿蒙神仙长生之法。谨依上清灵文,投刺紫盖仙洞。位忝君临,不获朝拜。谨令道士孙智凉,赍信简以闻,惟金龙驿传。太岁戊寅六月戊戌朔廿七日甲子告文。”不难发现两篇“投龙简”有着相似的格式:一是皇帝喜好道教、祈求长生成仙,把希望寄托在山川神祇身上;二是派遣道士完成“投龙”相关事宜。而“昆仑石刻”也大体包含上述内容:“皇帝命五大夫臣翳将方士采药昆仑”包含第一个意思,是说皇帝有长生之愿故而让人“采药昆仑”;“翳以廿六(卅七)年三月己卯车到此翳□前□可一(二?)百五十里”包含第二个意思,是说“翳”奉命到此执行任务。固然“昆仑石刻”与后世“投龙简”存在时空差别,两者表达不能完全一致,但以上两个意思是存在的。从这个角度看,解读“昆仑石刻”的一些字眼似乎有了方向:
一是“采药昆仑”未必是确指。在道教中“采药”之“药”不一定是具体的药品,可以指人体练就的“内丹”。“内丹”学说非常古老,有学者认为可上溯到先秦。即通过特定功法采取天地精华与体内元气,以人的身体为鼎炉修炼“精、气、神”;“采药”还可分为“采小药”和“采大药”,道教典籍有“三田反复,烧成丹药,永镇下田,炼形住世”(《钟吕传道集·论真仙》)、“龙虎交媾而成大药”(《西山群仙会真记》卷之五《炼炁成神》)的说法。那么由此来看,纠结“昆仑石刻”中的“采药”时间、地点等细节问题的必要性就要打折扣。而“昆仑”也未必是实指,它作为联通天地的枢纽,象征修道者飞升处;“翳”还有可能进行的是“望”祭,即“遥望而祭”,通过仪式即可与神灵交通,不必身临其境。道教在“投龙”前也要“望祭”山川神灵,即告神灵以“投龙”之意。故而“采药昆仑”未必有历史学的意义,是强调皇帝派遣“翳”来此获得神仙方术的经验。甚至如果不考虑“昆仑石刻”字体为秦小篆,“皇帝”能否理解成道教的“帝君”?比如“存思太极中皇帝君”“太上老君者,混元皇帝也”(《云笈七签》卷之四十三《存思》、卷之一百二《纪》)。
二是石刻中“臣翳”,似是对神而言。武则天与李隆基投龙简是以皇帝的口吻进行叙事,而“昆仑石刻”是以臣子的口吻进行叙事。典籍中有大臣对先代帝王在天之灵祝告称“臣”的例子,比如匡衡“祷高祖、孝文、孝武庙”即自称“臣衡”(《汉书·韦玄成传》)。这虽不是对山川神祇而言,但说明臣子可以替代君主进行祷告。无独有偶,后世“投龙简”中道士会以自己的口吻代替皇帝向神灵昭告:“今谨有某州县乡里大道弟子某官姓名年若干岁”“今谨有某州县乡里某官某乙年号岁”(《太上黄箓斋仪》卷之四十九),“大道弟子”“某”指道士自己。这可与“臣翳”相参看。
三是石刻强调“车到此”的具体时间,它在刻写者眼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刻写者言下之意仿佛先前还有“人到此”,翘首企盼“车到此”。“车到此”比“人到此”重要。此地是否可行车,似应参考发现者侯光良先生的意见:“古人依靠个人力量很难到达河源,必须有完善的后勤保障、车马队伍以及当地的向导、组织有力的团队。”此地交通环境恶劣,存在人迹已属不易,中原的车到此会是一件大事。之所以重视,可能车中所载之物除了一般之物以外,还会有“投龙”之物与玉帛一类物资。
四是“翳□前”中的缺字,从前一行“己卯车到”的空间看可能是两个字。而“前”字、“可”字之下也应该各有一字。这一句可能是“翳□□前□可□一(二?)百五十里”,故此“翳”所做的事是两个字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与山川祭祀有关,也可琢磨。
无独有偶,后世文献中也有“采药”和“投龙”同出的例子。据说唐玄宗时“投龙奠玉,造精舍采药饵”(《旧唐书》卷二十四志第四《礼仪四》),郭行真“敕令投龙,寻山采药”(《法苑珠林》卷五),这里的“采药”应是真正的草木药石。从山川神祇角度解读“昆仑石刻”,考虑到一些字眼非实指的可能性,或许是一种思路。
(稿件统筹:光明日报记者 陈雪、郭超、王笑妃)
《光明日报》(2025年08月01日 08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经常有人咨询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卖买,约定永久转让期限的是否真的可以永久。通过承办的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颇有参考价值。
某村经济合作社将其闲置的一块荒地,通过集体招标形式转让,社员陈某中标。村经济合作社与陈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土地转让期限为永久,陈某需按每平方米1200元租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一百多万元。
合同签订后,因土地交付问题及转让费支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村经济合作社诉之法院,请求陈某支付土地转让费。本人代理陈某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永久转让条款超过承包经营期间部份无效,但在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经营期限内有效,陈某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诉讼期间,因政府土地规划利用的原因,案涉土地被规划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在土地转让期限从永久转化为有期限后,如何确定土地转让期限就成为维护陈某权益的关键所在。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之规定,案涉土地是作为荒地招标处理的,且转让费用达1200元每平方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之规定,酌情确认本案承包期限为 70年。如果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现状确定转让土地期限,因“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的期限规定,根据案涉土地处于居民房屋与公路中间位置和面积,本案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居住用途认定,因此也应当认定承包期限为70年。综上,应当认定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
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土地承包期应根据合同签订时土地的性质及兼顾公平原则予以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 年9 月10 日国发〔2000〕24 号)第14 点:要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将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退耕还林还草真正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 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的规定,涉案合同签订时土地的性质为荒地,则涉案的土地转让合同承包期应为50 年。据此,生效判决认定陈某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案涉土地的性质经过几次认定,村处理时认为是荒地;诉讼过程中依据国土部门资料,多数土地为耕地;最后因规划原因调整为建设用地。村处理时约定永久转让,诉讼中曾经作耕地认定承包期限为20年,生效判决确认为50年。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买卖作为流转方式之一,其有效其间仅限于土地性质的法定承包期间,没有永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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