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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4 22:12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项目部质量培训计划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项目部质量培训计划作文:撰写时应注意的关键事项"
项目部质量培训是提升项目整体质量意识、掌握关键技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手段。一份高质量的项目部质量培训计划作文,不仅需要清晰阐述培训目标、内容和方法,更需要体现其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撰写此类作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培训目标与目的 (Clarity of Objectives and Purpose)"
"针对性:" 首先要明确本次培训的具体目标是什么?是为了提升全员质量意识,还是针对特定工序(如焊接、防水)的操作技能,或是为了满足特定标准(如ISO9001、行业规范)的合规要求? "层次性:" 培训目标应区分不同层级人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操作工)的需求,设定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目标。 "可衡量性:" 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例如,“使95%以上的操作工掌握XX工序的规范操作”、“通过考核使项目经理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流程”等,便于后续评估效果。
"二、 准确分析培训需求 (Accurate Needs Analysis)"
"项目特点:" 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如工程类型、规模、技术复杂性、所处阶段(施工准备、施工、收尾)、
17.1 质量策划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17.1.1 质量目标确定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及企业质量目标及创优目标。
(2)兑现合同约定的质量承诺。
(3)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目标并将质量目标分解到人、到岗。
17.1.2 质量策划及实施
1.质量策划基本要求
(1)质量策划应在项目策划阶段编制,应充分识别项目存在的质量风险,并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及特殊过程制定有效针对措施,还应保持与现行质量文件要求的一致性。(2)质量策划应由施工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报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得到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3)项目质量策划应明确涉及的质量活动,并对其责任和权限进行分配,同时应考虑相互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4)质量策划应积极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优先推行节能环保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绿色建造。(5)质量策划应体现施工过程中从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且应体现从资源投入、质量风险控制、特殊过程控制到完成工程施工质量最终检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6)质量策划应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相关文件并监督实施,使其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2.质量策划内容
1)项目质量目标确定
2)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质量保证体系与组织机构,实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
(2)确定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质量控制流程图。
(3)明确项目部质量管理职责与分工。
(4)制定项目部人员及资源配置计划。
(5)制定项目部人员培训计划。
3)项目质量控制流程
(1)实施班组自检、工序或工种间互检、专业检查的“三检制”流程。
(2)明确施工项目部内、外部(监理)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3)明确试验检测质量控制程序。
(4)确定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流程。
(5)确定更改和完善质量保证计划的程序。
(6)确定评估、持续改进流程。
4)项目质量控制点
(1)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2)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4)隐蔽工程验收。
5)项目质量风险及特殊过程的识别
(1)对自身存在的质量风险进行辨识,并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程对质量风险进行合规性评价。
(2)识别施工全周期中的特殊过程。
6)项目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1)针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编制专项质量技术标准、保证措施及作业指导书。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分项工程项目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并配备工程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
(3)确定主要分项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和成品保护措施。
(4)明确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5)对于特殊过程,应对其连续监控。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规定。
(6)明确材料、设备物资等质量管理规定。
除去上述内容,质量策划中还应包括质量策划的编制依据、资源的需求和配置、工程部署规划、进度控制措施、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3.质量策划实施
(1)质量策划实施的目的是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有效规避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风险。(2)市政公用工程经常面临专业工程多、地上地下障碍物多、专业之间及社会之间配合工作多、干扰多的问题导致施工中变化多。项目部进场后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的调研及详勘。(3)在调研和详勘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不确定因素、实体质量及质量管理影响因素,进行质量影响识别、分析和质量风险评估,指定风险响应及控制措施,减少风险源的存在,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风险事故对项目质量造成的损害。(4)在质量影响分析和质量风险评估基础上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策划。
(5)项目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分工,控制质量策划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对质量控制负责,质量管理由每一道工序和各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并按规定保存控制记录。(6)总承包单位就工程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7)质量控制应实行质量样板制和首段验收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8)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内部质量审核,验证质量策划的实施效果,当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针对质量管理中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QC小组),达到提升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9)施工项目部应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对于重复出现的不合格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评价的结果进行处罚。17.2 施工质量控制
17.2.1 施工准备质量控制
1.组织准备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各部门及主要人员质量责任。(2)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方案,方案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3)在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合理组织、安排施工队伍,合同中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岗前、岗中质量培训,并应考核合格。质量培训应保留培训记录,应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5)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合同约定,制定技能工人配备方案,配备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2.技术准备
(1)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通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施工项目部收集整理,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合格有效文件资料及清单。(2)图纸会审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质量、施工、试验、测量、物资、经营、分包单位等有关人员认真审查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及施工达到标准,整理汇总相关问题形成图纸审查记录。(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形成各专业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交底文件。(4)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部收到后应核对图纸有效性,及时发放给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收发台账。(5)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策划方案、质量标准化方案、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试验检验及设备调试工作计划等技术质量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审批,超规模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6)项目开工前应组织技术、质量、试验、施工、分包等工程质量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专项交底,明确质量目标,签订质量责任书,并留存交底记录。3.物资准备
(1)项目负责人按质量策划中关于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的规定,经招标程序选择并评价分包人和供应商,保存评价记录。(2)采用的主要材料、 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并经进场检验,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合格不准使用。(3)机具设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场,性能检验应符合施工需求。
(4)施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在运输和储存时应采取确保其质量和性能不受影响的储存及防护措施。4.现场准备
(1)工程施工前,完成场地整平、施工路由通畅,并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水水源、排水口位置、电源、通信等。(2)做好设计、勘测的交桩和交线工作,建立施工控制网并测量放样。
(3)施工前对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其复测成果应经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并应对控制网进行定期校核。(4)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的现场试验室。
(5)按照交通疏导(行)方案修建临时施工便线、导行临时交通。
(6)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及实际需要,搭建现场生产、生活、办公等临时设施。
17.2.2 施工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1.施工质量因素控制
1)施工人员控制
(1)项目部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按照项目职能分工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的人员。
(2)作业人员满足施工进度计划需求,关键岗位工种符合要求。
(3)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职能分工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并记录。
