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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2 16:58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私人房屋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的作文:
"私人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关键注意事项"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自建房屋或对现有房屋进行大规模改造。私人房屋建筑施工合同作为规范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份严谨、全面的合同是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期纠纷的关键。在撰写此类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核心事项:
"一、 明确双方主体信息与资质"
合同首部必须清晰、准确地载明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同时,必须核实并载明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级、经营范围,确保其具备承建该项目所需的合法资质。对于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也应明确其姓名、资质等级。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单位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律效力风险。
"二、 详细约定工程范围与内容"
这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应详细、具体地描述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最关键的是要明确工程范围,可以通过"工程量清单"或"技术规格书"的形式,详细列出需要施工的项目,如土方开挖、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砌体、装饰装修(内外墙、地面、天花等)、屋面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信息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列明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工程量等)
4.工程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为____天。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式与经营成果归属
1.乙方以个人名义承包本工程,采用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的承包方式。
2.本工程的所有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利润等,均归乙方个人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水电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工程价款与支付
1.本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最终工程价款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为准。
2.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如: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节点及金额为……)
3.乙方应在每次领取工程款前,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税务正规发票。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等。
4.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自主组织施工、调配人员和设备,自主进行经营管理。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并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5.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负责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风险承担
1.乙方独立承担本工程承包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法规变动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安全风险、工期延误风险等。
2.因上述风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六、责任承担
1.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等费用;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个人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的债务问题导致甲方被起诉或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合同约定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结清、乙方完成保修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如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承包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实际施工人被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该条实际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认定“实际施工人”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实际施工人系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的合同主体。《民法典》中规定的“施工人”是有效建设工程的合同主体,不包括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即《建工司法解释一》创立“实际施工人”的初衷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开始就是与“无效合同”密不可分的施工合同主体。
2.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完成施工的民事主体。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界定,重点应落实到“实际”二字,在多层级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应当落实到实际完成施工的民事主体,认定实际施工人时可考虑从人工、资金、机械设备租赁与置办、材料物资购买四方面考虑相关主体是否对项目施工进行实质性投入。
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范围,并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2022)吉75民终58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有权向顺和公司主张路基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1890110元。案涉工程由七局一公司发包,张某挂靠顺和公司施工建设。陈某与张某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工程承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张某仍保留施工承包方身份,负责协调处理工程相关事务,故陈某并未基于该协议与顺和公司形成挂靠关系。经查,陈某也未曾与顺和公司签订转包合同或挂靠合同,故陈某与顺和公司并无直接法律关系,陈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顺和公司主张工程款。关于顺和公司与张某提出的陈某在二审中变更诉讼主张的问题,本院认为,陈某诉讼标的仍为189.011万元工程款,其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后变更了部分主张,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关于陈某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对其申请调取的证据组织质证属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虽依陈某申请在一审辩论结束后调取了该组证据,但一审法院围绕陈某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有权判断是否再次组织开庭,故一审法院并无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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