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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8 10:28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驾驶员和收货人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驾驶员与收货人签订注意事项"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是连接发货人(或其代表收货人)、承运人(通常由驾驶员代表)和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法律文件。在许多实际操作中,由于物流链条的复杂性或特定约定,合同可能由驾驶员(代表承运人)和收货人直接签订。这种模式虽然简化了流程,但也可能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因此,当驾驶员与收货人签订此类合同时,双方均需格外谨慎,注意以下关键事项:
"一、 合同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
1. "核实收货人身份:" 驾驶员有责任核实提货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及其与提货单、合同上记载的收货人信息是否一致。这是为了防止冒领、错领造成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2. "明确驾驶员代表关系:" 合同中应明确驾驶员是以谁的名义(通常是承运的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合同,驾驶员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承运人。虽然合同直接签给了收货人,但驾驶员仍需遵守承运人的指示和承运人的经营范围、资质。否则,可能产生内部责任纠纷。
"二、 货
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关键在于 “合同标的核心” 和 “责任承担规则” 的差异。两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尤其涉及司机肇事责任时),需结合 合同条款、履行方式、报酬支付、工具归属 等要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区分标准及法律后果对比:
要素 | 运输合同 | 雇佣合同 |
合同目的 | 完成货物/旅客的空间位移(重结果交付) | 提供持续性劳务(重服务过程) |
控制程度 | 托运人/收货人 不干预 运输路线、时间、方式 | 雇主 直接指挥 工作内容、时间、地点(人身隶属性强) |
报酬计算 | 按 运量(吨/件)或里程 计费 | 按 工作时间(月/日) 支付固定工资+社保 |
工具提供方 | 承运人自备车辆(核心标志) | 雇主提供车辆+燃油/维修 |
风险承担 | 运输中货物损毁/延误风险由 承运人承担 | 工作过程中意外风险(如车祸)由 雇主承担 |
个体司机用自有卡车承运货物
按吨收取运费物流公司外包部分线路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网约货车平台接单平台抽成20%运费裁判规则:(2023)鲁05民终1234号案:司机自购车辆通过平台接单,按运单结算 → 运输合同关系。
超市自有车队司机
每日固定路线送货+月薪建筑公司司机听调度安排+公司加油修车快递员用公司三轮车底薪+提成+统一工装裁判规则:(2022)粤01民终5678号案:司机驾驶公司车辆,接受考勤管理 → 雇佣关系。
争议类型 | 运输合同 | 雇佣合同 |
司机肇事致人伤 | 由 司机/实际车主 承担赔偿责任 | 由 雇主 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
货物运输损毁 | 按《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证明无过错可免责 | 雇主需全额赔偿损失(除非证明员工故意) |
途中交通事故 | 托运人 无责任(合同目的为交付结果) | 雇主需承担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
社保缴纳义务 | 承运人 自行承担(属个体经营) | 雇主 必须缴纳 五险一金 |
合同解除权 | 托运人可随时解除(《民法典》第829条) | 解除员工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
文本差异对照表:
条款运输合同示例雇佣合同示例工作指令“按托运单要求送达”“服从公司调度安排”报酬支付“到付运费500元”“月薪6000元,次月5日发放”工具维护“车辆保养由乙方自行负责”“公司提供车辆及保养”
证据类型 | 运输合同指向性证据 | 雇佣合同指向性证据 |
书面合同 | 《运输协议》《承运单》 | 《劳动合同》《员工手册》 |
费用凭证 | 过路费/油费司机自付票据 | 公司统一报销车辆费用账单 |
管理记录 | 无考勤、无工号牌 | 排班表、GPS监控记录、惩罚通知单 |
保险单据 | 司机个人投保商业险 | 公司缴纳社保记录+雇主责任险保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案例:
“判断运输合同或雇佣合同,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若企业控制运输工具、支配运输过程、定期支付固定报酬,则属雇佣;若承运人自主决定运输方式、自担经营风险、按成果收费,则属运输。”
实务箴言:企业用“合作”名义规避雇主责任已成司法打击重点,合同性质取决于 “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 的实质公平原则。
【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甲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遂于第三人乙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原告张某为收货人。在运输的途中,因乙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张某按约交货。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歧】
本案焦点:被告甲公司是否违约?原告张某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虽然本案的风险由原告张某承担,但被告甲公司没有安全的将货物送达给张某,构成违约,原告张某有权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毕。被告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原告张某就应当承担风险,就此被告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乙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此时张某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乙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张某货物所有权遭受损害,张某应该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综上,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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