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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2 11:13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高中团员自我鉴定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高中团员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作为一名高中团员,自我鉴定是我们成长道路上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学习、生活和思想表现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方向的指引。写好自我鉴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自我,明确目标,不断进步。那么,在写高中团员自我鉴定作文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 真实客观,实事求是"
自我鉴定的首要原则就是真实客观,实事求是。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自己的情况,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和进步,也要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避免夸大成绩,掩盖问题,更不能弄虚作假,编造事实。只有真实客观地评价自己,才能找到自身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实现真正的成长。
"二、 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自我鉴定要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重要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其他方面可以简要概述。例如,在学习方面,可以重点介绍自己在哪方面取得了进步,取得了哪些成绩,以及是如何取得这些成绩的;在思想方面,可以重点介绍自己在哪些方面有了进步,对党的认识有哪些加深,以及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在生活方面,可以重点介绍自己在哪些方面表现突出,例如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等。通过重点突出,可以使文章更有针对性,也更容易给读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国民党士兵、俘虏、解放战士……这些影视作品里的形象,竟意外邂逅于文书史料之中。
这份尘封66载的《团员鉴定表》,真实记录了一位青年从国民党士兵到解放军战士、到共青团员的蜕变历程。
一
《团员鉴定表》由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福建省第四康复医院总支委员会印制,1955年2月15日填写,规格为32开,所用纸张是60克胶版纸,铅版印刷,封面上方印有套红“五角星圆环”图案,色彩反差较强,共青团元素格外醒目。
《团员鉴定表》是团员档案的重要材料之一,在共青团史料征集中较为常见。它的作用是什么?
其封面背后印有“注意事项”,对鉴定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一、为便于团员调动时介绍情况及掌握团员各阶段的表现特制定此表,故凡团员调动时或一定时期须作鉴定。
二、鉴定的意义:团员本身总结一个阶段的表现,组织对团员负责。团员和团组织应慎重认真地对待鉴定工作。
三、在鉴定时应正确的掌握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实事求是的进行,使鉴定富有教育意义。
四、鉴定的内容:主要是团员在一个阶段的思想演变及好坏表现。
五、鉴定的方法:先个人,后小组,再支部;先优点,后缺点。个人、小组、支部均须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六、本鉴定由组织保存,团员调动时,随组织关系转移。
原来,《团员鉴定表》是对团员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的学习、工作、生活等表现行为,所进行的自我总结和组织评价。
《鉴定表》的内页共有5面,首页是个人基本信息及简历,第2—3页是自我鉴定(包括思想演变及优缺点),第4页是小组鉴定,第5页是团支部委员会意见、党支部审查意见和团总支审查意见。
被鉴定人毕乐成,男,20岁(1935年生人),职务是通讯班班长,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1951年5月在部队入团,介绍人为龚正翰、李永银。
