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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车贷代理合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2 08:13

手把手教你写《车贷代理合同》,(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车贷代理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车贷代理合同:撰写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随着汽车消费的普及和金融服务的深化,车贷代理作为一种连接借款人、贷款机构与汽车经销商的桥梁,日益活跃。车贷代理合同作为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其严谨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一份精心撰写的合同不仅能有效预防纠纷,更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车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撰写车贷代理合同时,以下事项应予以特别关注:
"一、 明确主体资格与基本信息"
合同开篇必须清晰、准确地载明签约各方的法定全称、住所地(或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联系方式。对于车贷代理机构而言,尤其要核实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代理资质和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金融牌照或许可(如适用)。确保所有信息真实、无误,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二、 清晰界定代理范围与权限"
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必须明确代理的具体范围,包括: 1. "代理标的物:" 是代理所有类型的汽车贷款,还是仅限于特定品牌、型号或车龄的车辆? 2. "代理事务:" 具体包括哪些环节?例如,是仅限于贷款咨询、资料收集、申请提交,还是涵盖了贷前调查、协助审批、合同签订、发放贷款、贷后

签车贷合同不注意这几点?小心你签的是“霸王条款”!

买车是开心事,但涉及到贷款签合同,可千万别马虎!签之前不仔细看,小心掉进“坑”里,多花冤枉钱还惹一肚子气。记住这些关键点,保护好自己的钱包:


1. 合同内容:一字一句看清楚!

别怕厚,认真读: 拿到合同别急着签字,耐心逐条阅读。费用、利率、还款方式、金额、日期、违约金、罚息…这些关键信息必须写得明明白白。

有疑问?马上问! 看不懂、觉得不合理的地方,立刻问清楚银行或经销商的工作人员,别不好意思。糊里糊涂签了字,吃亏的是自己。

口头承诺不算数,白纸黑字才保险! 销售承诺的优惠、赠品、服务?一定要求写在合同里!光嘴上说说,事后很难维权。


2. 警惕“巧立名目”乱收费!

车价是车价,贷款是贷款: 银行收的只有贷款利息!什么档案费、解押费、服务费…如果经销商以银行名义收这些费,坚决说不! 这很可能是经销商在变相加价。

捆绑保险?别被“绑架”! 经销商强制要求你在贷款期间买他指定的保险(尤其是高价的保证保险),甚至用“不退押金”威胁你以后还得在他那买保险?这是违规的! 你有权拒绝或要求修改条款。


3. 签字授权要谨慎!

自己的名字自己签: 别轻易委托别人代签合同或代办贷款业务。签了字就代表你认可,责任就得你担。

空白合同?绝对不行! 任何需要你签字的地方,必须确保内容都填写完整无误。空白合同签了字,风险极大!


遇到不公平条款怎么办?


别忍气吞声!你有权:

要求修改或删除: 直接指出不公平条款,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

向监管部门投诉: 如果对方不配合,找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正规渠道投诉维权。


产生纠纷怎么办?


走正规渠道: 打银行客服电话、上官网/官微投诉,或者按合同约定去仲裁、法院起诉。合法合规维权才有效。

警惕“代理维权”陷阱: 千万别信那些“包搞定”“代理投诉”的黑中介!他们可能套取你的个人信息、骗你钱,甚至让你信用受损。维权靠自己,或找正规法律途径。


总结:

签车贷合同,“认真看、大胆问、谨慎签、不轻信” 是十二字真言。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别让买车的喜悦被后续的麻烦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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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担保贷款中“套路贷”的认定


来源:中国检察官

车辆担保贷款中“套路贷”的认定

詹文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江西省检察业务专家

摘 要 :车辆担保贷款中存在一定的“套路”,不当然是“套路贷”犯罪。“套路”的使用是为了创造交易机会,达成车辆担保贷款合意,并通过交易行为获利,不宜评价为“套路贷”;“套路”的使用是在车辆担保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故意制造违约,单方设立债务,勒索、劫取他人财物,“套路”实质是一个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的手段,应评价为“套路贷”犯罪。认定“套路贷”犯罪,还需根据非法获取财物具体行为的不同, 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以具体罪名论处。黑恶势力因其攫取经济利益的动机,易实施“套路贷”犯罪,故符合黑恶势力认定特征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

