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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8 20:28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人力资源员工自我鉴定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谈人力资源员工自我鉴定的注意事项"
自我鉴定,作为个人在特定阶段对自身工作、学习和思想进行总结与反思的重要载体,对于人力资源(HR)员工而言,更具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核心参与者,HR员工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组织的人才效能、文化建设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一份高质量的HR员工自我鉴定,不仅能展现个人的成长与价值,更能为上级提供决策参考,为自身未来发展奠定基础。撰写此类自我鉴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紧扣岗位职责,突出专业价值。" HR工作内容繁杂,涵盖招聘、培训、绩效、薪酬、员工关系等多个模块。自我鉴定应紧密围绕自身的核心岗位职责展开,清晰阐述在本阶段内,如何履行了这些职责,取得了哪些具体成果。避免空泛的描述,要注重量化。例如,在招聘方面,可以写明“成功招聘XX岗位XX名员工,平均到岗时间缩短X天,候选人质量符合率提升X%”;在培训方面,可以写明“组织/参与XX培训X场,覆盖员工X人次,培训满意度达X%,并收集/提出改进建议X条”。通过具体的数据和事例,直观展现工作的实际贡献和专业能力。
"二、 体现HR专业素养,展现综合能力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频发,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出现承包人、被挂靠人、实际用工方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权益筑牢“兜底”防线。
司法解释明确: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未达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八级伤残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某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判令其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此类组织或者个人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承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工伤后,如果承包人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本案中,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则,既体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陈旭)记者1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即日起启动第三代社保卡第四批集中换发,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包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员等,可通过官方渠道线上申领,并由合作银行网点或者邮寄两种方式领卡。
本阶段换发仍采取线上申领的形式。个人参保人员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京通小程序、“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民生一卡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按需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申领第三代社保卡。
北京市人社局提醒,在没有换发第三代社保卡或已换发未激活前,原社保卡不会停用、不设有效期,也不影响本人养老金发放,社保、医保等功能可继续使用。人社部门和各合作银行不会发送含有网页链接的短信或邮件通知,也不会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要社保卡金融账号和支付密码等个人敏感信息,请认真甄别、切勿轻信,保护好个人资金安全。
按照既定安排,从2025年10月起,北京市将组织全市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中换发。从202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进入常态化换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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