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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6 10:29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撰写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有时需要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无论是因身体不便、时间冲突还是其他特殊情况,一份清晰、严谨的《个人代签合同委托书》是确保代签行为合法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文件。撰写此类委托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核心事项:
"一、 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委托人(Principal):" 必须明确填写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这是确认委托权来源的基础。 "受托人(Agent):" 必须明确填写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受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清晰界定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
"具体委托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地写明委托代签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如有)。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代签所有合同”或“代签相关文件”,应精确到具体文件。 "明确的授权范围:" 这是委托书的核心。需要明确受托人仅限于“代为签署”合同,还是包括“代为阅读”、“代为提出修改意见”、“代为谈判”
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是否担责呢?民法典规定,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离职员工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甲为乙公司的员工,已办完离职手续,但是公章尚未归还公司。此时,甲不经公司同意,就和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那么,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呢?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李贺娟律师表示,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具备4个要件:第一,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第二,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四,相对人无过错。
本案中,甲确系乙公司的前员工,在离职后私自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且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权代表乙公司签订协议,则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
法律小贴士>>>
公司要管好证照、印章、介绍信
对于民事主体,为最大限度避免公司“被代理”,李贺娟律师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公司证照、印章的规范管理,对于盖章文件采取事前审批、事中登记、事后留档的规范化管理流程;另一方面严格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特别在公司管理层、业务人员离职时及时通报给合作相对方。
民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要加强对合作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调查,包括相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签约人的签约资格及相对方的履约能力等。
关于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信息均可以通过企查查、启信宝等手机软件进行查询。若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约,一般需要签约人出具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意审查授权的权限范围及授权期限。另外,若需由相对方业务人员在标准合同文本上另行增加条款,务必要求相对方加盖公章确认,以免相对方事后不认可。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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