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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同材料价格浮动超过》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2 10:59

推荐《合同材料价格浮动超过》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材料价格浮动超过作文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合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与应对——撰写合同时必须注意的关键事项"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原材料和成品的价格波动是常态。当合同标的物(如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的价格存在浮动风险时,如何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成为确保交易公平、稳定和可执行性的关键。如果价格浮动超出预设范围,可能会引发争议甚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撰写涉及材料价格浮动的合同时,必须审慎处理,注意以下关键事项:
"一、 明确约定价格基准与浮动机制"
1. "确定基准价格:" 首先要清晰界定合同签订时的基准价格或定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成等)。基准价格是后续计算价格变动的参照基准。 2. "设定浮动触发点:" 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价格可以浮动。是设定一个绝对的价格阈值(例如,某种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10%),还是设定一个相对的百分比(例如,参考特定价格指数的变动幅度),或是结合多种因素(如CPI指数、特定行业指数等)。触发点的设定应尽量客观、可量化,避免模糊不清。 3. "选择合理的浮动方式:" 确定价格浮动的具体计算方法。常见的有: "公式法:" 直接约定价格调整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是否可以调整合同单价

某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经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合同约定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工程成本费用增加,施工单位提出调整合同内材料单价,并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查看合同及招标文件,除约定材料按固定单价结算外,是否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然后分情形进行处理:

(1)如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或幅度,在风险范围或幅度范围内部分不调整;

超出风险范围或幅度部分,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及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报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

(2)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或幅度,则按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执行,不调整合同单价同。

(3)工程价款利息不予支付。

《民法典》合同编第513条:钢材涨价了,算谁的?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条是关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的规定。

价格分为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举个例子,在一宗需要进行诉讼保全的诉讼案件中,律师收多少代理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属于政府定价,当事人取得保函的担保费用则属于市场调节价,也就是市场价格。在交易中,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的,按市场价格履行;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在逾期期间又发生了价格浮动,那么由违约方承担价格浮动的不利后果,即作为卖方,要按照低价执行,作为买方,则按照高价执行。

在湖南省怀化的一桩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案号:(2019)湘12民终2574号),卖方2016年交付了货物,但买方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同时双方对价格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各自主张不同的价格,但均未提供证据,最后法院按照双方主张的价格,结合当地2019年的政府定价文件(而不是交易实际发生的2016年),确定了钢材价格。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在钢材价格上涨时,买方未及时付款,则按照上涨后的价格结算价款。


作者:李英,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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