关键词 :车辆担保贷款 套路贷 罪名适用 黑恶势力

全文

近年来,民间通过借贷方式实现资本增值的金融行为越来越常见,民间借贷、高利放贷、“套路贷”、黑恶势力“套路贷”组织,表面上相同的借贷行为, 法律上的评价却有天壤之别。保护好合法的民间借贷, 准确打击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以刑法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识别借贷关系中的“套路” 行为。笔者通过黄某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为例,对车辆担保贷款领域中的套路模式予以分析,为识别与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自 2016 年以来单独或伙同他人经营“不押车、装 GPS 车贷”业务,借款人只需在担保车辆上安装 GPS、提供车辆备用钥匙,不需要实际交付车辆就可以获取贷款。此种贷款业务放款门槛低,市场需求大,且通过贷款之名设置各种取财套路。为了攫取更高额利润,抢占车贷市场,黄某在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开设金融车贷公司。

黄某的公司通过“欺骗性放贷 - 制造违约 - 违法拖车- 索取赎金- 卖车”的模式来完成公司利润的攫取。

第一步是欺骗性放贷。公司表面上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冒充为万达集团下属公司, 营造出“不押车、有车就能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利息低”的假象,吸引借贷人员前来借贷。实际借贷时,却巧立名目,以扣除还款保证金、综合管理费、GPS 安装费等费用为由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实际到手的金额只有贷款金额的 80% 左右。发放贷款后,公司在担保车辆上安装 GPS,获取备用钥匙,借口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保障,实际上将 GPS 和备用钥匙作为公司肆意控制车辆的犯罪工具。此外,还故意模糊合同约定,在签订车贷合同时,公司或者催促尽快签订格式合同,让被害人无暇了解合同细节 ;或者谎称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是形式上的,不会实际执行,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同时,公司故意不将合同交给被害人留存, 使被害人记不清合同约定的详细内容,发生争议时, 无法主张权利。

第二步故意制造违约。公司以各种形式故意制造履约障碍。如公司在合同履行前期用短信提醒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每期还款时间,使其形成习惯后,突然不再提醒还款时间,让其遗忘还款构成违约 ;因被害人王某某晚于约定时间几分钟还款,就以逾期还款为由, 将其认定为违约 ;虚构 GPS 异常、以被害人乐某对GPS 动了手脚等理由,认定其违约 ;以被害人邱某某在借款之前已将车辆担保给他人用于贷款,是恶意重复担保为由,认定其违约 ;因业务员提供的还款账户信息有误,公司却仍以被害人官某某等人没有按期还款至公司指定账户,属于逾期为由,认定其违约。

第三步违法拖车。公司自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的同时,指派拖车队人员,根据车辆安装的 GPS 定位, 携带公司提供的屏蔽器、液压钳、电棍、备用钥匙、车贷合同等,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用备用钥匙将担保车辆开走 ;若遇到车上有人时,便采取强行拉拽、殴打、使用电棍电击等暴力方式将车上人员驱离,然后开走车辆 ;拖回车辆统一停放在黄某指定的地点。

第四步索取赎金。黄某指挥相关成员与客户谈判, 要求其向公司交纳本金(贷款金额)、50% 的违约金及2-10 万元不等赎金(以拖车费、停车费等名义出现),否则就将担保车辆当“黑车”卖掉,迫使客户让步, 屈服于谈判要求。

第五步卖车获利。客户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黄某便将扣押的车辆通过二手车市场卖掉,从而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黄某等人陆续在 F 市等八地成立金融车贷公司, 组建四个拖车团队,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专门负责各分公司的拖车、扣车事务。至 2017 年 11 月,该组织涉案车辆 350 余台,放贷资金 1300 余万元,扣押车辆 293 台,被车主赎回 94 台,赎金 719 余万元,另有 16 台车辆被卖掉或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网罗多人以借贷为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车贷借款合同、车辆质(抵) 押合同等,为达到控制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组织的先后实施了装 GPS、家访、放款、拖车、敲诈等一系列行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黄某等人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大肆敛财,用于组织发展壮大,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黄某经法院二审审理,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22 年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6 年至 1 年 4 个月有期徒刑。[1]

二、套路 :名为车辆担保实为攫取财产

(一)合同签订中的“套路”

黄某的公司一方面对外宣传“不押车、有车就能贷、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还款利息低”,以此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但在签订借贷合时,却将高额的利息包装成“还款保证金”“GPS 安装费”“综合管理费”等虚假费用,在被害人并不明晰借款的成本,也不知晓各种虚假费用的支付与返还条件,甚至被剥夺仔细查阅和留存合同文本的情况下,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合同,造成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只有贷款金额的 80% 左右。

