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农村土地交换合同》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2 04:43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农村土地交换合同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农村土地交换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农村土地交换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农村土地交换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签订土地交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交换双方的身份和土地信息"
合同中必须明确交换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要详细载明交换土地的详细信息,包括:
"土地位置:" 详细描述土地的地理位置,例如所属乡镇、村组、地块编号等,最好附有土地现状图或照片。
"土地面积:" 准确测量并载明交换土地的面积,并注明计量单位。
"土地类型:" 明确土地的类型,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质量:" 对土地的质量进行简要描述,例如土壤肥力、灌溉条件等。
"土地用途:" 明确土地的用途,例如种植粮食、经济作物、发展养殖业等。
"二、明确交换土地的权属情况"
合同中必须明确交换土地的权属情况,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明确交换土地是否属于家庭承包经营,以及承包期限、起止时间等。
同村换地种≠经营权互换?征地补偿款归谁?
在农村,邻里之间换块地种是常有的事。有人为了方便耕作,把离家远的地和邻居离家近的地换着种;有人因种植需求,把旱田和水田互换。可一旦遇上征地补偿,这 “换地种” 的背后就可能藏着大纠纷 —— 补偿款该给谁?是实际种地的人,还是原来的承包人?山东聊城某县村民路某坡和路某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最后闹上了法庭。
一、换地种十年,征地补偿起争议
在山东茌平县冯屯镇某村,路某坡和路某成是同村村民。2010 年,两人商量着把自家的承包地换着种,路某坡的地在王某林北节,有 3.24 亩,路某成的地面积稍小,还包含了他人的 0.6 亩地。一来二去,两人没签任何书面协议,也没跟村里说,就这么你种我的、我种你的,一晃过了好几年。
2019 年,村里的部分土地被高速公路征用,路某坡原来那块 3.24 亩的地正好在征地范围内。村委会和路某成签了征地协议,补偿款给了路某成。这下路某坡不乐意了:“地是我承包的,只是换着种,补偿款该归我!” 双方闹到法院,这起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同村村民交换种植土地,到底算不算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二、法律怎么说?“互换” 可不是简单换着种
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得先看看法律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有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里说得很清楚:
所谓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作或各自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同时要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不仅地换了,原来的承包权利(比如征地补偿权)和义务(比如缴纳税费)也跟着换了。
但要构成法律上的 “互换”,必须满足几个关键条件,咱们可以简单总结为 “三个要件”:
- 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可不算数,得有白纸黑字的协议;
- 向发包方备案:换地的事得让村委会知道并备案;
- 办理变更手续: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名字得改过来,乡(镇)里的流转登记册也要更新。
三、案例解析:换地种≠经营权互换
回到路某坡和路某成的案子,两人 2010 年就换地种,但一直没签书面合同,也没告诉村委会备案,更没去办承包证变更手续。后来征地时,村委会把补偿款给了实际种地的路某成,路某坡当然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两人换地种了多年,但没满足 “互换” 的法定要件。他们只是 “互换种植”,也就是把地的使用权临时换着用,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转移,路某坡还是那块 3.24 亩地的合法承包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对承包地被征用的补偿款享有权利,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补偿款归路某坡所有。
这里用一张表格对比下 “互换种植” 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的区别,就更清楚了:
对比项 | 互换种植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
是否需要书面合同 | 不需要 | 需要 |
是否需要向村委会备案 | 不需要 | 需要 |
是否需要变更承包证 | 不需要 | 需要 |
权利义务是否转移 | 不转移,原承包人仍享有权利 | 转移,权利义务随土地互换 |
征地补偿款归属 | 归原承包人 | 归互换后的承包人 |
四、给村民的提醒:换地要走 “正规流程”
农村换地虽然常见,但千万不能图省事忽略法律程序。如果真的需要换地,记住这三步:签书面合同、向村委会备案、及时办承包证变更。这样既能避免日后的纠纷,也能在遇到征地、流转等情况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来源
本案参考自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由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案例文号】:(2019)鲁15民终1901号
【高州律师】村民互换耕种土地多年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203民初6765号原告:戴某某,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周某某,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7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后因本案事实难以查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曾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海曙区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亦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1982年换田协议周某某树桥头0.34亩田归戴某某所有。事实与理由:1982年分田到户,原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分到0.41亩田,被告周某某有0.34亩田,当时集士港镇树桥头田少路远,费用成本高,没人要种,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把东岗头苏岙一丘田调换树桥头的0.34亩田,因原、被告双方关系好就答应调换。被告将集士港镇的田归原告,原告将苏岙的田归被告。