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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活动推广协议》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7 07:42

精心挑选《活动推广协议》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活动推广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精雕细琢,防范未然:撰写活动推广协议需注意的关键事项"
活动推广协议是连接活动主办方(甲方)与推广方(乙方)的法律契约,旨在明确双方在活动宣传推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一份严谨、清晰、全面的协议不仅是合作的基石,更是规避潜在纠纷、保障各方利益的护身符。在撰写此类协议时,以下关键事项不容忽视:
"一、 明确主体与授权资质"
1. "清晰界定双方身份:" 协议开头应明确标注甲方(活动主办方)和乙方(推广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资格清晰无误。 2. "核实推广方资质:" 对于乙方,尤其是广告公司、MCN机构或KOL/KOC等,应核实其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资质、过往成功案例及商业信誉,确保其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和合法的推广资格。
"二、 详细约定推广内容与形式"
1. "推广目标与范围:" 明确本次推广的核心目标(如提升知名度、增加报名量、促进销售等)以及推广活动的具体范围(是线上推广、线下活动,还是两者结合)。 2. "推广内容要求:" 详细规定乙方推广内容应包含的元素(如活动Logo、Slogan、核心信息

晨化股份:与大连疆大签订电解液用碳酸酯溶剂技术推广合作协议

金融界7月24日消息,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晨化股份提问:公司控股子公司晨化(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在电解液用碳酸酯溶剂新生产工艺和催化剂技术进行合作推广。据悉可以在锂电池和固态电池领域运用,能否介绍合作公司情况吗?

公司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未来三年致力于精细化工助剂新材料、生物基可降解材料及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研发,公司控股子公司晨化(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推广合作协议》在电解液用碳酸酯溶剂新生产工艺和催化剂技术进行合作推广,如有重大进展公司会及时披露。大连疆大工业催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OYAJXL68,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敬贤街 26 号腾讯大厦 23 层 01 号房间。经营范围:催化剂、助剂、化工产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气体分离设备技术、气体纯化设备技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废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污水治理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销售;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大连疆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谢谢您的关注。

本文源自金融界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刷单人之间形成店铺推广协议的效力认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刷单人之间形成的店铺推广协议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刷单行为本身因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具体分析:

一、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


刷单(虚假交易、伪造评价)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是通过虚构交易数据、伪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提升店铺信誉或销量。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刷单行为直接违法,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 《电子商务法》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结论:刷单行为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基于刷单的店铺推广协议因内容违法,效力存疑。

二、店铺推广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店铺推广协议的效力需结合协议内容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协议是否包含“刷单”约定:

1. 协议明确约定“刷单”作为推广手段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通过虚假交易、伪造评价等方式提升店铺销量/信誉”,则协议内容直接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类协议无效

示例
协议约定“乙方(刷单人)为甲方(电商经营者)提供1000单虚假交易,每单支付佣金50元,要求买家确认收货并五星好评”。该条款因涉及虚假交易和伪造评价,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无效。

2. 协议仅约定“推广服务”但实际履行中涉及刷单

若协议表面为“广告推广”“流量服务”等合法形式,但实际履行中通过刷单完成推广目标,法院可能根据实际履行行为认定协议性质。即使协议未明确“刷单”,但双方以行为达成“虚假推广”的合意,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违反公序良俗)。

示例
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社交媒体推广服务,目标为30天内提升店铺销量200%”,但实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完成。法院可结合聊天记录、交易数据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刷单”合意,协议无效。

3. 协议内容合法(不涉及刷单)

若协议仅为正常的推广服务(如支付广告费、合作KOL推广等),未约定虚假交易或伪造评价,则协议效力需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判断(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能有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 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包含“刷单”约定

  • 若协议明确约定“虚假交易”“伪造评价”等内容,直接认定无效;
  • 若协议未明确但实际履行中存在刷单行为,结合聊天记录、交易数据等证据推定双方存在“刷单”合意,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2条(意思表示真实)、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2. 考察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刷单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民法典》第153条)。即使协议未明确“刷单”,若实际履行中导致上述后果,法院可依职权认定协议无效。

示例(参考(2021)浙01民终1234号):
电商经营者与刷单人签订“推广协议”,实际通过虚假交易提升销量,法院认定该行为破坏电商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协议无效。

3. 处理无效协议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无效协议的法律后果包括:

  • 返还财产:刷单人已收取的佣金需返还电商经营者;
  • 赔偿损失:若因刷单导致电商经营者被平台处罚(如罚款、降权),刷单人需赔偿相应损失;
  • 行政处罚:电商平台可依据《电子商务法》对双方进行处罚(如删除虚假交易数据、限制店铺功能)。

四、实务建议

对电商经营者的建议

  1. 避免约定刷单条款:推广协议中不得出现“虚假交易”“伪造评价”等内容;
  2. 选择合法推广方式:通过正规广告投放、KOL合作等合法途径提升销量;
  3. 留存合规证据:保存推广服务合同、广告投放记录、交易数据等,证明未参与刷单。

对刷单人的建议

  1. 拒绝签署违法协议:明知协议涉及刷单仍签署,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如诈骗罪);
  2. 合规开展业务:通过提供真实、有效的推广服务(如内容创作、流量引流)获取报酬。

总结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刷单人之间的店铺推广协议,若内容涉及刷单(虚假交易、伪造评价),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若协议内容合法(不涉及刷单),则可能有效。实务中,法院将结合协议内容与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断,刷单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双方通过合法途径开展电商推广,避免因违法协议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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