钢笔字潇洒流畅,从1942年在老家读书开始,到参加国民党军队任传令兵,到被“解放”后加入解放军进入补训团学习,到任通讯员文书,到后来转业至福建省康复二院,简历写的简练而清晰。
二
咱们来还原毕乐成的从军史吧。
毕乐成原先所参加的国民党68军,其前身是冯玉祥所属的国民军一部,1926年,由宋哲元部所属的国民革命军第29军暂编第2师扩编而成。
1948年11月,该军在参加“淮海战役”中,打通津浦路徐(州)蚌(埠)段交通线作战之后,撤至安庆至彭泽地段,担任防守任务。
1949年4月下旬,我人民解放军发起“渡江战役”后,68军弃阵南逃。5月初,该军第81师先在江西弋阳起义。第119师、第143师逃至厦门后,奉命在漳州地区组织防御,并重建第81师。9月中旬,68军在“漳夏战役”中被人民解放军所歼灭。
那时,68军正好退守到毕乐成家乡江西彭泽县一带,由于节节败退,士兵锐减,1949年3月,他被“抓壮丁”,仅仅当了半年的“国军”炮灰,就在“漳夏战役”中(68军防守漳州),被解放军十兵团(辖第28军、第29军、第31军)抓了俘虏,洗心革面,加入解放军,成为“解放战士”。
解放战争后期,不少国民党士兵被我军俘虏后,志愿留下来加入解放军,这部分新战士被称为“解放战士”。
当时,他们也是构成解放军兵员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炮兵、通讯兵等技术兵种的骨干力量,相当多的都是来自“解放战士”和“起义战士”。
经过在解放军十兵团28军补训团的短暂学习,毕乐成先被分配到十兵团后勤第二兵站担任通讯员。1个月后,他又去十兵团后勤学习大队学习,并兼任文书工作。10个月学习任务结束后,毕乐成分到十兵团监护营三连作了1个月的通讯员。之后,去监护营通讯班担任通讯员。
2个月后,调入监护营五连连部担任文书,这期间,于1951年5月光荣入团。1年后,在监护营五连改任战士。半年后,再次回到监护营通讯班继续担任通讯员。3个月后,调到野战十八医院院部,做文书工作。
1952年10月,在野战医院干了3个月的毕乐成,脱去军装,转业到福建省康复二院,先是在院部做了1年半文书,1954年5月,又调入福建省康复四院,担任院部通讯班班长。
在《入团志愿书》中,时常可见“起义”“投诚”“解放”过来的战士,但遇到此类情形的《团员鉴定表》,倒是少见。
1949年3月,被国民党“抓壮丁”,半年后被解放军“俘虏”“解放”,1951年5月,加入青年团(不知是否有候补期),从国民党士兵到解放军战士、到共青团员的蜕变,毕乐成走向光明之后,思想与行动快速进步。
根据《鉴定表》的娟秀、洒脱字迹,以及多次担任文书及通讯员阅历来看,毕乐成受过良好的正规学习教育(简历显示,1942年至1948年在家读书,至少是高小学历),文化素质较高,有可能掌握一定的通讯专业技术。
三
“自我鉴定”部分,毕乐成对自己所做的思想认识和优缺点评价,还是比较客观全面的。
他向团组织坦陈:“在未入团之前,只知道积极工作和学习,能得到上级的表扬,就算是进步,对团是没有什么认识,不懂得团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这样也就产生不少的缺点”。
“但经过上级和党团员同志的教育帮助与通过整风,也就扭转了错误的认识,入团的要求也就迫切了,经过将近一年团的考验,光荣的加入了青年团”。
“在1952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时,思想起了变化,认为下地方没有部队光荣,待遇上也比不上部队,所以,就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荣誉观点”。
……
关于优点,共总结了7条。关于缺点,共梳理了5条:
一是个性较强,有时对同志说话态度不和蔼。
二是说话很不注意,很容易使人不满。
三是生活上比较散漫,表现对制度的遵守。
四是进一步的抓紧时间学习还不够,有时学习不太喜欢动脑筋。
五是对班里同志学习互助做的不够。
对今后的努力方向,毕乐成向团组织作出郑重承诺:
“以上的错误思想,我今后要彻底的铲除,加强政治学习,经常的检查自己,把自己的工作推向前进与祖国事业联系起来,争取做个光荣的共产党员”(政治上有追求,准备向更高目标迈进)。
毕乐成在“鉴定人”处盖的菱形私印(小组长意见处亦钤印),设计简约朴实,富有情感色彩,印面上端是一枚五角星,象征着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下方则是一幅镰刀锤头图案,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徽标志,真情表达了自己从被“抓壮丁”,被歼灭解放的国民党士兵,到成长为一名光荣的解放军战士,对中国共产党的感激之情和对社会主义的热爱之情。
若是毕乐成的《入团志愿书》可找到,与《团员鉴定表》汇合一处,就比较完美了,但愿能了却此愿。
来源:触摸团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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