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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2 09:43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汽车借用合同范本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汽车借用合同范本作文:撰写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汽车借用现象也愈发普遍。无论是朋友间的临时相助,还是同事间的资源共享,一份清晰、严谨的汽车借用合同范本作文(或称“汽车借用协议书”)都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然而,并非简单的几句话就能构成一份有效的合同。在撰写汽车借用合同范本作文时,以下关键事项不容忽视:
"一、 明确主体信息,清晰界定双方"
合同的开头部分,首要任务是明确借用双方的基本信息。这包括:
"借用方(借车人):" 务必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需要,可注明联系方式、住址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顺利联系和追责。 "出借方(车主):" 同样需要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住址等。这是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基础。 "车辆信息:" 详细描述所借车辆的详细信息至关重要。这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码(大写和小写)、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这些信息的精确记录有助于防止车辆混淆或被盗用。
"二、 详细约定借用条款,明确权利义务"
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具体约定借用的各项条款,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家用汽车买卖合同中销售欺诈的典型案例,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案例17号,入库编号2013-18-2-084-002。整理编辑不易,欢迎点赞、转发,谢谢!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该款2013年10月25日修改,此前为第四十九条)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 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 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 ,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 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 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字样。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 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来源:文汇报
当QQ音乐平台在7月23日突然移除张碧晨版《年轮》的“原唱”标识时,一场关于十年金曲权属的风暴席卷网络。这场由某网红一句“张碧晨是唯一原唱”言论引发的争议,演变成两位知名歌手的公开对决——7月25日凌晨,汪苏泷工作室宣布收回歌曲所有演唱授权;两小时后,张碧晨工作室以版权证据主张张碧晨依法享有《年轮》“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却又宣布今后她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图源张碧晨微博
在这场牵动千万歌迷情感的纷争中,《花千骨》制片人唐丽君的回应揭开了行业运作的隐秘角落。要知道,《年轮》是这部影视剧中的插曲之一。“该剧的OST(影视音乐原声带)除《是夜》《不可说》《疤痕》三首歌外,其他歌曲均是与海蝶音乐合作。通过盲听,我们从海蝶音乐提供的曲库中选中《年轮》,当时拿到就是张碧晨版本。”唐丽君告诉本报记者,选择该版本是因为“张碧晨的演唱非常贴合剧中女主角的心境”,但剧方对海蝶音乐与汪苏泷、张碧晨之间的具体合作细节并不知情。不难发现,在2015年这首OST金曲被公众第一次听见时,影视剧制作方、唱片公司、词曲创作者与演唱者之间就已存在某种“信息断层”。
权责迷局:作品权属源头与授权链条模糊不清
这场风波的核心,在法律层面是权利的界定。“‘原唱’并非著作权法概念,‘原唱’行为也不取得任何著作权。”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刘文杰教授指出,法律主要区分“词曲著作权”与“表演者权”。“张碧晨作为该歌曲的演唱者,在合约约定的授权期内有权演唱该歌曲,同时对其演唱依法享有邻接权性质的表演者权(如表明身份的权利、获酬权等)。”
既然如此,汪苏泷作为歌曲《年轮》的词曲作者,有权“怒收”歌曲演唱权吗?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陈绍玲指出,本次争议的根本症结在于作品权属源头与授权链条的模糊性:各方对继受权利认知存在误区,既未明晰原始权利归属,也未建立完整的授权证据链,致使“谁有权主张、如何主张”陷入法律困局。
“作品原始权属性质需首先明确——《年轮》属于自然人作品、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这直接决定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的初始权利范围。”陈绍玲解释道,若系唱片公司委托创作,则需核查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归属条款。“权利流转过程必须依法追溯:汪苏泷是否将著作权转让给影视剧《花千骨》投资方或海蝶音乐?如有授权,则须遵循‘有约必守’原则——非经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事由,不得单方收回权利。即便当初系无偿许可,许可人仍保有解除权。”
陈绍玲还强调:“音乐作品的权属溯源与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的基石。当前亟需核查作品诞生时的原始权属文件及后续授权合同,而非纠缠于无法律效力的‘原唱’标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本事件核心在于关键合同约定缺失:汪苏泷委托创作合同中词曲著作权归属(是否保留除署名权外的权利);影视剧制作方对双版本授权的原始约定。而从现有的权责划分看,剧方与海蝶签署的是“成品录音制品采购合同”,无义务审核创作过程。从行业惯例看,2015年OST市场尚未形成“双版本标注”规范。从证据局限看,汪苏泷方晒出的2015年邮件,收件人为海蝶音乐总监,未抄送剧方,无法构成有效通知。这就导致了OST产业链的“沟通孤岛”现象——创作端、版权方、使用端缺乏统一信息平台。
对于合同模糊引发的争议,刘文杰援引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后指出,在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时,应当进行明确、准确、合法的约定,形成清晰的授权链条,应当避免使用“永久演唱权”等那些著作权法上不存在的概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原唱”名分之争,实质是公众对“是谁的歌”的认知之争
当法律学者剖析《年轮》权属迷局时,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赵朴将视线投向作品的艺术价值与音乐产业领域。“尊重创作者是乐坛健康发展的源头活水。”这位音乐学者尖锐地批判当下音乐生态存在明显的失衡。“各种音综对唱功本身的宣扬,实在有些过分。对于表演者的推崇,远远大于对创作者的尊重。很少看到有音综真正把创作者摆在显著位置去深入探讨歌曲的创作本身。”
而面对《年轮》引发的争议,赵朴认为,表面上的“原唱”名分之争,实质是公众对“这首歌是谁的歌”的认知的争夺。“如果一位歌手的演绎真正赋予了歌曲全新的、公认的、持久的艺术生命力和感染力,使其具有不可替代性,那么,这位歌手确实拥有将这首歌视为自己‘代表作’的合理性,公众的认知也会自然倾向于这个歌手。”他以《月亮代表我的心》为例,邓丽君的版本之所以成为华语乐坛的代表作,正是因为其演绎极大地提升了歌曲的艺术品质和影响力,超越了原唱陈芬兰的版本。
这番论述为张碧晨演唱《年轮》的二度创作是否为歌曲增加了实质性贡献作出精准注脚:当“圆圈勾勒成指纹”的旋律响起,无数观众脑海中浮现的是花千骨白衣飘飘的身影,而QQ音乐上张碧晨版《年轮》超过1400万的收藏量,也是演唱者与音乐作品互相成就的艺术印记。
由《年轮》“原唱”风波而起,专家学者们的思考汇聚成推动产业变革的渐强音:当音乐合同摒弃“永久演唱权”等模糊表述,权属纠纷方能根治;而在流量至上的时代,唯有重树创作者的核心地位,让那些孕育音符的源头活水永不枯竭,华语乐坛才能真正走出“金曲冻结”的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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