(4)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2)材料的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验收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现场建立标准化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区分标识,材料的搬运和储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3)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复验或退场处理。建立材料管理制度,采用限额领料制度,由施工人员签发限额领料单,库管员按单发货。3)机具(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1)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
(2)进场的施工机具(械)应经检测合格,满足施工需要。
(3)应对机具(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定期对机具(械)进行维修保养,并留有记录备查。
(4)应对测量与计量设备、仪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确保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验证,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建立台账。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分项工程(工序)控制
(1)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3)分项工程施工,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包括日期、天气、施工部位、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情况及人员调配等相关内容。2)质量检测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3)分项工程(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3)特殊过程控制
(1)依据一般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编制针对性作业指导书。
(2)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应经项目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4)不合格产品控制
(1)控制不合格品进入项目施工现场。
(2)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
(3)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不合格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4)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5)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6)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产品,应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 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7)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3.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1)施工质量事故分类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控制
(1)质量事故预防:
①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应的施工技术和质量检验标准。
②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b.施工过程中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经验收符合规定后,进行下道工序。
c.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d.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符合验收标准和规范规定。
(2)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①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⑤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者抽样试验。
(3)质量事故控制:
①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②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③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④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事故报告程序:
①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a.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b.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c.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2)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③事故的初步原因。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事故调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5)事故处理:
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中一项或多项处罚。(6)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通报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基本情况,各参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对于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结果,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通报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特别是要向建筑市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通报,以切实起到警示教育效果。4.项目质量改进
1)预防与策划
(1)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防治措施。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产品,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施工项目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2)纠正
(1)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方案及措施。
(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6)施工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总结。
3)检查、验证
(1)项目部应对项目质量策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及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2)项目负责人应依据质量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情况,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进行总结,并制定改进措施。17.2.3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1.基本要求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是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依据,与材料复检、见证检验、实体检验等密切相关,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专业组成等因素制定。划分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划分情况和划分示意图等内容,并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2)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级检查验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施工段划分,检验批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②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
③ 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市政公用工程涵盖了多种工程类别,工程特点、规模、工程量等差异较大,具体划分方式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执行。④ 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市政道路、桥梁、管道、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应根据合同段并结合使用功能划分单位工程。2.验收程序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验收合格依据
(1)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②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③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④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⑤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②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③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④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体结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⑤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7.2.4 竣工后试运行阶段质量管理措施
1.试运行阶段质量基本要求
工程应编制工程使用说明书,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
(3)主体结构位置示意图、管道线路布置示意图及复杂设备的使用说明。
(4)使用维护注意事项。
2.试运行阶段质量保修管理
(1)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应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质量保修书,施工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2)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一般质量缺陷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保修方案,并及时进行修复。(3)当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工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4)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并建立相关工作记录文件。3.项目质量改进
1)预防与策划
(1)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制定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防治措施。
(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产品,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施工项目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2)纠正
(1)对发包人、监理方、设计方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处理结果。
(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出的问题,应由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方案及措施。
(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上报企业管理层。
(6)施工项目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总结。
3)检查、验证
(1)项目部应对项目质量策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2)项目负责人应依据质量控制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情况,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进行总结,并制定改进措施。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