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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经营活动还》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08 01:57

如何写《经营活动还》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写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希望能帮助你提高写作水平:
"写作文,究竟要注意哪些事?"
作文,作为语文学习乃至一切学科学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考察我们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工具,更是培养我们观察、思考、表达和创造能力的重要途径。一篇好的作文,往往能清晰地展现作者的思维深度和语言魅力。那么,在写作文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关键事项呢?
"一、 立意要清晰,中心要明确"
“意在笔先”,写作之前,必须明确文章要表达的核心思想或中心论点。这个立意应该是积极向上、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深度和思考。全文的所有内容,无论是叙事、描写还是议论,都应围绕这个中心展开,服务于这个中心。如果中心不明确,文章就会像一盘散沙,缺乏灵魂和力量,读者读后不知所云。因此,审题立意是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二、 选材要得当,内容要充实"
有了明确的中心,接下来就是选择合适的材料来支撑它。选材要遵循“真实、典型、新颖、贴切”的原则。 "真实":材料要基于事实,无论是记叙文的人物事件,还是议论文的论据,真实性是文章的生命线。 "典型":选择那些最能体现中心思想、最有说服力或感染力的材料,避免

行为人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不构罪

无罪网WUZUIWANG.COM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且由于行为人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行为人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综合以上方面,不能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


案例索引

(2020)冀刑再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原审被告人肖军向出借人张某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某通过银行卡给肖军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军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通过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归还其欠林某某的借款,99.99万元通过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归还其欠祁某某的借款,8.5万元归还其欠周某的欠款。还分别转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借款到期后,肖军未如约还款。2015年7月2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就张某诉肖军、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肖军、程春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至该案执行完毕止。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扣划肖军、程春梅执行款331161.17元。2015年5月18日,肖军与张某签订书面协议,将其在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

2017年3月21日,因肖军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运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于原审被告人肖军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肖军供称其系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未虚构“踢走小股东”等借款理由,但根据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胡某证言,被告人肖军称因公司想上新项目,但有个小股东不同意,所以想把这个小股东的股权收回来,顺利推进新项目为由向张某借款,虽然肖军为张某出具的的借条未写明借款事由等内容,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肖军虚构借款事由的基本事实。

2、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肖军在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时,其任咖喱盒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正在运营中,侦查机关未对该公司的市值进行审计;其辩称房产抵押后的残值以及其它资产、对外债权足以还清300万元借款,侦查机关亦未对其资产总体情况进行审计,肖军在向张某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

3、肖军向张某借款后,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并未携款潜逃。肖军与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其在借款到期后,将其拥有的清大餐研商务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客观上有一定的还款行为。

综上,肖军向张某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虽然肖军在向张某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军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军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肖军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所提肖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中院(2018)冀09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肖军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无罪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执法“一刀切”:不得要求普遍停产

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条例》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刀切”问题做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章“监管执法”中第五十九条明确: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当天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宁吉喆表示,除特定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此次《条例》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召开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还注意到,《条例》在总则中特别明确: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提及了“摊派”,明确: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对民营企业公平营商环境的保护是《条例》的重中之重,除了提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资源外,《条例》还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条例》还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此外,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在10月23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还强调,外资企业不必担心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投诉会遭到营商环境的不平等待遇。张要波透露,今年中国正在制定《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考虑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投诉就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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