高利放贷中也会存在类似的“砍头息”行为,“砍头息”中放贷方预先扣除的资金是借贷双方认可的利息,双方对此认识一致,放贷方没有欺骗行为,借款方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套路”中放贷方预先扣除的资金并不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不是“砍头息”,而是形形色色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双方对扣除资金的使用用途,返还的条件并未明确约定。放贷方利用借款方需要资金的压力,利用“行规”“低息”等概念让借款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虚高的借贷合同并被迫履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二)合同履行中的“套路”

黄某等人开展“不押车装 GPS 车贷”业务,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质上不属于正常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对于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利息具有清醒的认识 ;同时,出借人主要是通过借贷关系获取利息牟利,是希望借贷关系持续进行的。本案中, 贷款利息并不是黄某等人主要谋取的利益,高达贷款金额 2-6 倍的“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赎金才是黄某等人真正意图想要非法占有的财物。比如,被害人王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以其汽车担保从黄某等人的公司实际获取贷款 8016 元,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将车偷偷拖走,索要赎金,王某某被迫支付 4.8 万元赎回汽车。被害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并不准确知悉合同中“违约条款”和“拖车费”的含义,更不了解黄某等人积极追求违约金和拖车费等赎金目的,有的被害人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空白合同。因此, 本案是以借贷为名,以设置圈套获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为实的“套路贷”犯罪。

为了迫使被害人接受和支付高额“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赎金,黄某等人实施了软硬兼施的“索债”行为, 属于敲诈勒索或抢劫。有的案件中,各被告人使用事先获取的车辆备用钥匙,擅自将担保的车辆开走,而后又以把车辆当做“黑车”卖出相威胁,索要“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赎金,迫使被害人付钱赎车,构成敲诈勒索罪。如被害人罗某某以其路虎汽车担保获取 15.43 万元后,公司以检查车辆 GPS 设施为由骗取车辆,随后肆意认定被害人逾期违约,以将其控制的车辆卖出相威胁,索要 33.7 万元赎金。在被害人未及时支付赎金时,公司将车辆当做黑车卖掉。有的案件中,各被告人在拖车时,面对被害人的反抗,使用电棍、铁棍等暴力相威胁,排除被害人反抗,强行将车辆开走, 而后进一步索要“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赎金,构成抢劫罪。比如,被害人邓某以其汽车担保实际获取贷款 4230 元,随后公司以逾期支付利息为由,使用电棍将邓某击倒后,将车抢走,索要赎金,邓某被迫支付 3 万元赎回车子。

三、难点 :刑民交织中犯罪的认定

(一)准确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在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民间借贷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套路贷”是以借贷为表象,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的有无,并不是两者区分的标准。民间借贷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套路与欺骗,比如夸大的宣传、隐瞒出借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的隐名代理关系,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甚至约定所有权保留等。但是这些套路与欺骗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设置套路目的是促成民商事交易关系的成立与履行,并通过真实的交易行为获取利润,而不是通过套路直接获取他人财物 ;二是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借款人是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经济活动中,有套路的借贷关系不能直接等同于“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中,被告人故意制造各种违约,单方确定赎金的标准等套路,并不是为了促使真实的借贷交易完成,并因此获利。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表面上具有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及相关证据,但是揭开民事借贷的面纱,此借贷关系或者是恶意垒高的虚假债权,或者是单方故意制造的违约,并不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因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表面上存在的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掩盖通过欺骗、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直接获取他人财物的本质。

(二)根据犯罪构成认定“套路贷”案件罪名

虽然“两高两部”于 2019 年 4 月 9 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的行为特征等方面对“套路贷”作出了规定,但是“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罪名, 而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实施“套路贷” 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采用的具体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变化性。能骗则骗,骗不到则或者实施虚假诉讼,或者敲诈勒索,或者直接劫取财物,或者拘禁、绑架他人。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应当根据对每一个被害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手段,依法准确认定罪名。

当前“套路贷”犯罪组织性更加严密、犯罪分工更加细化,多以“公司化”对外实施犯罪。对于一些履行公司工作安排和工作职责的行为,单纯从表面上看不应受刑法非难,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彼此之间分工明确,有的负责虚假宣传,有的负责安装 GPS 装置,有的负责违法拖车,有的参与索要赎金,有的负责在二手车市场卖车,有的负责财务管理,彼此配合、形成犯意联络,共同实现“套路贷”犯罪,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三)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组织向黑恶势力的演变

“套路贷”犯罪组织并不必然是黑恶势力,但“套路贷”犯罪组织易与黑恶势力交织。对“套路贷”犯罪组织豢养黑恶势力、雇佣人员,频繁、公开实施暴力“索债”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注释 :

[1]参见(2019)赣 10 刑终 284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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