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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2 10:44

精心挑选《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写作注意事项的文章: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写作注意事项"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实施细则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和细化,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操作流程、预防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双方主体资格和基本信息"
1. "主体资格:" 明确仓储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 2. "联系方式:" 明确双方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以便及时沟通和联系。
"二、细化仓储物的描述和管理"
1. "仓储物描述:" 详细描述仓储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包装方式等。必要时,可附上仓储物的照片或样品。 2. "入库验收:" 明确入库验收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验收结果的确认方式。规定验收期限,超过期限视为验收合格。 3. "保管条件:" 根据仓储物的特性,明确保管条件,例如温度、湿度、通风、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 4. "特殊保管要求:" 对于有特殊保管要求的仓储物,例如危险品、易腐品、贵重物品等,应详细规定保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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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学法:民法典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

从根本上讲,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但随着仓储业在贸易活动中日益重要,仓储合同具有了不同于保管合同的特征,而作为了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故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理解:从根本上讲,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理解: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理解: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验收就是指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数量、规格、品质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仓储物。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理解:仓单或者入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表示其收到仓储物的凭证,也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仓单或者入库单等凭证,就表明其已经接收了货物。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记载事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理解: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理解:仓单是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理解: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而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人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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