原告一直管理集士港镇树桥头的0.75亩田20多年,直到2018年一次查账后发现被告周某某将0.34亩田的田租偷偷划去了,通过多次交涉,村书记和文书答应把被告周某某划去的钱追还。此外,被告周某某在2009年已经把原告调换给那一丘田已经卖掉了,无法归还。被告答辩称:被告认为集士港镇树桥头的0.34亩田是被告的,被告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那田不是原告的。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换地种,并不是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否则就应当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农田租金发放清单一组、土地征用经济补偿协议一份,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田还是被告名下的,只是和原告换地种,并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如果互换的话,应当要到村里办理变更手续。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将原告将在苏岙的0.15亩地与被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地“互换”,原告管理使用被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地并收取租金,被告管理使用原告在苏岙的0.15亩地并作为征收对象签名同意将该地征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被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两份,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集士港镇树桥头的田已经是原告的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3.本院依法对凤凰村村委会文书戴存章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原、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均系横街镇凤凰村村民。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原告拥有包含在横街镇苏岙的1.08亩、0.15亩地,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41亩地。原告在苏岙的1.08亩、0.15亩的地与被告周某某的地0.99亩地相邻,原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41亩地与与被告周某某的0.34亩地相邻。因为集士港镇的地离凤凰村较远,为便于耕作,双方口头协议原告将在苏岙的0.15亩地与被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地“互换”,但没有经过村里同意也未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互换”的时间,原告主张是1982年,被告主张是在1986年左右。2000年至2013年期间的集士港镇树桥头的农田租金,凤凰村村委会都是按0.75亩结算租金给原告,被告并无租金。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农田租金,凤凰村村委会又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将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的租金给了被告。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向凤凰村村委会反映,该村委会在2018年发放2019年租金时,又将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的租金一并发给原告,并向其补发放了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的农田租金。另查明,在2009年10月28日,被告与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凤凰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内容包含: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凤凰村经济合作社为东岗头自然村苏岙机耕路工程建设,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被征用土地户主和村三委会共同讨论协商,同意将东岗头自然村社员承包的部分耕地征用给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凤凰村经济合作社,该经济合作社须付周平国土地征用费共计2万元/亩,被告实有土地0.396亩,征用费7920元。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被征用的土地0.396亩中包含了原告与被告互换的0.15亩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将涉案的田“互换”是换地种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原告主张双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被告主张双方仅是换地种,可以主张再换回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为了便于耕种,约定将原告将在苏岙的0.15亩地与被告在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地“互换”,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应按约履行。虽然被告主张双方仅是换地种,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即将原告换给其的位于横街镇苏岙0.15亩涉案土地同意由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凤凰村经济合作社征用,并领取了征用费用,因此,被告已经不能将该0.15亩土地换回给原告,被告即使要解除双方之间的“互换”协议换回原来土地也属于履行不能,且原告也明确表示拒绝,根据被告的行为,可以推断原、被告双方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了方便耕种,口头协议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向发包方备案,但未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亦应按约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且被告已经将换来的横街镇苏岙0.15亩涉案土地处置完毕,原告相应的取得了合同项下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被告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我国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原取得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树桥头0.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戴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廷文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碧莹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