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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2 05:1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门市转让合同写作注意事项的文章:
"精明考量,规范书写:门市转让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随着城市商业格局的不断演变和个人创业需求的多样化,门市转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活动。无论是转让方(出让人)因故退出市场,还是受让方(受让人)寻求新的商业机遇,一份严谨、清晰、权责明确的《门市转让合同》都至关重要。它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更是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然而,合同写作并非易事,稍有不慎就可能埋下隐患。以下是撰写门市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 核心信息明确,界定清晰"
1. "转让标的物明确:" 这是合同的基础。必须清晰、具体地描述转让的门市。包括但不限于: "门市名称/俗称:" 如“XX路XX号XX店”。 "详细地址:" 必须精确到门牌号,最好附带地图定位或附图。 "物业类型:" 明确是临街商铺、商场内铺位、仓库式门市等。 "面积:" 明确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如有分隔,需说明分隔情况。 "产权/使用权状态:" 这是核心条款。需明确该门市是所有权人转让、租赁权转让,还是其他形式的使用权转让。如果是租赁权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不断深化、经济往来紧密,越来越多的港澳人士到广东省买房置业,因房产买卖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愈渐增多。香港居民张某诗和张某荣就因为一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商铺争执不休。
商铺究竟是谁在管?租金进了谁的账户?占有使用费到底该不该付?中山市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查明事实真相,推动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2012年4月,张某诗与张某荣签订买卖合同,张某荣将其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的临街商铺出售给张某诗,约定采用“首期款+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房产证交由张某诗保管,待全部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诗如约支付首期款后,张某荣也按约定将房产证交给张某诗。后张某诗因个人财务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房产交易未能完成。2018年10月,张某荣将张某诗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
诉讼中,张某荣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张某诗返还房产证及房屋钥匙,同时支付占有使用费。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应当退还的购房款是否扣除占有使用费争议不下。法院认为,张某诗用以佐证案涉商铺仍由张某荣对外出租的租赁合同照片证明力不足,认定张某诗实际占有该商铺,遂判决张某诗向张某荣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案涉商铺占有使用费。
因对一审判决中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时间不服,张某荣提起上诉。经审理,中山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诗向张某荣支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案涉商铺占有使用费。因要多付6年多的占有使用费,张某诗委托律师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租赁合同等证据,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推翻二审判决。但法院审查认为租赁合同上的张某荣签名与诉讼文书上的明显不符,张某诗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商铺出租收益被谁拿走了?
张某诗再审申请被驳回,赢了官司的张某荣也不肯再与张某诗协商。2023年4月,张某诗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仔细审查张某诗提交的申请监督材料后,办案检察官认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可以证实,房产买卖合同履行期间案涉商铺确有出租,但究竟由谁出租、收益归谁所有,双方各执一词。于是,办案检察官展开调查。
据张某诗的代理人介绍,申请再审期间,其在案涉商铺见到了承租人刘某,刘某称只认张某荣这个房东。获知这一信息后,检察官迅速前往现场实地调查,但案涉商铺早已人去楼空,留下的店铺招牌也无法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对应。
“检察官,租赁合同白纸黑字,法院怎么就不相信我?是不是我哪里没有讲清楚?”回想起张某诗的话,检察官再次将目光投向那份曾作为证据提交却未被法院采信的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收到的租赁合同为复印件,要据此认定相关事实确实证明力不足。经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案涉商铺所在地址的工商登记资料,检察官发现资料中的租赁合同与张某诗提交给再审法院的一致,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公司股东也与张某诗代理人所称的承租人刘某姓名一致。
那么,能否通过笔迹鉴定确定租赁合同上“张某荣”签名的真伪?
要做鉴定,租赁合同原件和张某荣的书写痕迹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但承租人刘某下落不明,张某荣也联系不上,鉴定比对工作陷入困境,案件办理又遇瓶颈。
“要证实合同的真实性,除了笔迹鉴定,还有没有其他证明途径?”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合同上的收款银行账户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大家大胆设想:备案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张某荣的,假设张某诗是实际出租人,则该银行账户信息应是伪造的,即便是真实银行账户也不应存在相关收租资金流水,反之,有相关流水则可证明张某荣才是合同签订人,也即案涉商铺实际出租人。此外,若张某荣事实上将案涉商铺出租并收取了租金,却向法院谎称张某诗出租并收取商铺租金,起诉要求张某诗支付占有使用费,则是向法院隐瞒了部分事实,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经张某诗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办案检察官依法向银行调取了租赁合同上记载的银行账户开户人资料及相关交易流水,证明开户人确为张某荣,且交易流水显示案涉商铺承租人刘某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向张某荣转账1800元,转账记录共计39笔。
为排除同名同姓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还同时调取了刘某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确定交易流水中转账的刘某与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刘某、地址登记在案涉商铺的某公司股东刘某为同一人。得知调查结果后,张某诗终于松了一口气。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与张某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诗虽然如约拿到了房产证,但案涉商铺仍由张某荣出租并收取房租,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2023年8月,中山市检察院依法向二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中山市中级法院决定再审。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今年1月,张某荣与张某诗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确认二审判决已履行完毕的基础上,由张某荣向张某诗支付15万元。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转自: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高燕艳 李捷 刘丽燕 王敏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铺买卖流程包括前期准备、价格洽谈、合同签订、费用支付、过户手续及后续交接等步骤。
1. 前期准备阶段:
①确认转让人身份,查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等证件。
②了解商铺的租赁情况和转让价格。
③对于二手商铺,查询产证状态,确保清晰无抵押。
④买方如需贷款,需确保征信良好。
2. 价格洽谈阶段:
①协商商铺租金、设备、装修等价格。
②达成一致后,买方可预付定金并签订定金收条。
3. 合同签订阶段:
①签订《商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
③若商铺有租约,需三方(买方、卖方、承租人)同时在场签字。
4. 费用支付阶段:
①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用。
②如需贷款,需办理贷款手续。
③资金应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支付。
5. 过户手续阶段:
①双方携带资料到房管局申请过户。
②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
③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④领取新房产证。
6. 后续交接阶段:
①交接物业和租约合同。
② 检查水、电、气等费用是否结清。
在整个过程中,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性,并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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